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中关于票据的问题
我来告诉你吧。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你为承兑人保证,你就是为承兑人作保,承兑人付不了钱了,别人就向你要钱了。如果你是为某一前手背书人作保,别人先问承兑人要钱,要不到了。追索到这个背书人了,这个背书人付不了钱,你就要付钱。承兑人是主债务人。不包括承兑人,最后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债务人。以此类推。就是这个意思。不过这个题出的,一般人还真回答不了。你看,连额外的财富分也没有。亏了。
㈡ cpa经济法中票据法 这和概念不矛盾吗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专现阶段,属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综合看来是证券法,公司法难度较大。
㈢ 经济法中说票据按是否记载权利人姓名划分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两种.但是
综合国内外实践,票据可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但是我国不承认、不使用无记名票据。就是这么个情况啦。欢迎追问哦。
㈣ CPA经济法票据法 中 前手 的概念
你可能想的太单一了。
A B C
A出票人,B持有人。你是说是这种情况。
现在A出票人,B是A的后专手,B可以转让票属据给C啊,如果站在C的角度,AB都是C的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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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还可以再转给D,D还可以转给E。前手就多了,除了A外,其他前手,是不可能叫出票人的。
㈤ 求解,经济法种关于票据法案例答案
叶琪到此一游,你们这些学生真是辛苦的啊!!!!
㈥ 请帮我一下,经济法里票据相关的题,谢谢
手上正好在复习经济法,帮你解下
1)B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①C银行以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承兑人(C银行)不得以其与出票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5)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①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②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在本题中,由于直接相对人A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约定义务,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A公司的请求。
㈦ 票据法是否属于经济法
票据法不属于经济法。经济法包括一下一些法律: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预算法
政府采购法
税法
国债法
彩票法
国有资产收益法
金融法
等等
广义的经济法还包括劳动法等
㈧ 我想请问一下初级经济法中票据好多时间怎么记忆,譬如说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和承兑期限以及时效
这个东西只有理解记忆了。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只有10天(有效期10天),本票提示付款期2个月(有效期2个月),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有效期1个月),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3-6个月不等,提示付款期为到期前后10天,于到期日后提示付款的需要出具超期说明,说明需要加盖收款单位的公章及预留银行的印鉴。
㈨ 初级经济法关于票据的试题
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
具体规定如下:
1、持票人对回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答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
㈩ 关于经济法基础,票据的权利
1、非基本当事人是乙(背书人)、丙(被背书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版作成并交付权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2、选D,丙有票据权利(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