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广义经济法体系和狭义经济法体系。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⑵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存在许多本质的区别:(1)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上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跨越国境的商事活动时,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2)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经济关系,一般不涉及自然人才有的婚姻、抚养、继承等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3)调整方式不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是实体规范,可以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性质基本上是冲突规则,它本身并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解决当事人的争议。(4)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法中涉外经济法规。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⑶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程序规范的总称 ,具有自身的调整对 象和调整方法 ,而且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 .因此 ,国际商法完全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 .西方国家 在 20 世纪 60 年代就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在我国 ,将国际商法学作为广义国际 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是在目前条件不成熟时的可采之策 . 关键词 : 国际商法 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学 法学部门
21 世纪 ,我国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 , 更加积极和更富建设性的作用 ,我国企业将
更为全面和深入地从事各种国际商事交易 ,展开国际竞争 .这种涉外经济发展态势对国际商法的实践和 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 . 但遗憾的是 ,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对国际商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国际商法一直没有被作为一个独 立或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来对待 ,国际商法的宏观和整体研究成果十分匮乏 ,甚至对国际商法的定义也没 有明确一致的认识 .有鉴于此 ,笔者拟对国际商法和国际商法学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抛砖引玉 . 本文首先界定国际商法的定义 ,进而依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论证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最 后阐明国际商法学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一客观事实 ,并建议我国法学界确认国际 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的地位 .
一, 国际商法的定义
我国学者对国际商法 ( Internatio nal Co mmercial Law , Internatio nal Business Law or Internatio nal Trade Law ) 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渊源包括国际条约 , 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其范围主要包括代理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
① 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合同法 , 买卖法 , 产品责任法 , 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 也有学者认为 , 国际商法
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渊源包括国际商事条约 , 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法 ,其范围主要 包括合同法 , 代理法 , 买卖法 , 产品责任法 , 海上货物运输法 , 海上保险法 , 票据法 , 商事组织法 , 工业产权法
② 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程序法 . 上述两种定义基本相同 ,而且都将国内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之一 , 只是
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 笔者从实在法和统一法的观念出发 ,主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争端解决 程序规范的总称 .这里 ,需要作几点解释 : 第一 ,国际商法是实在法 ,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渊源并为 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 ,而不是存在于理论形态的比较法 .第二 ,国际商法 ·36 ·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 — 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是统一私法 ,是独立于国内民商法 , 专门而且统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 ; 国内民商法 , 国内经济法和 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 .第三 ,从范围上看 ,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 , 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 ,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国际支付法 , 国际借贷法 , 国际融资租赁法 , 国际投资合同法 , 国际担保法 ,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 ,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 , 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商事仲 裁法 .将上述领域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的范围 ,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 ; 而在公司法等领域 ,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 ,因而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
二, 国际商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 ,判断一类法律规范是否从整体上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需要考察这类法律规范是否有自身的 ③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 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包括政治关系 , 经济关系 , 家庭关系 ,等等 , 它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法律的调整方法 ,指法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特定方式 ,如刑罚制裁或民事责 任的方式 , 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式 .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 ,显得过于宽泛 ,往往需结合调 整方法才能较清楚地解决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 如果一类法律规范 ,运用自身特定的方法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达到一定程度 ,以致形成了系统 的具备一定规模的体系 ,则该类法律规范就可以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 以下我们依次考察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 调整方法和规模体系 ,从而就国际商法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作出判断 . ( 一)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 —— — 国际商事关系 第一 ,国际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商事关系"即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指自然 , 人, 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代理关系 , 物权关系 , 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婚姻家庭 , 收 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 .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决定了国际 商法的私法性质 ,从而将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区别开来 .第二 ,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 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具有国际因素 , 即商事关系的主体 , 客体或内容 至少有一项具有国际因素 .商事交易的主体 ,如果一方 , 双方或多方具有不同国籍 ,或其住所 , 营业所位于 不同的国家 ,即为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 主体不具有国际因素 ,但商事关系所指向的标的位于另一国家或产 生, 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另一国家 ,也可认为具有国际因素 .以具备国际因素的商事关 系作为调整对象 ,决定了国际商法必然与国内民商法有所不同 .第三 ,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虽 然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关系 ,但却不同于国际经济管理关系 .从大陆法系的法律用语来看 ,平等主体之间的 经济关系 ,在法律上的标准术语是 "民商事关系"而非 , "经济关系"而国内经济管理关系和国际经济管理 ; 关系 ,在法律上的标准术语才是 "经济关系" .因而 ,在注重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划分的大陆法系国家 ,商 法和经济法 , 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因为 "经济关系" 这一关键词而合而为一 ,而是由于采 取了 "商事关系" "经济关系" 与 的不同表达而泾渭分明 .我国近代以来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而且在 20 世 纪 80 年代后在国内法上也区分了经济关系和商事关系 ,因而在国际法上区分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商事关 系也势在必然 .而区分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 ,也就意味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具有不同的调 整对象 ,因而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 . ( 二) 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也就是说 ,它与国际商法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 ,但由于两 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不同 ,故它们的法律性质也是不同的 . 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所适用的国内法 ,冲突规 范本身并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显然 ,国际私法是一种特殊规范 ,它所运用 的调整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是直接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实体法 ,它直接规定国际商事 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所运用的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 ·37 ·
法 商 研 究
2005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
调整方法的不同 ,使得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区别开来 . ( 三) 从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看 ,国际商法已成为一个具备规模的法律体系 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产生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 ,其标志是 1919 年国际商会的成 立 .从 19 世纪末开始 ,直接规定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约和习惯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发 展 .国际商事统一公约首先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 , 具体成果为 1883 年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和 1886 年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6 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 ,总部设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 . 由各会员国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一些个人会员组成 ,致力于海事私法的统一 .此外 ,国际法协会也把制定 统一私法作为其宗旨之一 .1919 年 ,国际商会成立 .该组织总部设在巴黎 ,由国际商业组织和企业组成 , 并在众多国家成立分会 ,主要从事贸易与银行惯例的编纂和研究工作 .国际商法在这一时期大量出现 ,反 映了世界市场得以形成这一客观现实的需要 .伴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将 世界市场瓜分完毕 .国际货物买卖 , 国际直接投资 , 国际借贷交易空前频繁 ,这使得运用冲突法解决法律 纠纷方法的弊端充分显现 ,也促使了国际意识的复归 .一方面 ,商人们推动各自的政府制订统一公约进行 协调 ; 另一方面 ,商人们也开始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机构来编纂自发形成的惯例 .国际商会的成立是商人 们国际意识复归和商人们要求制订国际商事统一法的集中体现 . 在 20 世纪 ,国际商事实体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以国际商事公约 , 国际商事惯例 , 普遍性格式合同为 渊源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已形成体系 ,涵盖了国际商事交易的许多重要领域 .在国际公约方面 ,国际统一私 法协会 ,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国际代理 , 国际货物买卖 , 国际货物运输 , 国际支 ④ 付, 国际融资租赁的一系列公约 . 以国际惯例而言 ,国际商会 ,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其他机构制定了多种 国际惯例 ,涵盖贸易术语 , , 托收 信用证 , 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 海上保险条款 , 国际保理 , 国际特许经 ⑤ 营等领域 . 在 21 世纪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 , 国际商会的立法活动 更为积极 ,这也预示着国际商法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 总之 ,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而且经过百余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颇具规模的体系 , 无疑应属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 .
三, 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法律部门的产生必然要求对应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也不例外 .世界上最早对国际商法进行系统研 究的当属英国的斯密托夫教授 ,他在 1948 年就出版了 《出口贸易 : 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 一书 .从 20 世 纪 40 年代到 60 年代 ,欧美一部分商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专注于国际商事条约 , 惯例的各种专题和综合研 究 ,成为一个新的法学职业研究群体 —— — 国际商法学者 ,而他们所研究的国际商法也成了一门新的学科 . 20 世纪 60 年代 ,在法国 , 苏联和美国也出现了同样类型的教科书 , 如法国教授 Philippe Kahn 所著 《国际 ( ( 商业买卖》1961 年) ,苏联学者 D · ·Genkin 的教材 M 《苏联对外贸易和法律调整》1961 年) ,美国 W ·S ⑥ ( ·Surrey 和 C ·Shaw 合著的 《国际商事交易法律指南》1963 年) . 据此可以认为 ,在 20 世纪 60 年代 ,就 基本确立了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才重视国际商法的研究 .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末和 80 年代初有些高等院校曾开 设国际商法学课程 ,并招收国际商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生 .1982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 ( 现为国家教育 部) 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学列为与国际法学 , 国际私法学相并列的法学二级学科 .从此以后 ,尽管经贸大学 和综合大学的商学院仍然开设国际商法学课程 ,但在法学专门教育中 ,我国法学界的一般做法是将国际商 法学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的一部分或作为大国际私法学的一部分 .这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大 国际私法学将直接和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置于一体 ,可以获得对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的整 体认识 ,但目前还很难逾越各国学者长期以来将国际私法主要视为冲突法这一约定俗成的观念所导致的 障碍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将公法和私法融为一体 ,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企业从事国际商业所面临的各种 跨国法律问题 ,但无法成立一个和谐贯通的学科体系 . ·38 ·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 — 兼谈国际商法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 客观而言 ,国际商法学独立法学部门的确定对西方国家国际商法的学术积累 , 人才培养和实务指导都 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这些国家能够在国际商法学术研究和实务中处于领先地位 . 我国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 ,要想在国际商法的制订和实施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 必须加强国际商法的研 究 ,必须尽早确立国际商法学的独立法学部门地位 . 笔者在 1996 年就曾经提出国际法四部门说 ,认为 : 除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私法学这两个传统的法学部 ⑦ 门外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学和国际商法学两个部门 . 可惜这一观点至今仍 未引起我国学界和国家教育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 .笔者至今仍然认为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是一种较为科学 的划分方法 ,符合国际学术界的既定做法 ,应考虑加快实施 . 如果暂时无法实施 ,也还有一种变通和过渡的做法 ,就是继续维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作为第三国际法 学科的地位 ,但在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中 ,可以将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狭义国际经济法 ( 也称国际经济管 ⑧ 理法) 和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 ( 也可以称为国际经济交易法) 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来阐述 . 具体地说 ,国际经济管理法作为上编 ,讨论 W TO 法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 , 世界银行体制 , 区域贸易协定 , 巴塞尔协议 , 双边贸易 , 投资和税收协定 ; 国际商法 ( 国际经济交易法) 作为下编 ,阐述和研究国际商事条约 和惯例 .上编和下编各有自己的总论和分论 ,各有自己的实体法和争端解决程序法 .与现有广义国际经 济法学教材相比 ,这种做法能够使学生更加清晰地把握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显著区别的法律领域 ,也将有 助于我国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研究在各自领域的细化和积累
⑷ 法考应该先学哪几科
早期先要从民法和刑法入手复习,一是两门是基础学科,理论性较强,二是在司考中所占分值较高,以2015年试卷为例,民法92分(卷一70分、卷四26分),刑法82分(卷一59分、卷四23分),这样高的分值完全值得花两个月甚至三个月来完成进行第一轮复习,而且民法、刑法尽量早期完成复习,在司考最后两个月通过做题查漏税补缺,那时再花时间掌握理论知识已经太晚。
其次要重视诉讼法学,民诉68分(卷三46分、卷四22分),刑诉81分(卷二55分,卷四26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56分(卷二36分、卷四20分),需要大家重点对待,且诉讼法相对实体法理论性不强,只要下功夫比较容易得分。
再次是商法和经济法,商法52分(卷三34分、卷四18分)、经济法27分,商经除了公司法之外,分值较散,纵观历年考题商经部分法条考查较多,复习时应以法条为主。
最后,2015年卷一部分的法理23分、宪法27分、三国约29分、法制史4分、司法制度18分、而法治理念42分(卷一22分、卷四20分),这些学科许多考点需要记忆,可以在复习的最后两个月多投入时间,而一些分值相对较少的科目,可以通过平时刷题掌握,尽量少用时间。特别提醒大家:法治理念,随政策变动性较强,一定要等司考大纲和复习用书出版后按最新教材复习,以免白费时间!
⑸ 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不是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内会关系的法容律规范的总和。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
⑹ 报考研究生需要什么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国际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扩展阅读: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管理。
⑺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从何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际经济法是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大发展的产物。
⑻ 国际经济法能在什么政府部门就业
可到各级政府的商务部门、法制部门、招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好多。也可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但一般都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
⑼ 在职研究生有必要读吗,国家承认的吗
首先,来看一下为什么那么多人报考在职研究生呢?
1、为找到合适工作而感到渺茫
很多人一旦大学毕业就走向社会,投入到紧张的工作当中,可是光有一张大学毕业证书,也没有社会经验和职场阅历,是很难找到一份理想中的合适工作的,于是就只能是为了生活而将就,可是心中的抱负却一直得不到抒发。
2、工作中遇到各种阻力
大学毕业接触到的都是关于专业方面的基础知识,没有实践的经验和深入的研究作为铺垫,即使投入到工作中当中,也会出现各种阻力,可能是经验不足,也可能是一些技术难题。总之,在工作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难题,因而事业发展不畅。
3、与职场升迁失之交臂
在就职过程里,各大单位总会有一些升职以及加薪的机会,但是这些时候,单位对于在职者的评定标准,往往是以各自的高学历以及高职称,或者是极其丰富的专业能力作为依据的,所以这部分学历低,经验少的职场人员是没有机会的。
接下来,看一下过来人的感悟
A同学最初也是一毕业就踏入了职场,在职场上最初几年,几乎没有什么存在感,而且薪资等待遇方面也跟别人差很多,慢慢的有了自卑的心理,后来做了很久的思想斗争,最中决定读个在职研究生,也有点“死马当活马医”的意思。在经过两年多的学习之后,也换了工作,在学历提升的同时,在职场上也更为顺风顺水,而谈到值不值得的时候,他微微一笑:没有读的人自然不明白其好处。
由于篇幅限制,这里不过多描述,下面笔者就将大家的感悟做下总结:
1、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既然是读在职研究生,那也就是说不同于大学的课程,而主要是一些专业课题的研究和实践,大学课堂会面对各种学科的知识积累,但是所有学科之间缺乏一定的连贯性,学习起来相对是枯燥的,而在职研究生则不同,通过丰富的实践课堂锻炼了学员的实践与动手能力,增加了专业技能,更加能够适应现实的工作。
2、结识了一位好导师
在不断的学习中,除了在专业知识方面的言传身教,还有导师的人格魅力以及关心常伴左右,这份财富将会是一生受益的,而恩师的情谊也是值得一辈子所感怀的。
3、带来了好的就业前景
在收获了无数的专业知识以及证书之后,你就会感到自己的价值凸显出来,与就读之前的茫然相比,前途是一片光明的,可以选择的就业机会突然间多了起来,而面对各种严苛的招聘形式,心中有数,不再恐慌,自己的强大于无形中建立起来。
最后,再介绍下在职研究生吸引大家就读的几大原因
鉴于以上种种原因,一些不甘于固守现状的有志之士就开始了在职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可是有人还在疑惑就读真的有用吗,吸引大家来就读的到底是哪几个原因呢,下面笔者带大家了解一下。
1、花少量钱学习权威的知识
一般情况下,就读在职研究生的费用大致在两三万到三四万居多,个别类型可能要高一些,所以就读费用是不太高的,根据现今的社会经济现状和一些职场人员的收入来看,是可以负担的起的,而且不要光看表面的费用数额,通过专业的学习,学员们可以针对自己的专业不足来进行弥补,因此毕业之后的专业能力会更加突出。
2、可以一边学习一边工作
大家都知道,在职研究生顾名思义就是半工半读的形式来学习,所以这也是大多数人报考的原因,借助最新的专业知识体系融合到实际的工作实践中,即兼顾了工作,又不耽误学习,可谓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3、可以获得优质的证书
还有一点是大家争相报考的只要原因,那就是毕业之后的证书获取,现在大多数人是以同等学力和专业硕士类型学习的,同等学力类型毕业之后可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而专业硕士类型毕业之后可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和研究生学历证书。
4、可以收获丰富的人脉资源
学员在就读时的同学们都是来自各界的优秀在职人员,互相学习的过程里,会与大家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而人脉的积累将是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