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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常设机构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09 15:56:10

Ⅰ 引力原则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

常设机构所在国确定跨国营业所得应税范围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指常设机构所专在国不仅对通过常设机属构取得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经营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相类似所获取的所得,也要纳入该常设机构的征税范围,由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引力原则与归属原则相比扩大了常设机构所在国地域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使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也一并征税。引力原则曾得到联合国范本的考虑,但未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所采纳,所以,这一原则的采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Ⅱ 国际经济法案例不会做

1 从物之因素看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袭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
2 从人之因素看,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并未通过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但如果其在另一方境内通过特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缔约国一方企业在另一方境内通过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进行营业,并不构成在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种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代表该企业。
依据案例的条件,ACE公司在甲国设立的代表处构成常设机构;在乙国的总代理不构成常设机构。

Ⅲ 国际经济法案例 急!

1、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有税收管辖权

依据: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2、B办事处乃A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视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仍然应该在中国纳税。

依据: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及协调基本原则——“常设机构”原则(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是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境内设立的,标准:①有一个营业场所②场所必须固选③外国法人通过这种场所从事的必须是营利性质的活动

可归属于常设的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2个原则)
①实际联系原则(effective connected):有实际联系
②引力原则(force of attraction):不考虑是否有实际联系,只要属于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均可合并入常设机构,作为常设机构的所得征税

3、在本案争议中,A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得看中国的税务机关采取何种原则,同时要看中美之间有无有关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中如何划分税收管辖权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不同,参见: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上的重复征税(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指2个或2个以上国家各自依其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间内同时征税
避免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
①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从而排除另一方的征税权
②确定双方的税收管辖权谁优先行使
2、免税制:(Method of exemption)
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于征税
A、全额免税制(Full exemption)
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来源于国外并已向来源国交了税的那部分所得,其余额按余额运用的税率征税
B、累进免税制(Exemption with progression)
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来源于国外并已向来源国交了税的那部分所得,扣除后,在确定税率时,仍将这部分所得考虑计算在内
3、税收抵免制:(Foreign tax credit)
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其应就世界范围内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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