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经济法在经济法

经济法在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12-08 18:38:36

1.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2. 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3. 什么是经济法

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相当一部分中外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础部门。在不同国家中,根据其调整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广义经济法和狭义经济法。前者指调整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家直接干预、管理国民经济,以及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对法律的要求是承认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不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因而也就不存在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概念和经济法律。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组织的出现及垄断组织对经济的垄断,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受到很大影响,国家必须放弃原来的“自由放任”原则,承担起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等职能。为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管理和干预,于是在20世纪初,就诞生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法国另一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直接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开始。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并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1919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煤炭经济法》,1923年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经济法规。德国经济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世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日本全面借鉴德国的经验,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个概念。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很重视经济立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但随着东欧形势剧变,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这些经济法规以土地法和劳动法为核心,辅之以其他经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立法的基础上,开始制定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法。尤其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工作重点转移,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立法得到迅速发展。我国逐步制定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破产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二、经济法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概念如何定义,国内外理论界争论较大。西方国家的学者特别是对经济法理论颇有研究的德、日学者中,大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属于公法范围;但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或属于社会法性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学者中,大多数曾认为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调整国家与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法。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较一致的认识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首先,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按一定的特征构成一个整体,成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后,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和经济活动众多,经济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需要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共同调整,经济法只调整其中的一部分。 至于“一定经济关系”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一度分歧较大,有主张经济法综合调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经济关系的,也有主张仅调整纵向或经济行政关系的,还有主张以纵向关系为主兼及横向关系的。如徐杰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陶和谦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与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杨紫垣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是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和与管理、计划密切相联系的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榕、马绍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兼有商品性(财产)和行政性(权力)双重因素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潘念之、王峻岩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国民经济中、国家在管理企业中、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说,经济法是以企业为核心的法;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但随着以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提出,对经济法定义的认识正趋向一致。 根据经济法伴随市场经济孕育,发展的历史事实和实际作用,根据不同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社会公益性、宏观性的共同特征,根据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我们可以对经济法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和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经济法的定义可见,经济法调整的一定经济关系就是由国家对经济进行协调、对市场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我们认为,协调与干预并列,范围可更广些、程度也可更深些;既可包括间接调控、也可涵盖直接管理,既可体现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特征,也可适合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需要,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协调与干预并列,还可照顾到不同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共同特点,又可兼顾学术界的一般观点。 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二)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三)指导性: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4. 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经济法的功能:

法律的功能外化为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决定与法律的功能。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根本功能在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进步,不同的法律部门以各自的方式,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作用,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而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

5. 经济法地位

1、经济法在法域中的地位
公私法划分存在着局限性,基于此,法域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域的观点提出。日本学者桥本指出: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金泽良雄则在“三分说”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而此种观点基本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通说。
在冲破传统的两大法域樊篱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部门的兴起,传统公法、私法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构架所替代。因为经济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独立的两大法域,所以经济法属于全新的第三法域。关于第三法域,有的学者认为其即是经济法,也有认为其指的是社会法。
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会法域,经济法是从社会法中独立出的一个法律部门,从法域的角度讲,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被包含在社会法法域中。
2、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
经济法学界反对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将其客观化、绝对化。法律的分类,是人们对法律的主观认知,某一类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质性的法律规范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则,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规则、技术,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就具有理论与实践相对独立性的价值。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6.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

经济法的包括:

经济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法律。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一、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三、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四、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7.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

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二、起源不同

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

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三、研究对象不同

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

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8.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管理与协调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调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如国民经济计划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法、税法、工资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再次,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法律关系是出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9.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区别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活动,以及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学科,应当全面、完整反映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立法意义和理论依据。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完善发展创造了条件,经济法学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法学说、概念、理论、原理及对各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探讨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可借鉴的建议。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属于不同的范畴。不过,有学者在重新考察了经济在我国初始使用的含义之后,又发现,经济法被分化出了新的语义,这一语义使经济法在某些时候等同于经济法学。
二、经济的法与经济法
“经济的法”的观点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因而凡是与经济有关的法统统可称之为经济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广义上的经济法,其法域几乎涉及部门法体制下的所有部门。“经济法”则是更多地从狭义的角度讲的,这一语义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映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干预、参与及调节经济,以及社会公益等经济法本质属性,且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三、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
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渗透和交叉,是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集中体现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模型、方法来解构法律的成长规律、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核心思想是“效益”。它侧重于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问题,认为一切法律都应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部门法学,探讨经济法理论问题并揭示经济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侧重于用法学的准则和价值观分析经济问题,研究对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规制。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两者的联系体现在,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基础理论、目的的不同等方面。
1.在研究对象上
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
2.在研究方法上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主要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判例进行经济分析,它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在于它的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

10. 经济学和经济法有啥区别

一、性质不同

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起源不同

1、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经世致用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10)经济法在经济法扩展阅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阅读全文

与经济法在经济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