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法中五大税法有
分为五大类有28个税种,:
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关税;;(5)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6)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
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
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4)车船使用税;(5)车船使用牌照税;(6)车辆购置税;(7)契税;(8)耕地占用税;(9)船舶吨税;(10)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
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2)印花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土地增值税;(5)屠宰税;(6)筵席税;(7)证券交易税(未开征);(8)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
5、资源税类:资源税。
6、其中;(5)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7)牧业税;(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屠宰税;(6)筵席税;五个税种已停征。
车船使用税与车般吨税合并为车船税。
原企业所得税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
所以现行税种实际只有21种。
B. 经济法基础中的其他税收法律制度重要吗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征税的基础性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各类税收征收管理的前提。
在人类历史上,税收管辖权是伴随着国家和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其产生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各国占主导地位,税收管辖权也被局限于一国主权所及的范围之内,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从14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在欧洲得以逐渐确立,商品经济得到了极大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国际分工开始出现,国际市场逐步形成并不断拓展。19世纪末期以后,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资本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经济活动经常跨越国界,税收的国际化和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重叠使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同时,各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的相继建立和对跨国所得的征税,更使税收管辖权问题变得益趋复杂。为了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不同国家相继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在此基础上,调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税法得以产生,而税收管辖权也便成为国际税法的基本范畴。[1]
由于税收管辖权问题所具有的这种基础性的地位,对于税收管辖权的研究,尤其是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税收管辖权的选择适用、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及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税种特别是所得税制度的影响,便成为税法学和国际税法学所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属性
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不同国家可以依据国际法上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结合本国的经济、法律和社会状况,选择适用不同类型的税收管辖权。
由于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国家主权所具有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的固有属性也在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中得到突出的体现。相应的,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也便成为国际税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所谓税收管辖权独立,意味着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具有完全自主性,其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拥有最高的权力;在国际税法领域,一国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自主选择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确定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不受任何外来意识的控制和干涉。在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对于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在相关国家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自我限制。
具体而言,按照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和尊重主权原则以及国际税收的具体特点,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和制约;
3.各国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
4.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5.各国有充分自由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制定本国的税收政策;
6.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在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面相互协调。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一国税收管辖权独立的实质,是规范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的权力与义务。一国享有独立的税收管辖权,不仅说明该国有权自行决定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且说明它负有尊重他国税收管辖权独立的义务。世界上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允许以相对税收管辖权为由来干涉他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特别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不同国家只有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管辖权的独立性。
二、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了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据此,国家有权在其主权范围之内自主决定税收管辖的范围,建立税收法律制度,而不受外来干涉的影响。税收管辖权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性质,取决于其特有的理论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管辖权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一)国家主权说
国家主权说作为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是一种得到公认的学说。具体而言,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于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主权地位。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社会公认的独立主权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其中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进行统治和支配的权力,它具体分为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其中又以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为主。依据属地管辖权,国家有权对本国居民和非居民来源于其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依据属人管辖权,国家有权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实施课税。这两者构成了国家主权说的核心内容。
(二)费用收益说
费用收益说是从经济的角度论证税收管辖权合理性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也与课税依据理论中的公需说异曲同工。[2]这种学说认为,外国人在一国进行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该国有权依据属地原则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进行课税。这是由于纳税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具有一定的公共需要,而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公共物品的消费则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无法形成市场价格,很难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来供给,而只能由国家来提供。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因而应当为此支付费用。这一理论的不足在于,其对于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尤其是公民税收管辖权缺乏解释力。
C. 《初级经济法》考点关税纳税人和税目有哪些内容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税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即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
课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种税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体现着税收范围的广度。一般来说,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课税对象,不同的课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国家为了筹措财政资金和调节经济的需要,可以根据客观经济状况选择课税对象。正确选择课税对象,是实现税制优化的关键。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课税对象,如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消费品(具体如烟、酒都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房产税是对房屋征税,其征税对象就是房屋;征税对象是税制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因为它规定了征税与否的最基本界限,凡是列入某一税种的征税对象,就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要征税;而没有列入征税对象的,就不在这种税的征收范围,就不征这种税;征税对象与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本的关系。
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同时,税目也体现了不同的税率。税目的设计,有列举法,即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的税目,如电视机、录像机等,一种商品就是一个税目;也有以概括法设计的、即按照商品类别或行业设计的税目,如文化用品类、电子产品类、日常用化工类等,一个类别的商品是一个税目。这两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前者界限明确,便于掌握,但税目过多,不便查找:后者税目较少,查找方便,但税目过粗,不便准确掌握,容易出现纳税税收负担不合理的情况:一般而言,现代税收制度在税目的设计上这两种方法有机结合,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又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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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重点
1.学习思路要转变。
1月份初级会计考试经济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学习内容全部都是大税种的内容。在每年的考试中,大税种考查往往侧重于整体框架性的计算,税收优惠很少结合计算题考查,大多单独设置记忆性试题考查。不过,2月份开始,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全部都是小税种的内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试中,小税种由于本身内容简单,往往会杂糅各种优惠政策结合考查小计算,特别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关注。因此,本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小税种时,我们要顺势而为,特别要注意学习各个小税种的税收优惠。否则,学错了方向,就很难达到学习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过最近几年初级会计考试的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内容变化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税法体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先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尽管2019年已经考查过一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但重难点很多,比如:汇算清缴的情形、综合所得的范围与计算等等,新的内容仍然有很多尚未进行考查。本月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时要高度重视。此外,小税种最近几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几乎年年都会有变化,例如: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过的考生在学习上述内容时,务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轻视小税种的学习。
很多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在学完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后,都会长长舒一口气。这是因为第6章的内容除了土地增值税外,其他税种本身几乎没有理解难度,计算相当简单,步骤简化很多。这就导致部分考生在学习小税种时,往往较为轻视,学习速度过快,囫囵吞枣,出现“消化不良”的情况。在此,特别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税种虽然内容简单,易于理解,但真正考试时,往往会结合其他内容提升考题难度,学习时要融会贯通,由点及面的学习,深入理解与把握。别让小税种考题成为你通过考试的绊脚石。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之旅没有回程票,虽然在旅途中困难繁多,但只要我们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负时光,一定能够通过考试。祝愿大家早日取得证书!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E.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包括哪些税种
您好!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中央税即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下列税种: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BR> 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BR> 中央地方共享税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s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和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一次范围较大、程度较深的改革,即税制及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收税。在税种划分上,根据税制改革后税种结构的变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别设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1994年,地方税收入(不含共享税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至此,与分税制相联系的,具有真正意义的地方税产生了,同时,也初步形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框架。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