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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损害填平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10 14:15:35

A.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性原则。
国际性原则是指:国际商法 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 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国际 性原则确立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特 征。国际商法不同于一般商法,因为商事活动的 位置具有无限制性。而国际性原则的确立就是 为了保证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大程度的 优化组合配置,使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合理利 用。同时,国际化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 一化,有利于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虽然当 前国际化趋势不可抵挡,但是主权国家依然存 在。国家利益的不同,对于国际商法而言,国家 利益的差异性导致国际商法只能是达到最低共 识的底线。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 国家依然存在。共识之外的商事活动则需要各 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商法。国际 性原则要求各国家制定商法,都需参考和吸收 国际商法的各种条例,对于本国缔结以及从事 的国际商事,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必须遵 守以实现本国商法与国际商法的对接为标准。 因此,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国际性、全 球性的趋势已经成为必然。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是国与国之间进 行交往和沟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于国际商 事交易和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流来说也同样是适 用的。可想而知,任何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交 易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否则 任何交易过程都将会被扭曲直至交易终止。因 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原则是基本的前 提条件之一。具体到国际商法而言,从根本来讲 它是为国际商事行为服务的,因此其基本原则 也必然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所谓的平等互利, 就是各国际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地位,享受同 等的权利,并承担相似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主体 大小、强弱、高低贵贱等分别。同时,各商事主体 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易行为实现交易双方 或多方的利益。可见,平等互利原则理应是国际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际商事行为的参与 方主要是企业组织,作为个体,其微观属性受到 国际商法的约束。但是任何个体都离不开一定 的国家或地区界限,也就是说,微观主体的行为 也必然会代表和体现一国或一地区的权益与形 象。因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的 体现与反映。从根本上来说,国家经济主权是国 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际商事行为中 必然要涉及到的重要问题。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又称诚实信用原则。 它主要指:国际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行为时,必 须采取诚实守信的、不欺诈和不滥用权利的行 为。诚信原本是指道德范畴的行为和观念,但是 在国际商法中则作为一种原则而被各国普遍采 用和遵守。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而成为 现代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它是所有商事主 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都应该遵守的重要准则, 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对于协调国际商事关系 的国际商法来说,诚信原则也必然是其中的重 要原则之一。

五、安全与发展原则。由于各国商法的不同, 国际商事的安全性必须提到原则的高度上来。 从政治层面上讲,安全原则符合防卫心理,以面 对因绝对服从国家主权而造成的商业瘫痪现象。从商业层面上来讲,安全原则是企业维持的 原则;而从实践层面上看,安全原则是保证交易 实现的安全性准则。国际商法,从目的上讲,一 方面是为了保证安全,一方面则是为了促进发 展。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 展而不断发展的。发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和便 利原则。只有交易更加自由和便利,才能更大程 度的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世界经济才能更加 繁荣和活跃。

B.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基本原则如下: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损害填平原则扩展阅读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但是,在国际实践中,也必须注意防止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势力歪曲和滥用《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以继续维持弱肉强食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可见,在国际经济法中作为“有约必守”原则之例外的“情势变迁”原则,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紧密地结合前述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限制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C.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

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

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

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

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

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

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

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未来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经济的发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体现。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更侧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配,侧重于社会的稳定,是社会公平的最终体现。

(三)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认识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仅以人类社会横向的当代利益和谐为出发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出发点。这种发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连续与稳定下的高速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损害填平原则扩展阅读: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d.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D. 如何正确认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基本原则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永久主权宣言》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各种自主权利,就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妨碍和平维持。”

发展中国家关于对本国自然资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权的主张,受到发达国家某些法学家的抨击。有些人诬蔑发展中国家这种正当要求是什么“主权迷了心窍”;有些人则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最大的开倒车,”比如英国代表在上述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公开扬言第三世界国家对各自本国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是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另外一些西方国家代表也对永久主权观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应当与所谓的“国际利益”互相“协调一致”。

发达国家大多是当年的殖民国家、宗主国,它们对于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资源,历来是全权的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则长期是蛮横的霸占者。在弱小民族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之际,却以所谓“国际利益”、“现代经济生活”需要为名,力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其论证逻辑,无非是“我的归我独享,你的我占一份”。

经过激烈的论战,《宣言》终于写上了:“每一个国家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及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一种体现。”同时,还郑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国占领、异族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在它们所固有的自然资源以及其他一切资源受到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时,有权要求物归原主,并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国殖民主义者索取充分的赔偿。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主要目的在于更方便地利用东道国当地廉价的原料、便宜的劳力和广阔的市场,更有效地掠夺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和剥削殖民地人民的劳动成果,以攫取超额利润。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外投资达到空前的规模,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往往在其经营活动中以各种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东道国政府的管辖,排挤和打击东道国的民族工商业,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

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从未止息,其实质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联合斗争,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关于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终于载入了《宣言》、《纲领》和《宪章》。

《宣言》特别强调:“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应当采取具体行动,制定一套国际性的跨国公司行动准则,借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的内政。《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更为鲜明地强调了它的法律规范性,即通过东道国制定的法律规范,加以贯彻实现。

当前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国资本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对境内外商的合法权益加以切实的保护,又按照《宪章》的基本规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切实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强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对于境内外国投资家的财产,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侵害”的权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本国政府就“有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可以以“护侨”为名,大动干戈,兴兵索债。东道国“有忍受干涉的法律义务”。此种主张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强国)的支持。与此相反,发展中国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贯主张在征用外资时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从而维护自己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

经过激烈论战,1962年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它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开始普遍承认各国有权把外资控制的自然资源及其有关企业收归国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权的国家,应当按照本国现行法规以及国际法的规定,对原业主给予适当的赔偿。

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对比1962年的上述决议,在征用赔偿标准上,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也删除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绝不损害殖民主义者在殖民统治时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无理要求。至此,终于肯定了每个国家必要时可以征用境内外资的经济主权权利,而且排除了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它们的传统观念在征用赔偿问题上对发展中国家所施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的约束。

E.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们都有哪些限制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
具体规范经济行为

F. 论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5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二) 公平互利原则 (33)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35)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G.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是指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有几个:
第一、国家合作原则。
第二、国家主权独立性原则、
第三、经济交易平等原则。
第四、公平交易以及履行交易原则。
国际法的作用是平衡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提高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公平和公证,降低国际之间相互的经济保护壁垒,提高全球合作。
国际经济法主要指向是国家,国际经济法主要的针对对象也是国家,一般不会有个人和企业,除非主体国家和某企业与个人产生某种国际性经济纠纷。但是那也是暂时的,或者说是某种特定情况下。

H.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 损失填平原则是什么

民事损害赔偿抄基本原袭则是
一、全部赔偿原则
二、财产赔偿原则
三、损益相抵原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I.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9)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损害填平原则扩展阅读:

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网络-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J. 调整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供参考:
建立和来调整自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①基本原则:在主权平等、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合作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②主要内容:各国有权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各国都有权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发达国家应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在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加强南北对话和合作,在商品、贸易、资金、债务、货币、金融等重要经济领域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
(3)南南合作既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也是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的力量源泉。①“七十七国集团”作为第三世界最大的经济组织,主要通过与发达国家在联合国的谈判,来实现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标。②为了同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作斗争,亚非拉一些原料出口国还联合建立专门的国家经济组织。南南合作对冲破现存。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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