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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个人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2-07 16:05:14

㈠ 个人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吗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这里内的人个,可以容是本国公民、外国公民等。所以个人是可以做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同一主体可以人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举止法律领域的主体。例如,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既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也可以人成为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等。与企业类似,各类主体都可以因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而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规范。同理,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是经营者、消费者等,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最近刚好在学经济法,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

㈡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对个人罚款在经济法哪一章节

在会计法的章节里面。
扩展阅读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㈢ 从个人所得税法看经济法的价值

一、我国经济法原则的基本内容概括

经济法原则是贯穿在经济法律、法规之中,用于指导经济行为的准则。据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和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且能从现有法律规范中抽象和概括出某一类社会经济关系的共同本质特性;(4)可操作性强,原则虽然抽象,但原则一经确定总是要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导向。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计税手段缺乏调节性:在我国诸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唯一直接担任个人收入调节重任的税种,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收入的两级分化意义十分重大,现在一些人的收入不仅包括合法收入,还包括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但是个人所得税只调节个人合法收入,那些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还得靠公安、司法、纪检、监督等部门去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增收成本。

2.计税内容缺乏公平性:2007年1月1日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职工薪酬的内容,不仅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还包括免费用车、免费住房等费用,而税法中的计税内容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并没有明确指明免费用车、免费住房等费用属于个人所得,从而没有纳税,目前来看这对于一般没有享受此待遇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3.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而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法更为合理,也更为经济,因为它不仅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数,提高征管效率。

4.计税标准缺乏适应性:从今年3月开始,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仅仅几个月后,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再次响起。原因何在?主要是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也参差不齐,“一刀切”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法如何体现经济法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法应符合经济法国家干预原则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要求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国家干预的最基本要求。必须做到:(1)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只能在经济法事先确认的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干预经济,不得随意扩张。(2)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代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3)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国家干预经济往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需要在运用法律、货币、财税、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时,兼用经济计划、产业外贸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因此,个人所得税在修订中就应该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实施正当干预,既可以照顾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又不会发生地方制定政策影响中央税收利益的现象。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对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具体讲,这主要是指:(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2)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收益。(3)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经济安全等价值目标。由于我国工薪所得中的高收入者大多是掌握最新科技知识并能带来大量资金的高层次人才,他们是推动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发展,维持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因素,故为提高效率、增强国家竞争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应当考虑把有关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降至与其他国家大体相当的水平,以免由于税负过重而造成人才和资金的外流,危害我国经济发展后劲。

(二)个人所得税法应符合经济法优化资源配置原则的基本要求

国家征税有二个目的: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实行社会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最主要的任务,而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讲求效率。因此,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必须注重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结合,在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中,效率是我们关注的主要方面。把效率放在优先地位,就是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以能够刺激纳税人对效率的追求为前提,把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放在优先地位考虑,让勤奋努力者因其工作或经营具有较高的效率而取得较多的收益,这样就不会出现计税内容上所谓的不公平了。

(三)个人所得税法应符合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基本要求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并不是要让富人向穷人看齐,而是首先要允许和鼓励人们致富,然后让先富起来的人通过向国家纳税来帮助穷人致富。而伴随“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机制的打破,收入档次的拉开,两极分化现象日益严重,贫富差距的拉大,特别是凭借勤劳和才智获得的所得远远不及那些非勤劳所得,不仅挫伤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长期处于贫困状态,那么即使收入分配再公平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只有先建立鼓励人们致富的激励机制,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理想。此外,针对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靠假合同、假协议,少报经营、资本或劳务报酬等收入,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有必要引入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作法,以防止关联交易损害税收公平公正,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大限度的减少灰色和黑色收入。

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趋势,现阶段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对纳税人、税基、税率、减免等方面的设计直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以此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收入的宏观调控!

㈣ 本人自学经济法。请问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有什么区别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创设性规定。④依照全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授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它的理由: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可见行政规章本身并不是法律,只是法律的下位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与法律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有一系列重要的区别。
在我国,对于行政规章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分类:1.内部规章和外部规章。内部规章主要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规则。诸如行政事务分工、会议形式、文件签发收发周转、情况汇总、表报统计等规则。外部规章主要指行政管理规章,其中内容大都涉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包括一定的罚则条款。行政损权现象一般发生在此类规章的实施过程中。2.中央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央规章又称部委规章,主要指国务院各部、委规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宪法法律,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于全国。特点是适用单一的领域,专业性较强。地方规章亦称政府规章,主要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其授权源自地方组织法,特点是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其内容既具有针对某一事项的特定性,又具有针对一般情况的综合性。3.实施性规章和自主性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㈤ 经济法哪些个人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Indivial Income tax),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㈥ 经济法里的其他个人指什么人

指自然人哈!

㈦ 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的组织或个人。这句话为什么不对

  1.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人。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政府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在通常情况下是民事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如有应税收入的个人是税法主体。因此不能笼统的把公民个人称做经济法的主体。

  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3)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5)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3. 例如,经济法主体的范围包括:

    1.国家机关。类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类型: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3.市场主体。类型属于:经营者,消费者。

㈧ 经济法问题求解

哈哈,还是我给你回答啊。我这是给你回答的第二个问题了。
1、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A企业应该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即先支付乙工资5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2)清偿所欠的税款,即2000元;(3)清偿其他债务,即丁10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A企业只有1+8=9万元的财产,除去现行清偿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共计12000元外,还剩余78000元,不足以清偿丁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再以甲的个人其他财产即2万元清偿;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甲在B合伙企业中每年向合伙人分配的利润来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甲不能因清算而完全免责。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假如清算程序结束后,丁的请求仍未得到全部满足,丁的剩余债权仍可以继续请求甲承担偿还责任,但5年内未提出请求的,则甲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5、该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据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支持清算”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也不正确,因为只有债权人才有这个权利申请,债务人A无权申请。所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有(1)是正确的。
6、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据此乙应退还1.8万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㈨ 掌握经济法对个人成长,企业发展,国家繁荣有哪些好处

你得熟练掌握 得精通 才能谈得上对企业 不可预见的带来好处 那就是 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办事效率更高一些等

㈩ 如何理解个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所有经济的核心就是个人和私有。。所有经济的发展必然也是个人和私有推动的。所以不管是国际经济和经济法,必然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而设,从而保障了经济的发展和顺利进行。
为何说个人和私有才是经济的动力和根源或者说主体?。。因为只有个人获得了自身应得到财富,而私有财富能得到保护,才会让个人有动力和安心继续为了财富和个人目标去奋斗,而这奋斗的动力就是经济发展的源泉。。人类历史和社会历史都证明了只有能发挥个人的能力和保护好私有财产,才能让社会经济充满活力和动力。
而经济法是为了保护经济发展而设立的规则,这其中即保护了由个人所组成的团体获得财富的权利和安全,又打击扰乱经济的投机取巧非法活动,这一切基础都是围绕财富所有者来进行的,也就是围绕经济根源个人来进行的。。
如果只是一个大的经济体而非有具体所属的人,或所属有个人组成的团体,那么这个名义上属于这个经济体中,必然会成为某个在其中掌权的人和掌权人利益相关的人的腐败源泉,是不可能真正利益到个人身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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