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经济法中托收支付中银行的免责条款
有。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这三份文件,对国内、国内异地、国际的托收都有详细的规定。
㈡ 国际经济法概论中,信用证.托收,是怎么回事.
上面的老兄回答的不太正确~~~
简单的说,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要求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书。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取得相关单据,然后将单据交银行,只要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并且单据之间也没有矛盾,银行就得付款。它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虽然是比较稳妥的结算方式,书本上都会说信用证是最常用的的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很常用,因为其费用很高。一般只是对信用不佳或者对还不熟悉的新客户采用。通常业务中,买卖双方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都会更倾向于用电汇的方式,甚至赊销。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 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因此不是上面那位老兄那样银行先付款给出口商,而是出口商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银行不承担责任。如果银行先行付款给出口商,就属于出口押汇或者银行买断了。
信用证其实风险也是非常大的,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开立之后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了,因此银行不会管你是不是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银行只认单据。这本也不难,但是有些不良的进口商会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进口商根本不可能提供的单据,或者规定一些难以完成的条款,让进口商无法取得银行的付款。
这里涉及到的东西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讲清楚的,如果有兴趣的话,建议去看看《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国际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