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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2020-12-13 03:41:00

㈠ 有没有通俗易懂的法律经济学入门书

首先要看你想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如果是想从事实务的话,你提到的书都不适合,建议你搞一套自考法律的教材看一遍,会受益非浅。如果你想当一个法学家,那么你现在看的书会有一些思想上的火花引导你前行,但是作为一个法学家,如果不了解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话,是不可能的。所以还是找一套教材开始吧。针对补充:1、对于法的精神的一般掌握的话,强烈建议自考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看了你就知道。2、至于逻辑、思维方面仍旧是教材《逻辑学》、《普通逻辑学》或者《法律逻辑》,选择一个就可以了,基本内容差不多。与诸位讨论而已:在此,不否认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地位,中国法制史的源远流长,但是每个国人在潜移默化接受的还少么?如果再从这读起的话,恐怕又深深陷入了传统的桎梏,还是有相当的评价能力之后再来读好了。而《西方法律思想史》作为法理学内容,对于了解世界法律思想的入门之著是当之无愧的,客观的讲,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要优于中国法律思想,其中灿若星辰的人类思想火花要远多于中国几千年但却有限的传承。至于逻辑方面,《逻辑学》这样的教材确实是枯燥乏味的,但是却是你在生活当中实际遵循的,如果你的逻辑思维能力够强的话,你会很容易看懂,并且看过之后认为不用看,但这实在是生活及法律,乃至于其它学科的基础之一。在此不否认其它推荐书目亦是不错的书,就不一一评价了,但建议有进一步的兴趣之后再读。请采纳。

㈡ 关于法律经济学的两道问题~谢谢!!全部分都加上!!

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进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
法经济学理论发端于美国,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该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编辑本段]法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2.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3.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㈢ 刚想读经济学与法律,应该买哪本书比较好呢请大家多给建议。

《经济学与法律来》自
作者:尼古拉斯·麦考罗
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和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㈣ 法律的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是什么

一般价值和基本价值是一样的:出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产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备受瞩目。作为产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性定理,科斯定理拥有着强大的阐释能力。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标准经济理论的一个假设),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而这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是无关的。在科斯定理中,法律的诸种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等等均能得到论证。科斯定理与法律价值相结合的研究不仅拓宽了法律制度研究的畛域,而且对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有更深刻地揭示。


(4)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扩展阅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㈤ 考事业编,考试内容是:公共基础为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我想知道政治经济理论是指什么啊。

政治经济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题目中出现商品,货币,市场等类似的字样就属于这种题目
公务员的考题和事业单位考试不一样,公务员试题中的常识部分相当于事考的题目,不要做公务员的题目

㈥ 法律经济学起源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世界顶级学府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当代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学教授亚伦·戴雷科特和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科斯,以及当代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A·波斯纳等等。
法律经济学起源和初创时期
从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到李嘉图,从德国历史学派的罗雪尔到美国制度学派的康芒斯,毫无例外地都在经济研究中涉及到社会法律制度问题。此后,随着20世纪20~3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主导地位的确立,社会制度问题被视为资源配置问题的既定前提搁置在一旁,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逐渐被冷落。可是,由于在19世纪下半叶大量垄断组织的产生和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导致了相关国家反垄断法律的陆续颁布和政府在公共事业领域的干预及管制的扩张,因此,与反垄断法律和公共事业管制有关的法律方面的经济研究,仍然在进行。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整个6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初创时期。艾伦·迪雷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亦译"法律经济学杂志"),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61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法律经济学的问世。由于上述有关人和事都发生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所以,可以认为,芝加哥大学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直接源头。
在法律经济学的整个初创时期,法律经济学还不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法律经济学运动融合在整个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运动和"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运动中。从非主流的角度来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发展在当时呈现出一种"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所谓"一体"是指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及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所谓"两翼"是指詹姆士·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研究。后两者并不直接以法律经济学研究为目标。

㈦ 基础会计、市场营销、经济法律法规的技能有哪些

财务管理专业的主要学习课程:

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高级财务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投资学、跨国公司财务、项目评估。

会计专业的主要学习课程:
关系型数据库、基础会计、财政与金融基础知识、税收基础、统计基础知识、经济法律法规、会计基本技能、企业财务会计、财务管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基础知识、会计模拟实习、会计岗位实习、企业管理基础知识、成本会计、工业经济学基础知识、成本会计模拟、流通业会计实务、商品知识、商业会计模拟、金融业会计实务、商业银行业务、金融市场银行会计模拟等。

市场营销专业的主要学习课程:
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运筹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消费者行为学、消费心理学、国际市场营销、市场调查、基础会计、金融概论、企业销售策划、商业银行实务、人力资源管理学、市场调查与预测、分销渠道管理、银行营销、服务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定价管理、现代推销技术、营销创新、广告理论与实务、财政与税收、公共关系学、广告沟通、促销管理以及商务礼仪和商务谈判等。

一:财务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理财、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工商、金融企业、事业及政府部门从事财务、金融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具有文献检索科研能力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复合型、应用型经营管理人才。
能在工商企业、连锁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银行、外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审计、统计、财务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也可以从事相应的教学、科研方面工作。

二: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
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

三:市场营销专业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市场营销与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级专门人才。

㈧ 100分~~~~ 求法经济学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请认真回答

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商法价值取向研究
一、关于商法价值取向的分歧

商法价值取向是从法哲学高度对商法宗旨的概括,是商法在调整商事社会关系时欲求的理想目标,因而是商法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商法价值取向问题,相关成果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如钱玉林从商法与经济法相比较的角度,认为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是交易迅捷、灵活和交易安全。交易安全与交易迅捷在功能上相得益彰[1]。而胡鸿高认为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商法精神,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商法的三大价值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贸易本位的基础上组成了一个动态的、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的相辅相成的基本价值链[2]。在商法的价值取向的认识上,虽然结论不完全一致,有认为是公平,有认为是效率,但相同之处在于多倾向于存在一个终极价值目标可以统领一切商法价值。

但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尚存在深入研究的必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已有成果界定商法价值取向的方式是从理论到理论的推导,商法价值取向这一宏观问题缺少微观基础支持。第二,也有学者意识到单一商法价值取向的缺陷,给出的解决方法是罗列多种价值作为替代,分别将其定位为“目标”、“基点”或“条件”,但这并不能说明各价值间的关系。“理想的商法价值取向构成状况应为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却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两者的冲突在现实中难以避免。所以,有必要事先预设其序位,权衡出首要的价值目标,为价值冲突的解决立下规则”[3]。但是,“事先预设序位,权衡出首要的价值目标”,等于先入为主预先确立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取向,也就不存在价值冲突问题。第三,从部门法比较的角度考察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出商法价值取向与经济法不同的结论,但该类分析是建立在“民商合一”论之上的,认为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一个高位原则,对其他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起指导作用。实际上未注意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的不同,笼统地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是在“民商合一”的前提假定之下得出商法的价值取向为公平[4]。第四,有个别文献认识到商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性,但没有考虑到商法价值取向的现实性和层次性,未能从实然之商法和应然之商法的层面加以详解。第五,研究方法以法学的规范研究为主,缺少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的考察和相互佐证。因此,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从商法的微观层面———商法的要素入手,探寻隐藏在商法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性规定之中的商法价值取向,并讨论商法价值取向的层次性、现实性和历史性,对完善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二、商法价值取向的建构

(一)法律价值取向的微观基础

价值是对人类需要的基本满足,反映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关系。法的价值蕴涵在法的要素之中,而在法的要素中,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概念是对专门法律术语的抽象和概括,包含特定法律意义;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构成法的价值的微观基础。法律技术性规定是法律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涉及法律的效力和法律解释权等问题;相比其他法律要素而言,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和本源性。法律原则和法律技术性规定是法的价值的宏观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积淀,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法价值取向是指法律向着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的方向运作和发展,价值取向集中体现在部门法的法律原则上[4]。立法价值取向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个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的选择[5]。价值取向与法律原则的关系是:价值取向可以转化为或直接体现为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又会具体体现为各项明确、肯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效力层次上,价值取向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而在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法律原则又是制定具体法律规范的依据,它要求具体法律部门的所有法律规范之间应当具有统一的价值取向,从而可以避免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6]。

(二)商法价值取向的内涵

商法的价值取向也可称为商法的精神。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抽象的,它存在于商法规范、商法概念、商法技术性规定和商法原则中。商法的价值取向必须借助商事规范、概念、技术性规定和原则来体现。商法的原则较多地反映了商法的精神,它是调整商事关系必须遵循的普遍行为准则,是编撰商事法规和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和理论依据[7]。因此,讨论商法的价值取向离不开对商法要素的考察,尤其是对商法基本原则的分析。所谓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特点、概括商法的基本制度并反映商法基本精神的根本规则[8]。在我国商事法学研究中,商法基本原则是一个必然论及的问题。在数量有限的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中,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专题论文占了较大的比重。事实上,极少有国家像我国这样重视法律基本原则[9]。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学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1)三原则说。有认为应包括保障营利原则、维护交易效率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也有认为应表述为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诚信原则、交易公平原则。还有学者主张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原则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10]。(2)四原则说。持四原则说的学者最多,但分歧也较大,如有学者认为从商自由原则、企业维持原则、商事交易便捷性原则和商事交易安全性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有认为应是是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还有认为是促进交易自由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和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1]。(3)五原则说。主要是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和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和安全原则。还有认为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2]。(4)七原则说。认为包括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3]。(5)八原则说。即利润最大化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磋商调节原则、互惠原则、简便敏捷原则、安全原则、经营自主原则、强化商事组织和社会责任原则[14]。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在商法基本原则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但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和确保交易安全原则是为主流观点所认可的。笔者认为,公平、效率和安全原则正是商法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公平价值体现在许多商事规范中,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收购制度、公司破产制度等。公平价值在法律上表现为商事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在经济上应该是表现为分配正义,强调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公正性。商法效率价值体现在交易自由、交易规则及行为方式定型化、格式合同、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电子签名、股东借助证券交易系统投票等具体商事法律规范中。如学者所言:“商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达到此种目的,必须力求交易敏捷。因交易敏捷,从事于商业之人,才能多次反复地交易,得以经济其时间之利用,而达到其营利之目的。”[15]而信息披露制度、要式性、权利外观主义、公示主义、票据无因性和严格责任等制度则是商法安全价值的体现。

有些原则不能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仅仅适用于商法的某一制度或领域,是商法基本原则在具体商事制度或领域的表现,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民法中被誉为“帝王条款”,但在商法中,诚实信用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至于有学者主张“保障营利原则是商法保障营利基本价值理念在商法基本原则上的直接反映,它能适应商事交易发展的需要而进一步细化出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商法基本原则中的基本原则”[16],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混淆了商行为与商法的关系,值得商榷。因“营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最高目标,法律必须尽最大可能去阻止那些不公正或对他人及社会产生消极影响的营利行为”[7]。

三、商法价值取向的法经济学解析

(一)商法价值取向的均衡性: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

商法的价值是一组价值集合,经过博弈达成一种均衡状态,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安全和公平价值的均衡结果,而不是以某种优位价值统率其他价值。商法各价值经过博弈达成价值均衡状态,从而显示商法的价值取向,商法各价值间的博弈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各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制定法的出台就是利益集团力量博弈的结果。具体历史时期的商法是该时期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均衡,该均衡表现商法的价值取向。无论是我国的商法还是国外的商事法律,其产生、发展及演变过程都清楚地显示了这一博弈过程及其均衡结果。另外,商法价值取向的均衡性还要求效率、安全和公平价值在同一商事法律中的不同规范间实现均衡,只有这样,该法律才能适应经济活动的需求。比如旧《公司法》是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新《公司法》强调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很明显两者体现的是效率、安全和公平价值之间不同的均衡状态,同时也说明商法价值取向从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变化。

(二)商法价值取向的具体性:商事部门法的价值取向

就商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在世界范围内,有所谓“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我国商法学研究者曾对此问题投入大量研究力量。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则》是现阶段商法学研究界占主流地位的学说[17]。我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只有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合伙企业、信托法和海商法等一系列单行商事立法,我国近年来出版的商法学著作也主要以上述商事部门法为研究内容。从各个商事部门法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各商事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并非整齐划一,各商事部门法对效率、安全和公平价值侧重不同。《公司法》侧重效率,《证券法》和《保险法》强调安全,《破产法》更关注公平。所以,效率、公平和安全等价值在不同的商事部门法中体现出的不同均衡状态,或者说效率、公平和安全等价值在不同均衡状态中的地位,因不同的商事部门法而异。

(三)商法价值取向的历史性:商事制度变迁与商法价值取向

正如前文所言,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宏观问题,能够通过其微观基础,即商法的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性等要素得以体现。而商法相对其他部门法而言,具有易变性,商事立法随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不同时期的商法必然与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背景相适应,不同的微观基础也就必然体现差异性的商法价值取向。以我国的《公司法》为例,该法自出台以后历经三次修改,其中第三次是修改幅度最大、最全面的的一次,基本上所有的条文都有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明晰了法人治理结构,更大程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自治,突出了中小股东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立法理念的变化可以从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中清晰地得到答案,同样的结论可以在证券、保险等商事部门法的修改中得出。而对法律价值取向的历史性最有说服力的论据莫过于我国的《宪法》,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的变化,尤其是1982年宪法所经历的4次修改,都充分说明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历史性。此时如果仍然坚持认为新《公司法》与旧《公司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同一性,恐怕难以服人。有学者与笔者持类似观点,认为法律诸价值的阶位仅在特定时期、特定社会的具体制度中探讨才有意义,纯理论上的研究仅具有假设意义[18]。理想的商法价值构成状况应为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但二者的衡定却是相对的、暂时的,而其冲突在现实上难以避免[3]。

(四)商法价值取向的层次性: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

商法的价值取向可分为三个层次来表达:第一,商法作为私法的价值取向,即商法和同为私法的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一样,其终极价值目标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实质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实质意义上商法的具体价值追求,包括公平、效率和安全等价值观。实质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价值观的集合。第三,形式意义上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指在商事部门法内部,当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何者更为优先。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效率和安全等价值观的均衡。以上三个层次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商法价值取向。在我国商法理论研究中,对于民商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目标这一点已形成共识[19],但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已有的研究尚未注意到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

(五)商法价值取向的现实性:实然之商法和应然之商法的价值取向

“应然之法”与“实然之法”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实然之法”是现实存在之法,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对人的行为实际发生效力的制定法,“实然之法”是各种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实然层面的商法的价值取向为公平、效率和安全三种价值的均衡。“应然之法”是理想之法,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法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商法价值取向与商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是商法价值取向决定商法基本原则,因此,可以通过对商事成文法基本原则的分析来追寻其背后的价值取向。但由此得到的只是实然层面的商法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应然层面的商法的价值取向。显然,从商事部门法的要素中无法探知应然层面的商法的价值取向。

在法哲学领域寻求“应然之法”价值取向的研究产生了“自然法”的思想,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给我们提供了探寻应然层面商法价值取向的又一路径。法经济学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其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起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故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益最大化为目的。法律作为经济的“内生变量”,如同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一样,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法律的经济功能包括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促成合作、提供激励机制、外部性的内部化和减少不确定性[20]。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经济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并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创新有利于外部利润内部化[21]。也就是说,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22]。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言:个人追求利润的活动在满足交易双方的同时,间接地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应然层面的商法作为正式制度,显然也具有以上经济功能,效益最大化也就成为“应然之商法”价值取向的不二选择。

参考文献:

[1]钱玉林.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J].中国法学,2001(5).
[2]胡鸿高.商法价值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3]张楚.论我国商法规范的二元结构及其价值缺陷[J].中国法学,1999(2).
[4]戴霞.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暨南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3).
[5]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84.
[6]赵万一.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法学论坛,2003(6).
[7]范健,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
[8]张民安.商法总论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
[9]范健,王建文.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7.

㈨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是:
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认真学习经济学和法学,才能实现全面发展。

英国文豪肖伯纳说过一句经典的话:经济学是一门使人生幸福的艺术。通俗的说,经济学更是一门帮助你思考的学问,它有助于你作出更好的个人决策,因为,从你每天早上醒来的一刻到你每天晚上睡下的一刻,你的生活充满了选 择。……例如对于准备上学得学生,利用机会成本你知道高中毕业时应该选择读大学还是读中专,成本收益分析会告诉你该出国还是在国内读大学,边际效用理论能 帮你分析出该读几年,比较优势理论则能帮你决定读什么专业并如何找到自己最合适的工作。
最直观的也是最密切的就是与钱有关的各种经济决策,经济学能帮助你成为一个最好的消费者,可以让你在商场、超市中清醒的根据自己的意愿消费。宏观经济和金融学知识则能帮助你在股票、基金投资中提高获胜的概率。即使这些你都不关心,作为合格的公民,在你掌握了经济学基本原理之后,你就能够对政府赤字、税收、自由贸易、通货膨胀以及失业等问题作出判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和实践,我们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 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 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 社会成员之间则可能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中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学作为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原理,其作用日益突出,为经济的发展指引方向,提供充足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高度重视法律的作用,法律维权意识在人们的心中不断增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作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有人认为是对立的,有人认为是一致的,我个人认为从大的趋势来讲,总的说来,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公平促进效率,不公平导致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
制度、政策公平促进效率。政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效率。政策制度的公平有利于效率的提高,最典型的莫过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生产效率的促进。政策的公平合理促进效率的提高,反之,政策制度的不公平,不合理则导致低效率。
人类的任何活动也都有效率问题。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配置和产出状态。对于一个企业或社会来说,最高效率意味着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从而使特定范围内的需要得到最大满足,或福利得到最大增进,或财富得到最大增加。经济效率涉及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个领域,涉及到经济力、经济关系和经济体制各个方面。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其资源配置、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应该是合理的、公正的;同样,一个公正的社会,其资源一定能得到合理的配置,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也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效率与公平没有能够很好地协调起来,相反,矛盾突出。追求公平,效率就打折扣;追求效率,公平便有失公允。其结果,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因此,强调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显得非常重要。
总之,兼顾公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存在着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政府应当兼顾公平,通过种种措施,如向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把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弱势群体,如发放失业救济金,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帮助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部分人得到应有的帮助,以获得应有的教育机会和参加职位竞争的机会,挖掘这部分人的潜力,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
公平促进效率,有利于效率的实现,效率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二者是一致的,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竞争,平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而个人的分配、收入要与个人所投入的努力达到一种比例上的动态平衡--多劳多得。反对那种小生产者的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提倡多劳多得,国家在实施政策时要以效率为先,以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最终目标,但要兼顾公平,国家通过各种办法,用政策加以调节,倾斜于弱势群体,给其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以提高经济效率,总之,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即不能只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也不能因为公平而不要效率。应该寻求一个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契合点,实现效率,促进公平。
综上所述,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认真学习经济学和法学,才能实现全面发展。

㈩ 我要考经济法学的研究生,有人告诉我有一定的经济学的基础更好的进行学习,是真的吗

如果单从考研来说,不需要。
但是从你以后工作来说的话,当然是要多看些相关金融证券等等经济相关的书。那等你考上以后再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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