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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法概论

发布时间:2020-12-14 08:58:11

A. 经济法概论 设立公司

您好!
人们通常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对公司设立的误解,不能正确地认识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公司设立过程中责任的特殊性和设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二者并不相同,其区别主要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
公司设立
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4、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它属于法律行为,并且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法律行为的性质,学说不一,通常有以下三种(其中多以公司章程的订立为例进行分析说明):
1、合伙契约说。这种理论认为,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之上,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是当事人彼此之间达成的合伙契约。
2、单独行为说。这种理论认为,应将公司设立分为两个阶段,即公司设立行为之预约与实现此预约之设立行为,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以组织设立公司为目的所作出的单独行为。在单独行为说中,因对各个发起人的结合方式的理解不同,又形成了偶合的单独行为说和联合的单独行为说两种理论。偶合的单独行为说理论认为,公司发起人各有其设立公司的目的,它们之间在没有共同目的的情况下,以各自独立的行为偶然凑合到一起而成立公司。联合的单独行为说理论认为,各个不同的公司发起人,起初各自的意思表示并不一样,但是在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下,联合起来,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联合设立公司。
3、共同行为说。这种理论认为,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发起人在同一目的的驱使下,以多数发起人的意思表示,共同一致作出的行为。
在上述三种理论中,共同行为说为通说,亦赞同此说。对于合伙契约说,认为合伙契约与公司设立至少有以下几点区别:首先,二者主体地位不同。公司的设立是创立公司的团体行为、集体行为,发起人仅是设立中公司的组织分子,是设立中公司的一员,未经选任、聘任为董事或委托为代表人,不能代表设立中公司从事法律行为,若为之,则系其个人行为,法律后果自然归属其个人;而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人则是合伙的主体,每个合伙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业务,故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经营对全体合伙人都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二者目标内容不同。公司的设立以创设新的权利主体为目标内容,而合伙契约以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标内容。最后,二者形成过程不同。契约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章程的订立并不经过对立的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它是发起人平行一致的意思表示过程。由上可知,不应该认为章程是发起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不应该用契约理论来说明公司设立的性质。对于单独行为说,无论是偶合的单独行为说还是联合的单独行为说,都忽略了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以及全休或多数发起人平行一致之行为,所以单独行为说在理论上说不通,与事实亦不相合,不能用这种理论来解释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对于共同行为说,它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即: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之共同目标乃组建一具有法人资格之公司,发起人之行为代表的是全体发起人之共同一致的意思。共同行为说对公司设立的法律性质之说明最为合理。
谢谢阅读!

B.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经济法概论》的考试题目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为契约式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设专立合伙企业,全属体合伙人必须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说;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经济法概论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都是个人以其出资额或股份承担有限专责任,公司属以其财产承担全部责任。合伙企业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是合伙企业与公司最大的不同。
另外,《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一种特殊合伙企业,是为了鼓励投资和针对事务所等专业性较强的合伙企业设立,这类合伙企业中一部分人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人承担无限责任。
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划分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规模更大。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股份有限公司要500万。以上纯手打,望采纳。

D.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家国有企业(甲)、一家集体企业(乙)和一家私营企业(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以生产

1.符合。公抄司法第二十袭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并无最低股东人数限制。
2.可以成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从该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问题2中公司能否成立的问题是针对注册资本而言。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4问针对的是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的情况。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乙应当以货币方式或追加其他非货币财产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其他股东对乙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这道案例题公司法条文都有很明确的规定,没有难度,楼主可以自己翻看法条解决

E.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F. 经济法概论问题

但愿没耽误你使用。
1、债权人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合伙企业法39条规定,合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权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丁应当清偿。但在清偿的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甲的行为不合法。本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甲擅自 决定聘任A,不符合法律规定。
3、有效。本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4、无效。根据49条规定,可以除名的情形有:(一)位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乙与D公司的债务是正常的交易产生的,不符合除名条件。

G. 自考专科行政管理专业里面的,企业管理概论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法学概论好考一点。

H.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急求答案

律师解答:
(1)公司名称必须明确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名称必须为宏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显然80万到不到标准;先要对乙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做出正确的估价,然后办理专利技术转让,将该技术转让到该公司名下。
(2)合营企业由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不能由乙方同时排除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程序为: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依法办理公司清算,不能直接解散。

I. 经济法概论(第3版)第三章合同法课后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三章案例参考答案
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2.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J. 经济法概论中公司与企业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公司与企业可以从概念和形式上来区别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公司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具体特征有:
(1)必须依法设立。即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
(3)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说明公司属于企业范畴。

企业: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
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企业在法律上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独资企业,即由单个主体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二种是合伙企业,即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兴办、经营、管理、收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第三种是公司企业,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它也属于企业的范畴。反之,企业不一定是公司,企业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公司外,还包含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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