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时效怎么记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Ⅱ 初级经济法关于票据的试题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
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回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
Ⅲ 初级会计怎么在网上报名
同学到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页链接 了解一下会计初级的报名流程。
1. 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须首先在本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自行设定登录本网上报名系统的密码,并记录自动生成的注册号,再次登录时,需要使用注册号和密码。请妥善保管注册号和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无法登录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号和密码仅用于报名期间登录系统使用,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时不需要提供注册号和密码。
2.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自行登录本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报名状态。因本人未查询确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3.考试报名交费方式按所在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交费或交费不成功无法取得参加考试的资格。
4.考试时间和考试批次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并在准考证上载明。
一、考试时间及时长
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二、考务日程
(一)2018年10月22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2018年11月1日至3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日。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报名时间及次数。
(三)2019年4月1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的起止日期。
(四)2019年5月11日开始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五)2019年5月31日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
Ⅳ 可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哪些经济法基础试卷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回知付款人答或代理付款人票据已丧失的情形,请求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有效期内暂停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保全措施。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 ,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和代理付款从的银行汇票以衣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Ⅳ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Ⅵ 关于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
1、非基本当事人是乙(背书人)、丙(被背书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版作成并交付权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选D,丙有票据权利(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