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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17:12:13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助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6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案中,出资人首次出资至少应为120万元,但实际仅有甲货币出资20万元,丙货币出资90万元,共110万元。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7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案中,全体出资人货币出资总额为160万元,低于注册资本600万元的30%,即180万元。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需分别加以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无疑符合该法条之规定,可作为出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乙不得以特许经营权出资。
(4)甲、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定,丙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26条,首次出资外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章程规定丙出资中有80万元于第3年内缴足不符合该项规定。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6)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不违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8)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不违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② 经济法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1)由于行为发生在1995年,应适用当时的《公司法》,蔡某的行为违反了当时《公司内法》容的第六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规定。
(2)该合同有效。因为丙公司并不知晓情况,是善意第三人,而合同本身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不能因蔡某自身的行为不当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3)根据当时《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蔡某负有将其合同所得收入归入公司的责任。

③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董事长只能提议,不能决定。
2、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而不能由董事长召集。
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只要五分之三,小于三分之二。

案例二
1、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议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即应当由陈某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只由董事长张某签字、盖章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

④ 经济法和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请大家帮忙看看。

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转让给丁,丙私下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版A公司业权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过得收入2万元。 1.请问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了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⑤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可以主张,因为在验资时该公司是不实出资,因由当时出资人将其补全,且两股东对其负有无限连带责任,黄某死亡后,应由潘某来承担责任

⑥ 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1、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该条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许可。同时该条规定是对公司僵局或者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变这一法律规定不合法。
2、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董事会的决定有部分是正确的,但是后约定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分担其差额与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不一样的。
4、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有关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出资比例,甲乙丙的表决权已达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
5、应当承担责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嘿嘿,要是满意的话记得给我分哟~~

⑦ 请帮我分析经济法案例

这是07年司法考试题目
(1)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内营与其所任职公容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电器商场的经营范围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购销。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业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⑧ 经济法案例分析(公司法和合同法)

丙方提供保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连带保证。在甲方未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丙方返还欠款后可以向甲方追偿。

⑨ 有关经济法,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案例,求答

1,张甲、王乙、李丙的出资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张甲可以按照章程的约定出资,而不必在公司成立后立即交付公司。李丙可以以房屋出资。公司可以非货币出资。赵丁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赵丁以没有所有权的非货币出资是不正确的。非货币出资应该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可以依法转让;2)可以依法作价。

2,公司章程由赵丁起草,而不需通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的起草方式有两种:1),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通过;2),由部分发起人起草,由全体发起人通过。不管哪种制定方式,均需所有发起人通过的。

3,公司不设董事会,而由执行董事兼经理,同时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

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通过董事会就可以募集债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修改公司章程、合并由董事会过半通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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