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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级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14 02:19:25

1. 经济法知识,下列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很急

该章程存在多个问题,主要包括:
(1)公司名称,未冠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和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2)首次出资5万元,低于注册资本的20%,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如果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那么,于2007年10月和2008年5月缴付剩余出资,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货币出资8万元,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用信用作价出资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董事会成员2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5)监事由董事兼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 (经济法)1.张某,李某等35人共同出资,建立一个有限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董事

1、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在3~13人期间,设立10人董事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设置不科学,通常情况下设置成单数,否则,10人董事会可能会出现一半对一半的表决结果而形不成决议。

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设置为5人符合规定,但职工监事的比例未能达到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要求,职工监事应再增加一名。

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按照法律规定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最低要求,规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规定。

3. 有关经济法问题

答案:(1)公复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制任期的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题中,规定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7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2名是不合法的。(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虽然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 请求答案!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① 天运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高于《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② 天运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很明显甲不是出资最多股东。
③ 天运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的天运达公司已经依法成立,所以适用于本条规定。
④ 天运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很显然,同意增资的占表决权的58.3%,没有达到2/3,即66。7%。所以决议不能通过。
⑤ 天运达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应提上海分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上海分公司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要由天运达承担违约责任。

5. 帮忙解答经济法的一道题。谢谢

1、必备条来件:
(1)符合法定人源数(一人公司需要一人,其他公司需要二人以上50人以下)
(2)达到最低出资限额(如果法定没有出资限额则没有具体要求,任意数额出资皆可)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有组织机构(比如董事会、监事会等)
(5)有住所(可以租赁房屋)
2、设立程序:
先由股东委托一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然后订立章程,选举董事会等,缴纳出资(银行转账或者办理不动产过户等)、验资,提交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提交这些材料后再向工商申请登记,工商就会正式登记发证。
3、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成立之日。
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未足额缴纳的,应当补足,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法取消了发起设立协议的规定,因为这与章程是重复的。但是,如果确实有协议存在,那么协议也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协议规定了违约责任,当然要承担。
5、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要保持资本维持(有一个资本维持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出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减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告减资,也可以转让出资,但是不能抽逃出资。

6. 经济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例分析

1、不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该条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关于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许可。同时该条规定是对公司僵局或者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案例中的公司章程擅自改变这一法律规定不合法。
2、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该董事会的决定有部分是正确的,但是后约定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出资分担其差额与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不一样的。
4、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有关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出资比例,甲乙丙的表决权已达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
5、应当承担责任。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嘿嘿,要是满意的话记得给我分哟~~

7. 经济法的作业:怎样撰写公司章程要参考哪些法律条文

写公司章程肯定要来参考公司法,内自容包括公司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组成,以及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的召开的详细规定,出资、分红等等。
其实公司章程既有法律规定的既定形式,也有合同的部分,比如股东之间对形成公司的投资、管理、分红协商一致的意见。当然,这些都不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8. 经济法 案例 公司章程和公司责任

1、甲、乙、丙方出资都必须经过评估
2、利润约定平均分配合法
3、正常情况内下,乙方以自容己的法人财产对自己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甲指示乙做的事,如果有证明说明是甲的指示,且甲不能说明自己与乙方的决策没有关系,甲方可能负连带责任。
4、新公司的决策失误导致新公司损失,由新公司自己承担。

9. 经济法案例两个求高手解答,最好解答的详细点

案列抄一: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工商局没有批准海南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成立,17个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海南省某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应当以其所投入的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承担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本人物权要求返还股款,所以,海南某信托公司要求某信托投资股份公司筹委会偿还股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发起人偿还后剩余的资金,可以按照原投资比例分割。

案列二、
【答案】应当付款
【分析】虽然该分公司的经理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规定,不能及于公司外部。李某的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且有公司的相关印章、营业执照,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行为,所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

10.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公司章程是有问题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该案例中的货币出资只有4万元,占4/15不到30%。
(2)、该案中公司不能成立。各位股东交付的出资应该退还。由于该公司不能设立,并不是某个股东导致的,所以不能追究A的责任。 B认为,协议已签订,出资已缴纳,章程已制定签字,公司在实质上已经成立,要求抽回出资,属于违法的。B的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按照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该案例中,公司都还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所以公司还没有成立。
(3)、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未按时出资时,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B补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
(4)、按照《股权出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资的应该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股权出资后已变更股东登记后,因股市下跌而贬值的,由新的股东承担风险,不能追究当时的出资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可以要求C补足其认缴的商业秘密的价款2万元,在其不能缴纳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要求设立时的股东缴纳2万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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