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武汉人福健康护理产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武汉人福健康护理产业有限公司是2009-04-08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洪山区鲁磨路369号武汉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层301-309号。
武汉人福健康护理产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006854401553,企业法人陈玉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人福健康护理产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消毒用品、清洁用品、计生用品、化妆品、服装服饰、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制品、硅胶制品、橡塑制品、玩具研发、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❷ 经济法物权法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住一商住楼的二层,一层是商铺,房产属开发商所有。其中一间商铺被乙承租开办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经常通宵打麻将,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楼下的洗牌声惊醒,无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关闭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将的时间,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乙虽然答应,但并没有改善。于是,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将的时间。
问:甲的请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种物上请求权?说明理由。
解答:
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的住房与乙开办的棋牌室系楼上楼下关系,是相邻的两处不动产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由于棋牌室的噪音影响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邻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光等有害物质。甲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具体表现为请求排除妨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正在遭受损害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❸ 帮忙解答经济法的一道题。谢谢
1、必备条来件:
(1)符合法定人源数(一人公司需要一人,其他公司需要二人以上50人以下)
(2)达到最低出资限额(如果法定没有出资限额则没有具体要求,任意数额出资皆可)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有组织机构(比如董事会、监事会等)
(5)有住所(可以租赁房屋)
2、设立程序:
先由股东委托一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然后订立章程,选举董事会等,缴纳出资(银行转账或者办理不动产过户等)、验资,提交住所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提交这些材料后再向工商申请登记,工商就会正式登记发证。
3、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成立之日。
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未足额缴纳的,应当补足,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法取消了发起设立协议的规定,因为这与章程是重复的。但是,如果确实有协议存在,那么协议也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协议规定了违约责任,当然要承担。
5、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要保持资本维持(有一个资本维持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出资,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减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告减资,也可以转让出资,但是不能抽逃出资。
❹ 深圳市福源利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深圳市福源利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致力于企业员工福利解决方案的专业在线回平台福点点的公司全称。答
法定代表人:杨外周
成立时间:2016-02-23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513382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民生银行大厦1601-B2
❺ 为什么我国不接受法国赠送的“福煦号“航母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件好事,但是,我国对于法国的拒绝,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①: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国家与国家之间,都不会存在这种纯粹的送别人特别好的东西而不求回报。人与人之间相互送礼是为了能够让别人为自己办事,但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就是要获得同等甚至远超过这件事物本身的东西。所以国家与国家,互送礼物是需要经过很认真的考虑,才决定是否接受的。如我国的国宝向外租借,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动物租借的事情,向我国租借熊猫的国家,一定会向我国进行商品订单,且为我国经济增长提供。所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物品互赠,其实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互动方式。
②我国不需要法国赠送的“福煦”航母,因为我国本来就有技术水平可以支持我国自主建造航母所以我国不需要去接受别人带有目的性赠送的航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开始自主研发与尝试创新科学技术力量,所以我国的军事研发实力在不断增强,也已经自主研发,自主制造了属于我国自己的航母,所以其实也没有必要再去接受别国所赠送的航母了。
③为了战略需要,法国所赠送的航母,不一定能够真的被我国所用,核心的技术法国肯定不让我国接触到,并且说不定里面还会有其他对我国有害的东西,可能会泄露了我国的军事机密,到时候得不偿失,那就不值得了。
❻ 经济学有哪些著名学者
关于经济学的名人名言
1、“当我们做对了,没有人会记得;当我们做错了,没有人会忘记!”
——美国华盛顿国立气象研究所
2、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
——亚当·斯密,《国富论》(1776年)
3、生命在自己的哭声中开始,在别人的泪水中结束,这中间的过程就是幸福。
——西方哲人如是说。
4、1520年以来,全世界只有85个机构存活至今,其中50家是大学。大学依靠梦想、希望生存下去——这就是大学的历史。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L·C·柏林格
5、政治就像骑自行车:弯腰但要眼看前方,沉默但要拼命骑踏。
——比利时首相伏思达
6、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要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自由放任的终结》(1926年)
7、大海的表面很难保持平静,社会价值的均衡更是如此。它由供求决定:人为的或法律的东西,往往因为生产过剩和企业破产而反过来惩罚它们自己。
——拉尔夫·瓦尔多·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1860年)
8、骑士时代已经过去,随之而来的是智者、经济学家和计算机专家的时代。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
9、什么是不辨是非的人?他通晓世间万物的价码,但对其价值却一无所知。
——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
10、美国人的事业就是办企业。
——卡尔文·柯立芝(Calvin Coolidge)
11、成本记录的是竞争的吸引力。
——弗兰克·奈特(Frank Knight),《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1921年)
12、生产成本若不影响供给,则不会影响竞争价格。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
13、垄断者,通过经常保持市场存货的不足……以远远高于正常的价格出售他们的产品,从而无论在工资还是在利润方面都提高他们的报酬。
——亚当·斯密:《国富论》
14、风险与知识呈反向变化。
——欧文·费雪(Irving Fisher),《利息论》(1930年)
15、市场经济是惟一自然、合理和能够带来繁荣的经济,因为它是惟一能反映生活本质的经济。生活的精髓就在于它无穷无尽和神秘多样,因而,就生活的完美性和变幻性而言,任何中心人物的智慧都无法加以涵盖和设计。
——维克拉夫·哈韦尔,《夏日静思》(1993年)
16、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明程度、社会结构,以及政策可能酿成的行为方式,所有这些甚至更多,都记录在它的财政史上。那些明白怎样读懂这个历史所蕴涵的信息的人们,在这里比其他任何地方都更能清醒地预感到震撼世界的惊雷。
——约瑟夫·熊彼特(1883-1950年)
17、理论的和实证的研究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政府管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既定的目标,而正是为了这些目标才颁布管制措施的。
——斯蒂芬·布雷那、保尔·麦克韦(Stephen Dreyer and Paul Macavoy),《管制与放松管制》(1987年)
18、为增长而增长,乃癌细胞生存之道。
——爱德华·艾比(Edward Abbey)
19、平等和效率(的冲突)是最需要加以慎重权衡的社会经济问题,它在很多的社会政策领域一直困扰着我们。我们无法按市场效率生产出馅饼之后又完全平等地进行分亨。
——阿瑟·奥肯(1975年)
20、国际贸易的利益——生产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更有效率。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表扬一个人最好用公文,批评一个人尽量用电话。
——美国实业巨子雅科尔
21、致国民议会:
我们正在同国外对手进行一场令人难以忍受的竞争。这个对手生产光线的条件十分优越,可以用很低的价格占领我们的市场。这个对手不是别人,而是太阳。为此我们请求通过一项法律,关闭和堵塞所有的可以透光的窗户、通道和缝隙,使它无法损害我们这个为国家谋福利的产业。
——签名:蜡烛制造商 F·巴斯夏
22、砌一堵墙之前,我该问问清楚,圈在墙里边的和留在墙外边的都是些什么……
——罗伯特·弗洛斯特
23、当你能衡量你所谈论的东西并能用数字加以表达时,你才真的对它有了几分了解;而当你还不能衡量、不能用数字来表达它时,你的了解就是肤浅和不能令人满意的。这种了解也许是认知的开始,但在思想上则很难说已经步入了科学的阶段。
——凯尔文 勋爵(Lord Kelvin)
24、亲爱的布鲁特斯,错误并不在于命运,而在于我们自己。
——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裘力斯·凯撒》(Julius Caesar)
25、我们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的突出问题,是不能提供充分就业和武断而又不公平地分配财富和收入。
——J·M·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1936年)
27、历史上,货币一直这样困扰着人们:要么很多却不可靠,要么可靠但又稀缺,二者必居其一。
——J·K·加尔布雷斯(J·K·Galbraith),《不确定的年代》(The Age of Uncertainty,1977年)
28、产业革命是既无开头也无结尾的乐章,它仍在奏响。
——E·J·霍布斯鲍恩(Hobsbawm),《革命的时代》(1962年)
29、我相信物质主义。我相信健康的物质主义所带来的一切:可口的食物、干净的房屋、干燥的鞋袜、缝纫器械、排水管道、热水供应、沐浴卫生间、电灯、汽车、良好的道路、明亮的街区、远离本城的休假、新颖的思想、快马良驹、投机的交谈、影院、歌剧、交响乐、流行乐队,等等。我相信这一切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那些还未享用过这些东西便离开了尘世的人们,也许很可能如圣人一般地高雅、如诗人一般地富有,然而那却是由于他们本来就高雅、就丰富,而绝对不是因为他们被剥夺了这些物质享受。
——弗朗西斯·哈克特(Francis Hackett)
30、进城的途中务必与人为善,因为回家的路上你可能会遇着他们。
——威尔逊·米茨纳(Wilson Mizner)
31、据说列宁曾断言,捣毁资本主义制度的最有效办法是破坏它的货币。不断地借助通货膨胀,政府可以密而不宣地没收其公民的大部分财富。
——J·M·凯恩斯(1883-1946年)
32、贸易是所有强暴欲的天敌。它促使人们独立并充分意识到自身的重要性,引导人们管理自己的事务并教会他们如何走向成功。因此,贸易鼓励人们追随的东西是自由而不是革命。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1840年)
33、稳定经济的任务,要求我们能够控制住经济、使之不至于偏离持续高就业之路太远。就业率过高将导致通货膨胀,而过低又意味着衰退。灵活审慎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够帮助我们在这两条路中间穿过一条“狭窄的通道”。
——约翰·肯尼迪总统(1962年)
34、生产率不等于一切,但长期看它几乎意味着一切。
——保罗·克鲁格曼(1990年)
35、资本主义的原罪是,有福时并不一定为大家共享;社会主义的先天美德是,有难时大家一定同当。
——W·邱吉尔
36、经济学家与政治哲学家的观念,无论对错,都远较一般人所了解的为有力。这个世界甚少受其他人的统治。负实际责任的人尽管认为不太受知识分子的影响,但通常都是某些死去经济学家的奴隶。
——J·M·凯恩斯
37、生活中很少有哪一样是有永恒的价值的,诺贝尔奖居然就是这么一个例子。
——P·萨缪尔逊
38、1984年4月27日美国里根总统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的演说中说:“在最短期内完成最大进步的,不是组织最严密的社会,也不是天然资源最富的社会,而是人民获许自由创造、竞争和建设;人民获许自由思考、自由作经济决定,及从负担风险中取得利润报酬的社会。美国深信奖励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自由人建立自由市场,可促成人人获益之发展。”
——R·里根总统的讲话
39、说到经济发展问题,我只不过是要说明和解释不同国家及其不同阶段从人均收入水平和增长率所表现出的模式问题。这个定义或许太狭隘,但是考虑到收入模式(income patterns)时,我们会考虑社会的许多其它方面。所以,我认为,我们应将经济发展限定在这个定义上,直到它将我们引向一个更明晰的关于经济发展的含义。
——R·卢卡斯(R.Lucas,1998年)
40、我们决不应迷失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以人为本,提高他们的生活条件,扩大他们的选择余地……如果在经济增长(通过人均收入来衡量)与人类发展(以人的寿命、文化或者成功比如自尊来反映,但不易度量)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那么这两者之间的统一是有益的。但这两种表达方式并不十分相关。
——P·斯特里顿(P. Streeten, 1994年)
41、增进我们的财富与宝藏通常的方法是借助于国际贸易,在那里,我们必须总是会观察到这样一个规律:从贸易金额来看,我们年年卖给陌生人的商品数额都大于我们向他们购买的数额。
——托马斯·孟(Thomas Man),1664年
42、两个人都会制造鞋子和帽子,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在每一行业都处于优势,但是,在生产帽子方面,他仅能以1/5或者说20%的势超过他的竞争者,而在生产鞋子方面,他胜出对手1/3即33%;为了双方的利益,何不让这个具有优势的人专门生产鞋子,而另一个处于劣势的人专门生产帽子呢?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817年
43、国际贸易研究的近期发展使我们很难再用传统的数字例子的方法来处理各种各样的理论问题.应用下面的无差异曲线的图形可以相对简单和方便地说明与分析有关的问题。
——瓦西里W.里昂惕夫(Wassily W.Leontief),1933年
44、澳大利亚有富余的农业土地供给,但人烟稀少。与其他大部分国家相比,其地价低廉,但工资昂贵;因此,那些需要大量土地投入而较少劳动力投入即能生产出来的产品,其价格就低廉。
——伯蒂尔·奥林(Bertil Ohllin),1933年
45、为了便于分析推理,古典理论把许多条件都假定为给定的,但据我看来,如果我们想要了解国际贸易的作用及原因的话,这些条件反倒正是需要我们研究弄清的主要问题,因此,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分析中我们不应忽略这些条件的重要性。
——John H.Williams,1929年
46、大部分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很久以来一直都至少在私底下有过这样的怀疑,传统的比较优势模型并不能自圆其说地解释世界贸易的行为……我们很难将在制成品贸易中所看到的实际情况与标准的贸易理论所假设的情况一致起来。
——Paul Krugman,1983年
47、在政治号召力上仅次于关税能增加就业这种论调的流行观点是,美国工人的生活水准必须得到保护,以避免受到外国廉价劳动力的毁灭性竞争。在美国之外也同样流行着这种论点的翻版,即欧洲的行业不能与技术先进的美国生产体系展开竞争。
——Wolfgang F.Stolper and Paul A.Samuelson,1941年
48、自由的企业造就了这个国家,但自由贸易将使其毁灭。五年来,我一直在呼吁对所有进口品均征收20%的关税。我们要立即采取这样的行动,否则我们的工业基础将被侵蚀弱化到这样一种程度,即使发生了战争,我们也不能够生产出东西来保护自己。我们的人民将无家可归,因为我们正在出口工作机会并进口外国人的福利。
——June M.Collier,President,National Instries,Inc.,1985年
49、自由贸易已被证实对全球经济是有利的,但从来没有人证明过自由贸易对一个国家而言也是最好的经济政策。
——Tibor de Scitovszky,1942年
50、在国际贸易的问题上,人们似乎都习惯于不理睬经济学家们的忠告、建议。经济学家们几乎都无一例外地站在了反对贸易保护的立场上……而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势力的抬头……更凸显出了经济学家们不具备对贸易政策的政治影响力。
——Robert E.Baldwin,1989年
但是,在多数文明国家的交易中还保留着如此多的原始风尚,以致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都选择一种它们自己特有的货币来昭示它们的民族性,这给它们自己和它们的邻国都带来了不便。
——John Stuart Mill,1848年
因此,供求弹性的研究可以说是汇率理论的核心。
——Fritz Machlup,1939年
货币与财政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本质上不是为了汇率稳定和经常项目余额。尽管如此,合理稳定的汇率水平和可长久维持的外部余额是正常经济运行的重要表现,特别,当这些变量偏离它们的合理水平时,它们就应该成为政策制定者关心的对象。
——经济顾问委员会,1990年
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我们不以国际经济的眼光来探讨政策问题的话,我们告诉学生的就会是一些“错误”的答案。
——Joseph E.Stiglitz,1993年
❼ ‘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该怎么样理解呢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作为国际民事关系发展的产物,是当代国际法中一个重大而又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仅涉及国际公法,也涉及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已引起各国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国家豁免原则在19世纪得到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的确认,而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根据,如治外法权说、国际礼让说、互惠说、国家主权说等等。〔1〕但是,关于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不容侵犯的理论, 是各国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给予豁免的主要依据。
国家豁免,又称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征税豁免。其中司法豁免又包括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国家豁免的基本含义是:1.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 不得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的诉讼;2.一国法院如接受以外国国家为原告的诉讼,则可以受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对该外国的反诉;3. 一国法院在外国国家败诉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
国家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坚持这项原则,才能维护和巩固国家主权原则,从而保证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正常、平等和互利的交往活动。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简称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该国提起诉讼或将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它包括对国家因特殊法律地位的属人理由的豁免和对国家财产的属物理由的豁免两方面的内容。〔2 〕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是因具有法律人格的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法律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及其任何财产不受其他主权者的管辖。这就是说,一国对于外国国家、国家机关及其财产(包括使、领馆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属国的主权、尊严不相容的措施,国家财产无论位于任何别的国家,都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
在对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理解时,应当将其与诉讼豁免、执行豁免结合起来,否则,我们便不能完整而全面地把握这一概念。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它们具有明显的区别,三者各有不同的含义,并各自与不同的国际民事诉讼阶段相联系,放弃其中一项豁免,并不意味着其他两项豁免的放弃。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紧紧联系的,三者都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共同构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整体,管辖豁免是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只有在他国享有管辖豁免,它才当然地在该国享有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同样,只有一个国家在他国法院放弃了管辖豁免,才能提出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的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权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国际法的一项原则,而不是例外,〔3 〕任何对之进行片面限制的作法都是错误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项原则不容许有合理的例外,这种例外主要发生在下列两种场合。一是国家同意在他国放弃豁免。一个国家往往会基于某种需要和利益的考虑,而放弃管辖豁锡权,其方式有:1.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文放弃;2.在争议发生或诉讼开始后,明示或默示放弃。如我国于1980年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就承担了放弃国有商船的管辖豁免权和执行有关判决的义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放弃豁免与本文第三部分的限制豁免是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问题,不可混为一谈,前者是主权国家采取的主动行动,是行使其主权的表现,而后者则是别的国家强加于主权国家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侵犯。二是一国对另一国采取报复措施。根据对等原则,当一国未根据国际法对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给予应有的尊重时,则该另一国有权采取报复措施,也不给予它管辖豁免权。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也是一个极为复杂和极富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以及对外政策,因而在具体适用上,尤其是在其适用限度问题上,各国学说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分歧。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两种主要的理论与实践。
(一)绝对豁免论
绝对豁免论,又称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原则或绝对豁免说,认为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论该外国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如何,除非该外国放弃豁免,应一律给予豁免。绝对豁免论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奥本海、海德,英国的戴塞、菲兹莫利斯,德国的李斯特、史特鲁普,比利时的尼斯,以及前苏联的波古斯拉夫斯基,等等。奥本海认为,“国家平等的一个效果,是任何国家不能对另一国行使司法权。因而国家虽然可以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般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除非它自愿服从该法院的管辖。”〔4〕海德就国家豁免的绝对性说得十分肯定,他指出“一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并且非经其同意,任何国家不得对它提起诉讼,这已是公认的学说。”〔5〕
从国际实践看,早在16世纪之后,绝对豁免论就被一些国家采用,1668 年出现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 西方国家从19世纪初,通过其司法实践与国内立法,逐渐系统地形成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惯例。〔6〕当时,美国、 英国是实行绝对豁免的典型。1812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交易号”案,就曾以“主权国的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为依据为主权豁免辩护,拒绝对另一主权国家法国的政府船舶进行审判。〔7〕在以后,美国一直采取绝对豁免, 凡外国国家及其财产都无例外地给予绝对豁免,直到1952年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政策的变动。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许多国家都有同样的判决,一致承认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管辖豁免权。因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这一理论几乎为所有西方国家所支持,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目前,实行绝对豁免的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
(二)限制豁免论
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主义、有限豁免原则、限制豁免说或职能豁免说,认为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豁免权,应视其行使的职能而定,主张把国家行为按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事务权行为或私法行为两类,第一类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权,而第二类行为则不享有。限制豁免论产生于19世纪末,其代表人物主要有福希勒、罗兰、巴尔、埃福泰尔、魏斯、斯皮以及菲奥雷。
从国际实践看,意大利最早抛弃绝对豁免论,而采取限制豁免论。1886年那不勒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外国国家在纯私法范围内的问题不能主张豁免的原则,〔8〕1887 年意大利上诉法院也主张对外国政府作为民法上的法人所表现的行为具有管辖权。〔9〕此后,荷兰、 比利时、埃及、瑞士、奥地利、罗马尼亚、法国、希腊等国在法院判决中也纷纷采取限制豁免论来处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1952年5 月19日“泰特公函”在结论中宣称:“奉行有限制的主权豁免学说,是今后国务院的政策”,〔10〕这标志着美国从绝对豁免向有限制豁免的转变。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把有限制的主权豁免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78年英国也颁布了《国家豁免法》。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等国也相继制定了这方面的国内法。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论的主要是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它们除以国内立法的形式使其理论法典化之外,还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有限制的主权豁免予以规定,这方面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26年《关于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若干规则公约》、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33年《关于防止扣押飞行器的罗马公约》、1944年《关于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上述两种理论都有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严重的缺陷或问题。绝对豁免有问题,限制豁免也不可靠。具体地说,绝对豁免论对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确立发挥了巨大作用,并促进和维护了国际间的正常交往。但是,传统的绝对豁免论有许多不足和缺陷需要克服:首先,绝对豁免论在提法上欠科学性。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未免太绝对了,因为国家豁免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仍容许有合理的例外;其次,绝对豁免论将国营公司、企业视为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也失之偏颇。这些都说明,顽固地坚持绝对豁免论是不科学和不合时宜的。限制豁免论不仅在理论上缺乏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是非常有害的:首先,限制豁免论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无视外国的主权和尊严,容易招致该外国的抗议和报复,从而影响正常的国际关系,损害国际和平;其次,限制豁免论对主权行为与非主权行为的划分不科学,且划分标准也成问题,因而在实践中会导致极大的混乱,并带来讹诈和滥诉之风。因此,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必须予以完善。
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事务中起重要作用的社会主义大国,尤其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更为世人所瞩目和关注。
从理论上看,“文革”之前我国国际法学界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缺乏广泛深入的研究。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以来,我国国际法学界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发表了许多具有价值的文章和著述,取得的重要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于他国内国法院的管辖,这一原则直接源于国家是主权者的特殊法律地位;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既包括对国家因特殊法律地位的属人豁免,又包括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属物豁免。豁免主要分为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不享有豁免权;3.取消豁免或限制豁免说受到一致批判,但同时,学者们几乎都认为绝对豁免理论在实践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抛弃,尤其在当代国家直接参加国际民商活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从一国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自身利益出发,也不可采用。〔11〕
在实践中,我国政府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历来主张和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反对他国恣意破坏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做法,并主张通过当事国之间达成国际协议的方式来消除有关国家间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分歧。一方面,主张和坚持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其行为和财产享有当然的豁免权,非经同意,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审判,如在1949年两航飞机案、1950年“永灏号”油轮案、1953年威尔斯法哥银行存款案、1957年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1979年烟火案、 197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以及1989年光华寮案等案件中,我国政府所表明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中国法院从不受理任何控告外国国家和政府的案件。但是,我国也从不把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绝对化。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前提下,基于正常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以协议或其他形式对具体案件或某些事项放弃豁免权。正如我国代表黄嘉华在第39届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关于国际法委员会报告的发言中所指出的那样,“过去,我们曾多次说过,国家豁免从来就不是所谓绝对的。因为国家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或者由于双方同意采取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而不需要司法解决”〔12〕。同时,我国主张国家豁免的范围主要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我们严格区分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或公司的私法行为和财产,对后者我国不主张也不要求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除外交实践外,我国在立法实践与条约实践方面也同样表现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主张。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方面的具体立法,但在有关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4条中,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的基本立场和主张。 在条约实践方面,我国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的同时,承认国家可以自愿放弃其豁免权,并认为以国家同意为基础,在条约中对这种放弃予以规定是可取的方式,如1958年中苏《通商航海条约》及附件中就有类似规定。另外,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如1975年参加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79年参加的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80年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其中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规定,对我国同样也是适用的。
国际新秩序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完善
值此新旧格局交替之际,未来世界何去何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关系到世界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世界人民迫切希望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我们主张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种新秩序包括政治新秩序和经济新秩序,两者是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国际新秩序的核心应当是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独立自主的,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包括:1.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任何国家尤其是大国不得干涉别国内政,不应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国;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略或吞并他国领土,国际争端应当通过和平谈判合理解决,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3.国际关系中不得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富欺贫,国际事务应由世界各国平等参与协商解决,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大国垄断,任何国家都不得谋求或推行强权政治;4.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代之以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离不开相应法律原则、规则的形成和普遍适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完善,必将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鉴于绝对豁免论在实践中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抛弃,尤其在当代国家直接参加国际民商活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从一国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自身利益出发,也不宜采用。更何况在实践中,一方国家采取限制豁免原则,把它们认为对方不应获得豁免的行为或财产管辖了起来;而另一方国家自己却仍不顾实际地坚持绝对豁免原则,放弃对对方国家相应的行为或财产的管辖权,显然近乎于作茧自缚〔13〕。至于限制豁免论、取消豁免论又遭到一致的批判。因而我国国际法学界主张也抛弃绝对豁免的观点,而改为以下提法: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有利于保证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正常的、平等互利的交往活动。但是,这并不是说,坚持这一原则,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不可以通过有关的条约、协议或合同,自愿加以放弃,从而求得两派不同观点和实践之间的一定的妥协和调和〔14〕。或主张在没有条约或其他协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各国可以根据相互原则,来决定对一特定外国国家是否给予管辖豁免〔15〕。
我国国际法学界已经注意到应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予以完善,以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至于如何完善,却缺乏深入研究,也没有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笔者试就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完善问题,谈几点粗略的看法。
1.必须全面克服绝对豁免论的缺陷,并彻底否定限制豁免论,开拓出一条符合国际经济新秩序需要和世界各国根本利益的,并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新路子。
2.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从世界各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绝对豁免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还是实行限制豁免的西方发达国家,都将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而不是例外。因此,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理论的完善问题上,必须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这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根本立场和出发点。
3.制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公约》。实践证明,共同协商是现代国际社会中消除歧见,取得共识,解决纠纷与难题的有效途径。世界各国应在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基础上,本着“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实事求是,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以务实态度,进行充分的磋商,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法,取得共识,达成协议,从而制定《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公约》,来协调世界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并使之趋于统一。因为国际公约是基于国家同意自愿缔结或参加的,反映当事国的意志,并明确规定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约束力,不仅有利于操作和当事国之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利于防止和避免这种争端的产生。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条约》作为调整世界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必须对该公约的宗旨、基本原则、当事国的权利义务、国家豁免权的放弃和程序、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的规定。
注释:
〔1〕〔2〕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页、第2页。
〔3〕〔14〕倪征燠:《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6、29页。
〔4〕〔11〕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459、463~464页。
〔5〕海德:《国际法》(1947年),第1卷,第813~814页。
〔6〕富学哲:《国际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96页。
〔7〕亨金•沙克特:《国际法案例和资料》1980年版, 第491 ~493页。
〔8 〕黄进:《论限制国家豁免理论》, 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第279页。
〔9〕韩德培:《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页。
〔10〕美国《国务院公报》,1952年第26期,第984页。
〔12〕《中国国际法年刊》,1985年,第643页。
〔13〕李泽锐:《国家豁免问题的前瞻与回顾》,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6年,第250~251页。
〔15〕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冲突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315页。
原载《江海学刊》199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