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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2-14 10:40:43

Ⅰ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⑦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⑧。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表,对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并向人民提供服务,但这些管理和服务并非管理者随心所欲,而是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利。与公法中所面对的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非平等的社会关系不同,私法所谓整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民日常私人生活状况的法律体现。法律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遵循的是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行为自愿以及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的“存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区别的,是抽象平等的。

(三)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守“权力法定”的定律;私法则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

法律对权力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授予作用,二是限制或制约作用。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的运作必须基于并源于民意和公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固定下来,即“权力法定”、“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里,“权力法定”的含义是:一切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从法律中获得其来源,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权力法定也告示人们应该慎重对待权力。由于权力最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及对私人权利的侵害性等倾向,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可能会滥用权力。因此,对权力加以分解、限制、制约并对权力使用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公法同权力的设置、分配、行使、制约及监督等运作有最直接的联系。

私法确认和保护的是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派生的众多具体权利构成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私法倡导“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权利规则制度(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权利保障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构成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奉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将它作为金科玉律并以此去分析、评价、判断具体的个人行为。“权利推定”就是“不禁则许”,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社会愈发展,文明程度愈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愈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愈大。

(四)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原则。

行政法主张政府对各项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主义;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和干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须经法院同意等现象,都鲜明体现了公法中国家或政府干预的思想。由于公法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公法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理念,法治实践中应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干预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怎样?干预的形式及目的如何?等等。

“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之基础”、“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等。一般认为,所谓私法自治是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方面的一切法律关系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自由地、自行负责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这一原则是私法中的一个总的原则,表现在私法领域的各个方面,首先是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有独立的完全的权利能力,每个正常的人(幼儿和精神病人除外)有完全自主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受到尊重。因此,每个人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合同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近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原则(私的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私法自治的理论依据在于:在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的具体利益要求的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实践者,都明了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所在。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而理智地对待和处理与其利益相关的一切事务,国家及他人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得干涉或限制。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有适当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之光的照耀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又能合理利用人的自私心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五)公法以政治国家为作用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功能范域。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国家之创设,就是为市民社会服务的,无市民社会,国家便无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界定为私法,是为了防止按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的人,就是要把民事活动与政治活动区别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迁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在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市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理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在私有制(个人所有权)和分工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的体系;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市民)自利和互利的活动过程。⑨

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对私人活动领域的抽象,是与作为对公共领域的抽象的政治国家相对应的。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⑩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属性及人的多层面社会存在状况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目前的生活现状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成员即公民,参加政治国家领域内的一切必要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是市民社会的一分子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内与法律地位平等的其他人实施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而不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所应当具有的。而民法中确认的是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及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即私法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需的。

Ⅱ 名词解释: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简答: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与民法关系(从目的、作用、调整范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客观要求,体现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对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1)提高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放益是投入与所获得的产出比较。提高经济效益就是以尽量少的投入,获得最多的产出。提高经济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中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每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从提高经济放益出发,行使各项经济权利,履行各项经济义务。经济效益是否提高,是衡量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是否健全和完善的主要标准,是检验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是否成功的关键条件。(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权、非'1相结合的原则是经济法的J项最基本原则,也是经济生活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一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O责是各级管理组织和企业必须对国家或社会承担的经济责任;权与责相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利即是物质利益口只有对国家对社会尽责,才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3)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贯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我国现在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顾国家、组织、个人利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经济法,使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增强了活力,提高了效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使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的利益,也使投资人通过自己的投资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在企业内部,正确处理企业与个人的关系,就是要求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个人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4)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其中特别要加强经济法的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来确认、规范和巩固,各种经济法的主体权益也要由法律加以保障。经济法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有力工具,是实现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规范.

Ⅲ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私法、经济法、还是贸易法

什么法都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公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书名,不是法律法规的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部分,共三编二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力求使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全面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和最新发展,并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与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内容系统简练,并附有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重点法律文本,适合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时使用,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的参考书。

Ⅳ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有哪些理论依据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Ⅳ 公法、私法是什么

公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组织之间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之间关内系的法律,

私法主要是调整普通容公民,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拓展资料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属于这个法系的除法、德两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Ⅵ 经济法就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各自属于哪条

经济法是私法,实体程序都包含其中!!给分吧、、、、、、、、、

Ⅶ 经济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

1、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法学界多有争论,无定论。
2、按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经济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规属于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规属于私法部分。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中,经济法的公法部分强于私法部分。

Ⅷ 经济法是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

社会法这个词,好像在书本上不怎么见过!经济法是个大概念,涉及公私内容,需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做好法学研究。不过如果是课本和考试的答案,还是根据标准答案回答为好。

Ⅸ 请论述经济法属于公法的原因。

二者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民法追求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微观利益,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宏观的经济利益,民法是通过具体分配过程来实现利益的平等而不是将不平等的评价纳入自己的评价体系,因此民法注重个体利益、微观利益的平等、公正,而经济法更兼顾社会意义的合理;经济法认为某些经济行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这时就需要国家的力量介入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经济法总是以个体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所以经济法不能被划分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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