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跪求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玉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乙丙买卖合同。
2.适用。该公约适用条件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经营者之间。
3不适用。理由同上。适用我国合同法即可。
4.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义务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5.乙丙之间达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属于在途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定。
Ⅱ 急求国际经济法案例答案!!!!
虽然这不是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案例,但本人也乐于回答。
依照合同内一般理论,合容同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属私法领域,契约自由是其最高信条。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已经达成买卖意向,但又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书面承诺,而李某的电话留言并非书面承诺,所以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在此之前张某当然有权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当李某于3日下午寄出书面承诺时,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因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不管张某是否收到书面答复,合同均无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