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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表现为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6:55

A. 如何看待经济法的地位它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何在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本质上是经济关系,在经济关系调整中与经济法相辅相成。一方面,经济法维护宏观、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民法规范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行为,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由经济法作具体调整。
在法律作用上,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公民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最后,两者互为补充。民法以人为本,其理念是自由主义,对抗国家力量的侵犯;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私利与社会公利的矛盾,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既是不同的法律,自然也存在差异和个性,且两者的区别是较大的,主要体现在:
1.两者法律属性不同。民法突出个体权利,以个体为本位,强调社会个体权利平等和自由;而经济法强调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眼于全局和长远的利益。
2.两者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只限于公民和法人;经济法主体除公民和法人外,还包括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
3.两者的调整目的不同。民法侧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目的是保障经济主体自由基础下的交易成果;而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4.两者调整主要内容不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平等性。具体来说,民法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主要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显著的服从性、经济法每一条具体原则都以保护社会利益为目标,体现社会整体权益本位,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
5.两者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对违法行为则更多地采用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在民法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行为一般不会受限制,不过多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保护,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由市场主控。而经济法则以行政性手段为主,民事、刑事的调整方法为辅,多带有惩罚性。另外,还有经济法独有的奖励手段等。在经济法领域,若市场交易破坏公共利益的协调,即使交易是经济主体在平等、意愿基础上进行,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强制手段即宏观调控,弥补自由交易状态下的民法的缺陷。
6.两者的责任形式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位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兼有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的不同点,互不隶属,互为补充。我们更应关注的是他们之间的差异性铸就了他们之间的联系。只有这样,才会发挥两者在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财富分配中相得益彰的作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10世纪,欧洲的一些庄园主利用手上聚集的资本进行生产,促使了社会分工和工厂手工业的发展,为商法诞生创造前提条件;11世纪,商人为保护自己利益,采用通行的商事惯例解决商业纠纷,最终发展为商法,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为主。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调整商业行为和活动的作用,并对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的外延争议较大。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商法关系,他们是典型的商业社会,具有较完备的商业法律制度,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
法律属性上看,两者都与经济生活联系甚为密切。从法律主体上来说,有些主体,如企业,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有相同的地方,都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刑罚手段。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具有亲缘性,两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和谐性和互补性,而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和互耗的二元互补体系。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1.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规模性、集团性商事活动的扬弃和发展,是政府不干预式的产物。而经济法的产生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控,以纠正整体的不平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不仅对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监督、组织、协调,使个体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经济法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产物,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商法属于私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维护主体的私权,调整利益关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经济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属于公法;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兼有私法的特点。
3.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以营利性主体权益为主,是商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是商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全局,强调公共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履行经济职能,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商法调整的基本上是横向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是纵向的。
4.两者调整范畴不同。商法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企业个体的权利;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经济生活中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关系。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等往往属于经济法范畴调整的企业,而一些完全由市场调节活动,与国家协调无关的企业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5.两者调整目标不同。商法一般为具体的商主体或是从商行为提供规则,规束行为,保证商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从宏观国民经济运行问题出发,旨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6.两者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多采取自律性和非权力性方法;经济法多采取他律性强制方法,即权力性方法。
商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调整组织与商行为的法,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它们亦绝非相互排斥的关系,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协调经济关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民法、商法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经济法从横、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虽然民法、商法、经济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彼此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并非纯然无涉,任何一个法律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容忽视。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起基础性作用;而经济法克服市场经济内在缺陷,补充、弥补了民、商法调整的不足。只有充分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作用,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是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则必将推动我国法制体制建设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B. 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有哪些特点

在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既可以在通过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行使权利(权力)和切实履行义务中得到体现,也可以通过严格执法来保护权利主体的的合法权益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1、经济制裁。常用的有赔偿经济损失,交付违约金等。
2、经济行政制裁。指行为人尚未构成犯罪,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经济性质的行政处分。
3、经济刑事制裁。指对违反经济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犯罪分子,由法院给予的刑事制裁。

C.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管理与协调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调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如国民经济计划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法、税法、工资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再次,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法律关系是出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D. 经济法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三者有什么联系

1、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生产关系的内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产关系是指直接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和人的关系。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体系。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所建立的诸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3、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2)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4、三者的联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2)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决定了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与此同时,经济法律关系对经济关系存在巨大的反作用。

E.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有何关系

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多局限于实体法上的思考,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说自话的感觉,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所以,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与之相适应,经济法的程序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一种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规则,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于有效保护公益的考虑,经济法程序中的原告与传统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确,其保护的利益也经常与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更多的情况,表现为一种扩散性的趋势,以保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学者把这类诉讼称为保护扩散性利益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上就是公益诉讼。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而我国现有的三种诉讼制度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现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处理同一经济违法行为:即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应按民事诉讼法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来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还可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则按刑事诉讼法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追究。这种由不同诉讼程序转换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响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这种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经济、刑事三方面解决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避免由不同诉讼程序转换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弊病,以保证对违反经济法行为处理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这样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出现决定了必然会有新型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经济法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一定为新型法律关系主体所分配和承担。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社会性的特点。社会性的财产(即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以及社会性的行为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因为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性特点,决定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方法的特点。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同客体一样,也具有社会性的特点,经济法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经济法义务主体的义务是对社会的义务,而不是对特定主体的义务;经济法权力主体的权力是为实现经济法权利主体的“社会权”而设置。因为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因此,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对社会的责任;法律责任追究的司法程序应当主要适用公益诉讼程序。为什么对违反经济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均应属于“公益诉讼”?依据在于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本质与宗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的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责任等都可以验证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

有人试图否定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达到否定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一方面,除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外,还有独立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实体法律、法规,它们各自都没有也不可能都有专门的诉讼法相对应。但是,岂不知,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实体法律法规与民法不是同一层次的部门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诉讼法及其特别规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与这些民法之特别法相对应的诉讼法。同时,这个理由也不足以驳倒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契合性。因为谁也不认为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认经济法与民法是同一层次、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部门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国实体法领域并不存在独立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也很难制定出统一的经济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实上,经济法历来没有取代民法作为基本法地位的企图,否则就是对经济法地位的严重误解和歪曲。至于说实体法领域不存在独立统一的经济法部门,这是对经济法固有理论的简单否定。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致使统一的经济法典无法出台,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说明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缺乏实体法的前提。试问: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但为什么又有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呢?所以形式意义上的实体法不完全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但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司法保障,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同时,经济法冲突或经济法纠纷的大量存在及其与民事纠纷的严格差异是经济法诉讼产生和独立的现实前提。经济法冲突表现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两种状态。内部不经济又表现为投资者对经营管理者丧失信心、经济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严重低下、成本费用过高、分配显失公平等。外部不经济表现为不正当竞争、垄断、可持续发展受阻、经济负增长、供需严重脱节、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明显化等。这些冲突显然与民事冲突有着极为鲜明的差异。而且,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法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同一经济法冲突往往同时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诸方面的不同性质。因此,经济法纠纷并不是“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质上与民事纠纷有区别,民事诉讼与经济法诉讼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经济法诉讼突出表现为具有公益诉讼的特性。

F. 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式是什么

国家既规定了监督和保护机构,又规定了各种保护方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监督保护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经济职能部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大常委有监督国务院工作的职权,这是最高的监督权,当然应该包括对国家经济领导机关的国民经济管理进行监督在内。至于国务院主管经济工作的各部委,如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均有权对全国的或者所属经济单位进行经济监督,对违法者有权进行处理。其他经济职能部门的经济监督,主要包括会计、统计、财税、银行、物价等部门对各自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经济法给予这种监督以法律强制性的保证。
此外,还有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以及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经济法规,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
审计机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经济主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监督的目的,是要使财政、财务收支正确合法,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仲裁机构。当经济法主体发生经济纠纷,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有关机构进行仲裁。有的经济纠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的劳动纠纷可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经济审判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这些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G.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 A.社会关系 B.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D.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供参考。

H. 经济法是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责即责任,义务,权即权力,权利,利是物质利益,效主要指经济效益.四者关系: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组织,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尽责,享权,获利.原则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方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永恒话题。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更是一对突出的经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现代经济法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解决旧体制,的过度,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确立企业组织的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这样才产生了经济法。在经济法出现形成之后,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其基本目标是要管活经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这是经济法功能发挥的最佳状态。我们必须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去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去把握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权利的种类: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点:1.它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它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它的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能地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4.它一般就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显著特点:可概括为全面、系统综合:1.经济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2.它自始自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3.它对经济法律关系采作多种手段予以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它们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随者,有此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I.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A. 经济关系 B. B. 特定的经济关系 C. C. 法律关系 D. D. 特定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3)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4)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

2、经济法的作用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2)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5)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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