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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型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2-09 06:43:47

1.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关系。

在中国,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开始研究和探讨,经过几次全国性的经济法理论研讨,到目前为止,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览:

(1)“纵横统一论”学者主张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加者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行政法论”学者主张凡具有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即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3)“企业中心论”学者主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

(1)促进型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调整对象,构成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

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

2.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

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二、起源不同

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

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三、研究对象不同

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

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3. 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属性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特别是与经济法又诸多相似的社会法) 有着何种关系等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从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切入,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基本假设和原因,最后得出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第三法域法、现代法。

关键词:经济法;公私二元结构;第三法域;社会本位

1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的立足点从人类的欲望出发,来研究各个学科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一个非常基本也非常重要的起点和入口。在基本的人类欲望方面,可以分为公共欲望和私人欲望两类。私人欲望是独立的私人主体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公共欲望则是在各种私人欲望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各类私人主体所共有的愿望。在政治学、社会学领域,同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的“二分法”相联系,存在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中,政治国家的存在,往往被认为是实现人类公共欲望的需要;而市民社会的存在,则至少在客观上具有同政治国家相抗衡的功用,从而有助于保护私人欲望的实现,进而使市民社会成为实现私欲的主要领域。

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是以公私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古罗马法。

近代法体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虽然是对罗马法的继受,但更应该说是19 世纪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离为背景的产物,是为了确保与国家支配相对立的市民社会为基础的自由的私法秩序的自主性。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背后,是法学家们对国家权力的恐惧和反感。最富于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将国家比作是“利维坦”,以及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权利属于人民,托克维尔、卢梭、伏尔泰这些伟人毫无例外对国家和极权持一种对抗的态度。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特指民法。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包括法人) 和国家。

通过美国学者梅利曼的论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关系中,当事人彼此平等,国家作为公断人;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或作为君王权力的继承者,他是一方当事人,但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 。公法、私法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的发展进一步把这种区分牢牢地扎根于法律制度中”。

2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法学研究之深入,端赖于范式转换,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第一部分所论述“公私二元结构”可以认为是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共通性的基本假设。而在经济法学领域还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

2. 1 双手并用假设双手并用假设的基本含义是:调节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通称“看不见的手”) ,另一个是国家(或称政府) 的有形之手( 通称“看得见的手”) ,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调节需要双手并用,从而构成一个二元结构假设。我国得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已经默认了这一假设。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在宪法上承认了市场经济体制,因而也就承认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宏观调控的普遍需求和国家规制的不可或缺。即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在现代国家双手并用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协调双手、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双手失灵等不足的经济法。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通过双手并用假设,可以更清楚地说明在经济学上长期争论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有助于更好地说明私法和公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等问题。

2. 2 两个失灵假设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提出了市场失灵的假设。一般认为,市场的缺陷只能由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弥补。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但“对那些提议对市场失灵和收入分配不平等采取政府干预的人们,经济学家提醒他们也不要忘记政府同私人市场一样有缺陷”,“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正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下,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

3 经济法的产生在论述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时,其实已经可以看出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这里笔者试图从社会结构的角度阐述这个问题。

3. 1 社会结构的变化为什么需要经济法? 这个答案非常简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导致传统法律部门无法正确有效地应对社会现实,促使了经济法的出现。

随着社会化分工,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出现了融合的地带。着名的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描述到,新的社会经济思想,即国家义务或者在于有规律地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这种思想虽然还没有深入到私法观念。一种新结合的经济形式,不再使个人主义经济力量任意发生作用,而是通过愈益包容广泛的经济单位组合聚集而加以组织和确定的经济本身,已经踌躇迟疑地、偶尔不时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市场的扩展,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大规模的资本聚集,在资本主义发展到19 世纪末产生了巨型的企业或组织。

“经济结构的迅猛迅猛变化和新的利益的组织和成员,两者的结合给政策议程和政治特性带来了显着的影响。尽管许多群体都支持改革,它们的具体目标差别显着。所有的群体都认为地方市场体系的衰落和大公司的不断增长的权力,构成了对财产权的重大威胁”。正是这些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于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和基础,传统法律中不考虑组织的大小,而当社会基础性结构发展到政治国家———团体社会———市民社会的三元结构,主体变为国家———组织———私人时,法律的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4. 消费促进型经济的优缺点

消费经济(consumption economy),泛指消费领域和消费过程中的节约、效益,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下列各种含义的总称。消费经济历来是社会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理论发展:
有关消费经济的论述,最早开始于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在对社会生产过程进行考察时,对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个人消费与社会消费的作用,消费行为与消费者主权,消费结构、消费水平和发展趋势,消费政策等问题,都曾提出过各自的见解和论述。但消费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当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增长,生产技术和市场销售方式都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数量的增加,向企业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即怎样才能使生产更适应市场需求,以减少商品滞销增加企业的盈利。同时,在政府面前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怎样避免30年代大危机的重演,怎样按照J.M.凯恩斯的主张调节和稳定资本主义国民经济。在这种形势下,他们为了加强对消费和投资变动前景的预测与研究,资产阶级消费经济学开始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发展起来。资产阶级消费经济学提出了一些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理论论述,为西方各国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和对策。但是在论述中也有不少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非科学的内容。就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部分来说,由于未能科学地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生产过程的特性,没有揭示资本主义生产与消费矛盾的对抗性质,因而也存在着严重的局限和缺陷。
消费实惠
指人们所获得的消费实惠。即以数量多、质量好、价格低的消费资料和方便、周到的服务,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一定的消费支出下取得消费效果的最大化,即取得最多的消费实惠与最高的生活质量,或在实现一定的消费效果的过程中尽力取得消费支出的最小化。
内部关系
指消费的内部关系。即人们在消费方面和消费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人们在消费领域的不同利益,形成经济生活中的消费关系,它包括集体消费与个人消费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城镇职工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体力劳动者与脑力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富裕户与困难户之间的关系,等等。
外部关系
指消费与外部的关系。即社会再生产中,消费与生产、分配、交换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社会再生产中,任何环节出现循环障碍,都会延缓或堵塞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消费是生产、分配、交换运转的终点,消费的数量、质量、效果直接取决于前列环节的活动和结果,但作为终点的消费在下一循环中又是前列环节的先导并决定着生产、分配和交换。它通过消费实践的检验,作出效果评价,向再生产传递调整与改善的信息,使前列环节在新循环中更加合理化、更富有满足需求的效率。因而,消费既是生产、分配与交换的条件(提供劳动者),又是各环节运动的目的和动力。
供参考。

5. 什么是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专的一个法律部门。属
2,调整对象: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点: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5)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6. 试诉经济法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

经济法的完善确保消费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优化升级。

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消费需求,以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时消费又推动经济向纵深发展,只有大力发展消费才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才能够带动生产,推动经济的飞跃。

为了建立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内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质量安全检疫法、市场管理法和税法等,从不同方面为消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从而扩大市场消费。经济法的完善促进我国集约型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促使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发展低消耗节约型产业,使得我国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早日形成。

(6)促进型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的相关内容:

1、建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关系,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到有效提升,而且能够丰富和发展经济法。

2、以经济法的实施为依托,促使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变,不断平衡市场经济主体的各方利益,丰富和发展经济法律和法规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3、加强经济法的践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完善为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法规保障。

7.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亩迹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迅毁并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余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8. 你觉得经济法对会计专业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经济法是对经济行为的约束;会计对经济行为的记录;不懂得经济法,无法保证会计记录的正确性

解释原因:

  1. 经济法不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单独一项法律,而是一个涉及多项经济行为的法律体系,一般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与支付结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如果不懂的物权法,在会计处理的时候,可能就把物业管理公司占用公共区域,例如电梯间、楼道、公告栏等,获取的广告收益,全额确认为物业公司的收入,而实际上,在未与业主约定的情况下,该部分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业主所有;

  3. 如果不懂的合同法,在会计处理的时候,很容易导致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出现问题,例如直接按照商品发出时确认为收入就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时候合同的风险尚未转移给客户;

  4. 如果不懂的合伙企业法,在判断是否将第三方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内时,就无从下手。多数私募基金都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只有懂得合伙企业法,才能知道该私募基金最终的控制方;

  5. 如果不懂的公司法、证券法。就不知道公司是否符合IPO的基本财务指标;财务数据上那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6. 如果不懂得票据与支付结算法有无解决办法,那么很可能影响你应收票据、应付票据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9. 论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存在吗?它能与民法、行政法相区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无疑要先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因为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事实上,我国许多经济法学者也都将此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认知入口,可见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本文从分析国外两大法系中所存在的经济法现象的经济社会根源和目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法所担负的特殊的历史使命入手,试图逐步揭示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找到一个较为令人信服的答案。

一、从各国经济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简述各国经济法学界的主要观点

通常我们都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德国。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德国的经济法学家就对经济法有两派不同的看法,一派认为,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不过是企图指出当时各种经济关系有趋向于法制化的观点而已;另一派则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企业法”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管理或完成经济企业者的事业而产生的关系:“社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把“社会”作为调整对象的法,介于公私法之间:“组织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同经济政策相适应的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统制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是统制经济固有之法。

日本也是一个经济法学较为繁荣的国家。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社会方面”的内容而形成的法。 丹宗昭信则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一系列法规。

英美法系的国家因其传统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所以也不关注与此划分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虽然在英美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迄今为止不主张使用“经济法”这一独立的概念,但并不代表这些国家就没有经济法现象,如今被称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就首先诞生于美国。

(二) 分析各国经济法现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不管各国对经济法承认与否或所持的观点有多大差异,事实上在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出现以后,以上各国都存在需要由公权力介入自由市场进行调整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实际上的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

既然客观上有了调整的对象,那么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要从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上看,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领域,而当时的德国,由于一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在战后,又开始出现有关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有了刺激新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法律现象。在主观方面,学者们对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进行汇总分类,使经济法有了学术的土壤。所以,在笔者看来,经济法在德国产生,并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决非偶然,而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从其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又不难看出,经济法源于特别时期政府对于经济的无奈的干涉,其调整对象最初就是在非常时期需要国家介入干预调整的一种经济关系。

二、从经济法的经济根源中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体现

在笔者看来,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都有其相应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如果说民法的繁荣是基于经济自由主义,那么经济法所体现的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疑来自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的凯恩斯的经济理论。

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但“在这样做时,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个目标,而这个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的效果大。”这就是著名的“看不见的手”原理。他主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是“无为”,崇尚经济自由主义,反对政府干预。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凯恩斯行动主义逐渐兴起,凯恩斯认为,亚当。斯密的理论是建立在完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并非所有的经济当事人都有对称的市场信息和完全的理性且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会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所谓市场失灵,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用博弈论的观点解释市场失灵的原因就是“个人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冲突。 而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监管干预的地方,都可以揽入经济法管辖的范围内。

(二) 对市场经济在不同状况下的调整-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异同

笔者认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市场运作良好时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法,而后者则是市场失灵时以社会为本位进行补救的公法。但最终殊途同归,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民商法的性质和特点适合当时社会经济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机制的需要,它通过个体自由和权益的维护,不仅促进微观领域的公平和效率,而且由于它维持了市场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能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宏观和总体上得到调节。所以有人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

但19世纪末以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其所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是民商法所无能为力的。 此时,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从这一角度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在市场失灵时需要靠国家公权力介入干预才能恢复正常自由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如果说民商法是保障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经济法就是进一步在需要的时候对市场秩序进行保护的第二道防线。

三、 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现状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目前,我国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或国家管理,并没有表示私营管理的意思,是相对于立法、司法的一个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也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 应该说,行政法对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国家来说,其产生和发展都是十分艰难的,所以其当务之急也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规范行政行为。在今后很长的日子里,恐怕还无暇顾及研究行政法在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毕竟,目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依然是发挥其政治职能而非经济干预职能。所以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但它与目前我国的刚刚起步的行政法依然是泾渭分明,各有一片天地的。

当然,随着国家职能的演进即经济调节职能的逐渐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总有一天,政府职能的重心将从政治职能逐步转移到经济调节和社会福利保障等更趋社会化的职能上来。但目前来看,还过于理想化。

(二) 从我国目前社会的焦点问题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改革开放硕果累累,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其所隐藏的社会问题却严重困扰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大量的下岗工人如何安置;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恶化的矛盾;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解决,靠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竞争是不行的,还要靠经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政府直接干预社会分配,发展“预算、税收、社会保障”。 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中淘汰下来的弱者的利益,使经济法和民商法成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点。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还是大有作为的。

四、结语

行文至此,应该可以下个结论,说经济法的确存在,其调整对象就是一切需要由国家介入干预的特殊的经济关系,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存在的意义重大。为了明天的自由竞争的市场,为了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人们在经济上的公共利益,我们还是要好好发挥今天经济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0页。

[2] [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24-29页。

[3] 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二版)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年10月 第12-13页。

[4] 周林彬《经济法的经济根源》 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

[5] 漆多俊《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5页。

[6] 杨解君、肖泽晟《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2页。

[7] 李昌麒《论市场经济、政府干预和经济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一卷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66-69页。

10. 思想上促进经济法的产生都有哪些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经济主体在运行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
1.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经济法保护一切合法的经济利益。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作用,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国家调控原则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和市场调节为手段的经济运行方式。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使市场出现了不良的现象。国家如果用宏观的手段进行调控,就会实现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克服市场功能的缺陷。经济法应该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3.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来源于竞争。经济法鼓励市场主体之间展开竞争,但是竞争自由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禁止不择手段地竞争。经济法维护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自由竞争,禁止一切显失公平和公正的、妨碍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二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使经济关系上升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关系。“权”是指法律赋予经济主体一定的职权和权利;“责”是指法律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应当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利”是指法律对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效”是指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应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权、责、利、效是相统一的,它们在经济生活中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经济法对权、责、利、效的调整必须四方面兼顾,孤立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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