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东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二、仲裁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四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失业保险
六、生育保险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
九、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第四节 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概念与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托收承付
三、委托收款
四、国内信用证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追索
第七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
三、银行本票
四、支票
五、票据的防伪
第八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二、法律责任
第九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
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规定
第二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三、消费税税目
四、消费税税率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纳税人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
三、营业税税目
四、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营业税税收优惠
七、营业税征收管理
第四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八、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九、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个人所得税税目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八、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三、关税税率
四、关税计税依据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关税税收优惠
七、关税征收管理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税率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纳税人
二、契税征税范围
三、契税税率
四、契税计税依据
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契税税收优惠
七、契税征收管理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纳税人
二、车船税征收范围
三、车船税税目
四、车船税税率
五、车船税计税依据
六、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车船税税收优惠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第七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三、印花税税率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五、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
七、印花税征收管理
第八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纳税人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三、资源税税目
四、资源税税率
五、资源税计税依据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资源税税收优惠
八、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费附加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二、车辆购置税
三、耕地占用税
四、烟叶税
第十一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四、发票管理
五、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二、税务检查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
附录一 同步强化自测练习参考答案
附录二 全书参考法律依据汇总
② 经济法基础为什么要考到劳动合同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拮:
(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
(五)涉外经济关系
而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调整这个关系的法律主要就是劳动合同法,所以经济法基础要考的劳动合同制度
③ 会计初级经济法里面的劳动合同包括什么
会计初级经济法里面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需要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用人单位的名称是指用人单位的全称;根据《合同法》规定,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够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的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者姓名应是劳动者户口登记和身份证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劳动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体地点;外出务工人员一般登记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证件是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护照。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确定下来的,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期限。也就是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要用人单位具体从事什么劳动,在什么地点劳动,怎么提供劳动,从事几项劳动工作等;工作地点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具体的工作场所,包括:场所位置、环境、条件等。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具体时间段,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计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时、每周工作多少天数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数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是指劳动者免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劳动者带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周休息、法定节日休息、探亲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相应给付劳动者的货币。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交通费、电话费等
(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的、要求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以与劳动者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在其他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对生命健康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而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条款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订立劳动合同。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人处世均应当遵循该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欺诈对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的法律后果区别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若“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在补签劳动合同时需要慎重,要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劳动合同法》的订立的规定条文为第七条至二十八条。
④ 经济法基础中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不可以,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专准,没有办变属更登记房屋就是甲的,甲的债权人有权就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至于乙原先占有房屋本身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享有此项权利,是合法的,但此项权利不得对抗法院的执行令,如果觉得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⑤ 2016年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一)试用期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
(1)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l年的不得超过l个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二)服务期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一般而言,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不过,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提示: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无效。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⑥ 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种类和特点
1、试用期不合法,因为2年的劳动合同只可以约定3个月试用期,只有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试用期。
2、不需要说明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如果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违法情形时,需要提前说明理由再解除,这样才能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解除,不需要说明理由;
3、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4、不需要,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5、不需要赔偿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解除的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且应该按照服务年限递减。本案中,用人单位与王某之间未约定服务期,而且如果是对劳动者的任职培训,不需要赔偿,也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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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经济法基础知识 简述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⑧ 经济法基础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 论
考纲解读
考情回顾
知识清单
重点难点分析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六、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二、仲裁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年职考
一年模拟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纲解读
考情回顾
知识清单
重点难点分析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三、医疗期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二、劳动调解
三、劳动仲裁
四、劳动诉讼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三年职考
一年模拟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考纲解读
考情回顾
知识清单
重点难点分析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全真模拟试题
一年模拟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
后记
⑨ 《经济法基础》中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问题 谢谢解答 要是正确的!
即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来的约定条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内情况下,单位可以不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这种情况之外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不管是单位提出也好,还是员工不愿签也好,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只有一种情况(单位以原合同条件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原合同的基础上提高了工资啊、福利啊等的情况下希望以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员工自已不愿做了,也就不想再续签合同了,要终止合同了)是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也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合同终止的一个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