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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经济法概论

发布时间:2020-12-15 12:17:45

经济法概论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抽逃出资数额的本息范围内。

也就是说丁需要补充赔偿80+8=88万元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贵姓: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九条规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不可以。丙的出资一旦完成,即为公司财产。其份额一般不得抽回。以贪污得来的财物入资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规定: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Ⅱ 经济法概论的计算题,需要详细过程,谢谢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5000-2000)x25%—1375
=4375元
房屋转让部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x20%
=(500000-350000)x20% 【此题中未考虑税的问题】
=30000元
红利部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x20%
=5600x20%
=112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375+30000+1120=35495元

Ⅲ 经济法概论案例

(1):合同法62条 第三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141条对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62条规定任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出卖人即乙公司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有法律依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情形时(本案中即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才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本案中乙公司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3):铁路运输部门不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合同法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费用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费用,已经交付费用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其已经违约在先。

(5): 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可以根据担保法26条老看,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花了好多时间做啊 ! 累死了! 呵呵!

Ⅳ 经济法概论的两个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实际受到的损害,也可以主张专旅行社就其选任酒店存在过属错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甲可以起诉酒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人责任,致其受到损害,要求酒店赔偿自己人身损害。

案例二: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答:(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辛苦呢,记得给分哈,谢谢O(∩_∩)O哈!

Ⅳ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案例分析!急用!知道答案的帮帮忙!谢了!

首先我不知道这是哪个专业的学科分类……这是民法地役权的部分跟经济法有个屁关系回…答…
(1)甲乙丙需要证明的是自己经济损失5万元的事实。
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甲乙丙主张了侵权损害的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但是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除外,比如本案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甲乙丙不需要举证化工厂的排污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甲乙丙有权请求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敢稍微听点课么?不敢的话,敢稍微加点分么?

Ⅵ 经济法概论李如万答案

习题答案要向出版社索取。

Ⅶ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1999年8月,某市电信局贴出告示,称:“凡需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内在缴交初容装费办理安装手续时,必须同时交验其在电信局营业厅内购买电话机的发票,否则不予安装。”
问:该电信局的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这是什么行为?
【答】:该市电信局的通告表明,电信局作为一个政府的所属部门,运用其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电话机),给其他(电话机的)经营者制造了困难,实际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电信局的这一行为,实属限定专购、以权经商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Ⅷ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为有效合同。因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应判决甲公司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的货款,之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因为标间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案中的乙家电厂不知道张某被开除,为善意第三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信心,应当对乙家电厂的利益甲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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