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法案例关于票据法案例,请大神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答案如下:
银行承兑汇票
2.不影响。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内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容地为付款地。
3.无效。《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因此,民办学校不能成为担保人。因此,不论公私学校均不得成为保证人。
4.背书成立。但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未支付对价。
6.F享有票据权利。因支付对价。为善意持票人。
7.B的抗辩不成立。对B,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对c的抗辩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❷ 求解,经济法种关于票据法案例答案
叶琪到此一游,你们这些学生真是辛苦的啊!!!!
❸ 票据法是否属于经济法
票据法不属于经济法。经济法包括一下一些法律: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
税法
国债法
彩票法
国有资产收益法
金融法
等等
广义的经济法还包括劳动法等
❹ 经济法票据再追索权问题
因为A是票据的出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对支票持票人承诺付款的期限是6个月专。属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这时,B公司虽然行使再追索权,但适用17条第2款,即上款规定。你仔细看第十七条第(四)款: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记住:这里是指“前手”,不是指出票人。前手不包括出票人,证据: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票据法上,出票人与前手是分开表述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如你认可,不知能否推荐为优质答案。网上能准确回答的应该不多的。
❺ 经济法中的票据法 如果b银行拒绝付款 那甲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啊
拒绝付款的,可向持票人甲公司前手和出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这个题又问题,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是单位(企业),不可以是个人。
❻ 请结合《经济法》教材上的知识要点分析解答下述案例,范围是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和票据法。题目不必抄
自己解决吧!楼主,这个很难说。网络知道上面,一般没人会帮你做作业的。。。
❼ CPA经济法票据法 中 前手 的概念
你可能想的太单一了。
A B C
A出票人,B持有人。你是说是这种情况。
现在A出票人,B是A的后专手,B可以转让票属据给C啊,如果站在C的角度,AB都是C的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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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还可以再转给D,D还可以转给E。前手就多了,除了A外,其他前手,是不可能叫出票人的。
❽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❾ 经济法案例关于票据法一天不会,求大神帮助
1、甲与家具厂的约定无效,票据丢失应经公告催示,待法院确认家具厂是否为真实权利人后票据时效,甲与家具厂不能私自约定该票据无效。
2、银行应当付款,汽车销售公司为善意取得汇票,并支付相当对价,银行无权拒绝支付。
3、票据受票据法保护,票据权利和责任由票据法授予,票据法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不以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改变票据效力。
❿ cpa经济法中票据法 这和概念不矛盾吗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专现阶段,属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综合看来是证券法,公司法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