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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根据国际贸易

发布时间:2020-12-12 19:37:34

❶ 电大国际经济法简述仲裁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仲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些争议事项、自愿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自愿决定由那些仲裁员仲裁,甚至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为了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愿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制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专门仲裁组织,处于第三者地位。仲裁机构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依据国家行政或司法职权。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
三、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民事权利,如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等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仲裁庭一经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复议和上诉。对仲裁裁决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必须履行。

❷ 在国际贸易专业,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是独立的科目吗可以设成独立的科目吗为什么

在我的学校,学校没有安排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课程。而国际商法是国贸专业核心专版业课。权
从国际商法内容来看,他已经涉及诸多关于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问题。国际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组织间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其主要渊源包括国际公约、惯例、国内法和商事判例。具体条文也基本是从大陆法和普通法两个角度来阐释。
所以我认为,国际贸易法是没有必要单独设科目的。而国际经济法想必内容应该比贸易的范畴大得多。如果是在研究生阶段分的这么细,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本科就没什么必要保留国际贸易法。

❸ 求《国际经济法》论文一篇,围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任选其一,2000字左右

1\河北经贸大学
030109国际法学2007 招生目录(本专业招生 15 人)
研究方向 01国际贸易法版
02国际投资法
03国际金融权法
初试科目 ①101政治(含法律硕士)
②201英语(含法律硕士)
③602民法学
④403法学综合
参考书目 602民法学
《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03法学综合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复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复试备注 复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2\黑龙江大学
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1 WTO法律制度
02 国际贸易法 6 ①101政治理论②201英语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04刑法和民法④804法理学和宪法学 复试科目:
025国际经济法

同等学力复试加试科目:国际法、国际私法

❹ 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关系

即不是独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学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国法学,以至西方法学在这一领域的认识和学科划分的不同阶段和成果。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

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3、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国际贸易法在国际贸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社会出版了多种"国际贸易法"相关图书。

(4)电大国际经济法根据国际贸易扩展阅读:

特点

1、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❺ 国际经济法题目

一、
1、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
2、我国《合同法》对要约邀请这一概念的规定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根据《汇票与本票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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