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
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起源不同
1、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经世致用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1)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与区别扩展阅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㈡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㈢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是一回事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律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活动,以及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学科,应当全面、完整反映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义和理论依据。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经济法与经济法律,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经济法学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法学说、概念、理论、原理及对各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探讨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可借鉴的建议。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过,有学者在重新考察了经济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之后,又发现,经济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语义,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二、经济的法与经济法“经济的法”的观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因而凡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统可称之为经济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法,其法域几乎涉及部门法体制下的所有部门。“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干预、参与及调节经济,以及社会公益等经济法本质属性,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三、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和交叉,是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集中体现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方法来解构法律的成长规律、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核心思想是“效益”。它侧重于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问题,认为一切法律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部门法学,探讨经济法理论问题并揭示经济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侧重于用法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研究对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规制。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一)两者的联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㈣ 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下)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 ,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㈤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着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区别
1、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特征与显著特征。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社会法的社会性。社会法的社会政策目标与社会法的社会效益指标决定了社会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存在着积极公平观与消极公平观的区别
三、社会法不是经济法发展的终极进路
(一)社会不是社会法专有之域
1、对社会法学者的社会观内在理路的检讨
2、经济法的社会观与社会法的社会观的界分
(二)社会利益不是社会法专有之利益
(三) 社会公共干预不能替代国家干预
1、社会法学者对其借用的理论渊源并没有真正的理解,就把“治理”直接转变为“干预”。
2、社会团体不是干预的主体。社会公共干预与国家干预最核心的区别是:后者的干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机关,还包括社会团体。
请参见: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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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有哪些
经济法来与民法的区别自如下: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㈦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活动,以及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学科,应当全面、完整反映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义和理论依据。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经济法学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法学说、概念、理论、原理及对各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探讨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可借鉴的建议。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过,有学者在重新考察了经济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之后,又发现,经济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语义,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
二、经济的法与经济法
“经济的法”的观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因而凡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统可称之为经济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法,其法域几乎涉及部门法体制下的所有部门。“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干预、参与及调节经济,以及社会公益等经济法本质属性,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三、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
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和交叉,是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集中体现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方法来解构法律的成长规律、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核心思想是“效益”。它侧重于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问题,认为一切法律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部门法学,探讨经济法理论问题并揭示经济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侧重于用法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研究对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规制。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基础理论、目的的不同等方面。
1.在研究对象上
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
2.在研究方法上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主要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进行经济分析,它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在于它的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
㈧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而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4、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发挥着机制效用功能,即从更高层次上全面、一体、综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它通过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途径来指导预测、激励限制、整体协调与个别规制经济活动。可以这样认为,在现代社会,没有经济法,整个经济秩序将重复本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磨难”。
经济法-网络
民商法-网络
㈨ 社会保险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国内法的制度。1948年产生在美国,目前形成美、日、德三种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保险人不仅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险常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密切联系,本质特征。
保险人。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由通产省贸易局承办,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兼具公私两重性,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德国是由联邦政府作为法定保险人,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二者均为国营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
2.保险范围。投资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各国通常对外汇险、征收险、战乱险予以承保,有些国家还承保营业中断险。
3.投保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在美国,投保人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其资产至少95%为美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社团所有的外国公司。在日本,投保人为进行海外投资的日本国民或法人。
4.投资保险的对象。在美国,合格投资必须符以下条件:海外投资须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必须是新投资;只限于与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只限于经美国总统同意实行保险、再保险、保证的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
5.投保程序。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若想获得投资保险,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海外投资者开始投资前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2)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3)签订保险合同。申请获批准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投资者缴纳保险费。(4)支付保险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向投资者支付约定的保险金。(5)代位求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如所有权、债权。美国、德国依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行使代位求偿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相联系,因此只有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后,保险机构才依据国际法的外交保护权原则行使代位求偿权。
综上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法与金融法、社会保险法的区别非常明显,可以说不是一个范畴的法律概念。金融法、社会保险法都是国内法,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属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