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主流观点: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2.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3、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2)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体现扩展阅读:
特点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3.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4. 国际经济法例分析题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5.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6.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区别、就业方向
一、内涵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关系不同
1、国际贸易法调整着两类关系:
一类是国际间商品买卖关系本身,其内容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专门调整这类关系的规范,属于国际贸易法规范。另一类是附属于国际间商品买卖的关系,为实现国际间商品买卖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却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
2、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三、作用不同
1、国际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秩序紧密相关的,实际上两者难以分割。从整个世界范围看,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经济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起来的经济秩序。
其核心内容就是“布雷顿森林协定”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见国际货币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建立的体制。
2、国际贸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目标。
(2)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
(4)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四、就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
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
7. 如何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专他国私人之间属;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8.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9.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和内容,国内学者有两种大相径庭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它的主体,与一般所称的国际法的主体不同,除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以外,还包括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不调整国家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但一般都认为包括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