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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00万美元。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
(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
[解析]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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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狭义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一般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狭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个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有人称之为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国际经济法是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独立法律学科。具体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考虑,其调整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进出口法律管制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包括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文化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3.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资本输出、资本输入、投资保护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国际许可证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5.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包括与国际……
需要别的再问
③ 国际经济法 处理
1.合同不成立。因为合同得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承诺必须符合镜子原则,即与要约条件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实质性变更或修改。案例中将发货时间进行了修改,显然不是合格的承诺,而是构成了反要约,所以合同不成立。
2.(1)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对于发生地震缔约方无法控制,在缔约合同时显然无法预知,并且对于这种障碍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克服或避免后果。
(2)是否能够直接解除合同要看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支持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如果支持,就必须实际履行而不得采取其他金钱赔偿等其它方式,反之则可以。(这个答案拿不准)
3,(1)可以,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正的单据业务,实际中货物的履行问题不影响信用证货款的支付,只要符合单证相符原则。
(2)不可以,银行已经合格的履行了自己的审单义务,无任何过错,实际履行的准概况不影响信用证的流程。
4.(1)违反了不歧视原则。
(2)为保护本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可以实施相关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换言之,GATT第20条并不反对一定程度的歧视的存在,但是这种歧视必须不是“无端的、不正当的或对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
5.(1)是卖方,即中国甲公司。
(2)可以,因为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原则,实际中有任何不相符,都可以拒绝收单付款。
(3)卖方违约,故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要求卖方损害赔偿、要求减价等等。
6.(1)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因为承运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存在巨大的过失,不能免责。
(2)这要看托运时是否存在明显的过失。就题目中已知信息来看,不存在什么过失,应该不负责。
你这题目有点多啊,错的我都想上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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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国际经济法
呵呵``所有大学生入学前都会这样想的``
1,就业前景良好,我国在法律方面的人才很缺乏.再加上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方面的法学人才就更加吃香了.
2,我不是学法的,我学经济,第二学位是法.建议大一有空就多读读法条和法条解释,虽然很枯燥,在你第一年基础课的时候几乎没什么用,但是你会发现当你后面学的时候会轻松很多.
3,外语的话有法律专业英语.你还可以看原版的法条.这个一半图书馆有阅览的,网上也有,再就是看著名国际官司的实录,比如克林顿的.
4,政府肯定是需要的``不过我认为做跨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可能更那个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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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国际经济法
在中国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1、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2、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3、注册地址证明,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
4、验资证明,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⑧ 谁有陈安的第四版《国际经济法》的PDF或是PPT啊,发给我吧,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第四版?
我用的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第三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