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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李昌麒课后答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06:05:36

Ⅰ 《经济法论坛》1-7全卷 李昌麒主编 群众出版社 哪里有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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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李昌麒的学术观点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把握现代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学家总是在不断寻求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或能够走出某种经济困境的理论支点。这个支点一旦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学主张,往往就要为这个国家掌握政权的统治者作为政策目标而加以采纳,进而通过立法把这种政策上升为普遍的规则,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实际上就是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此相适应,法学家们也总是沿着某种经济学说而确立的经济政策目标及其相应的经济立法来阐明自己的法学主张。因此,在他的论证体系中,也总是沿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影响资本主义改革目标的经济学家们的主张,来阐述经济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从而才能从深层次上把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加强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
把科学社会主义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
法律思想本来是属于法律史学研究的范畴,但是考虑到历史上杰出人物的法律思想对法学理论乃至立法都要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纵观我国和外国的法律史,往往又忽略了对经济法律思想的研究,因此他认为,无论是从教学还是科研角度来讲,都有必要把经济法律思想纳入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范畴。于是他沿着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经济法律思想,邓小平建立法治社会的法律思想的逻辑顺序,对它们的经济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这种概括不仅有利于拓展人们的知识领域,也有助于丰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多学科多维度阐明经济作为独立部门法的依据
经济法为什么应当成为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状况的存在不利于树立人们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为此,他提出了公私法兼容论、对象论、专业化分工论、优化调整论、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等“五论”作为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认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公私法兼容论”表明经济法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法域”。“对象论”表明凡是体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都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它是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所不能包容的。“专业化分工论”表明不是所有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同类社会关系都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进行调整,而应当按照法律专业化的分工原则,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即组织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经济行政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优化调整论”表明现代部门法的调整不应是一种一般过得去的调整体制,而应当是一种能够达到最优化调整目标的体制,只有把现实生活中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从行政法和民法调整体制中划分出来,由一个新的经济法部门调整,才能达到最优调整的目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论”表明不要对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一刀切”的划分,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着某种交叉,不要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否定另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存在,而应当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导方面来确定其部门法归属。
把经济法定位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之法
政府之所以要干预经济,是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和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为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是以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为己任的行政法和民法所难以克服的,因此只能由经济法调整。为此,他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定义方法,即把经济法的功能与经济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结合起来的办法,将经济法定义为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此,人们将其称为“需要国家干预论”。“需要国家干预论”与一般的干预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使用了准确的切入点即市场缺陷理论,并以“需要”两字加以配合,因而显得独树一帜。“需要干预论”表面上使用了“需要”这样一个不确定且模糊的词语,但是事实上它包含了均衡干预、有效干预、被干预者对干预者的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经济法权威等理念,从而有助于国家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经济法干预措施。
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
他在对国家权力促进和阻碍经济发展的“二重性”进行分析以及对过去社会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干预、资本主义国家过多地强调权力放任进行批评之后,提出我国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要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和放弃干预这两个极端中走出来,建立一个既不是放弃干预又不是一味干预、而是一个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权力运行机制。为了更好地揭示经济法的历史作用,他运用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国家运用法律特别是经济法的方法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全部历程,进而把经济法划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认为传统经济法是以对政府的“完全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它是从全面干预出发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这时的经济法表现为强烈的扩权趋势,其特征是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而现代经济法则是以对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设”为认识论基础的,因而主张政府只应适度地干预经济,这时的经济法表现出追求授权和限权相结合的趋势,其价值目标是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
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在过去经济法学界,由于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显得较为混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他一方面对过去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中的缺陷进行了反思,另一方面又按照他所理解的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把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率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它又是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干预经济的基本价值取向。
概括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根据他对经济法基本属性的认识,他把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概括为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以及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同时,认为这四种方法又不是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调整方法的简单的分别实用,而是经济法独有的调整方法。
把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鉴于国家已经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推进分配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环节而统一考虑,因而,他把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归结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把市场主体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认识;把市场运行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在形成市场秩序中起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把宏观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基于政府责任的考虑;把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主要是因为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意志,因此对社会分配领域,国家不能不进行适度干预。
树立属于经济法自己的法律关系范畴
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仍然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所构成,所不同的是他把经济法的主体分类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这既可以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相区别,又能体现经济法自己的特性,从而有助于构筑经济法自己的主体制度;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概括经济权限,即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和,从而构筑了经济法自己的权限结构体系;把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为经济调控行为、与国家调控因素有直接关系的物、科学技术成果和经济信息,从而构筑经济法自己的客体范围。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整体性与互动性为前提
他认为我国法学界在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四法”的划分上却出现了教条化的倾向,突出地表现为:(1)固守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标准,忽视了法律部门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交叉与融合;(2)部门法的本位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不适当地夸大了某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轻视其他法律部门;(3)过分注重法律部门的划分,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甚至出现了“你想包容(吃掉)我,我想包容(吃掉)你”的探索路径。这是对“四法”各自的调整对象难以达成共识的一个重大障碍。为了克服这种障碍,他在对“四法”特有的本质属性及其功能进行分析之后,认为在研究“四法”关系的时候,不能把思维仅仅局限于研究它们的区别,同时还要研究它们之间的互动作用,进而提出了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内,建立各个部门法互动机制的命题。他认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基本环境,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应当是以法律部门的整体性与互动性为前提的,如果过多地、孤立地强调法律部门的绝对划分,而看不到它们的互动作用,这不仅可能造成人们对“四法”认识上的隔阂,而且也有悖法律部门划分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可能影响科学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构思了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他认为,研究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要落脚于在我国应当建立起什么样的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体系。对此,他作了两方面的思考:一是从经济法的等级层次出发,可以将它划分为统帅性的基本经济法、领域性的基本经济法以及行政性和地方性经济法三个层次。同时,认为我国制定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经济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应当逐步推进它的出台。二是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出发,认为我国经济法体系应当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维护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所构成。鉴于分配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一直未能引起经济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因此早在1994年在他主编的司法部规划教材《经济法学》中,就将社会分配法作为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子部门加以论述,之后他又鉴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中,通常只是笼统地把效益与公平兼顾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但并未清晰地指出应当怎样兼顾,于是他在2002年7月出版的由他主编并撰稿的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经济法学》中的“社会分配法概述”时,提出了应在不同分配层次上适用不同的分配原则的主张,即初次分配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再分配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益的原则,从而达到效益与公平在整体分配过程中的有机统一。这一认识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和“再分配注重公平”是一致的。
构筑了经济法的实施保障体系
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的形势下,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或者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冲突,应放在经济法的实施上,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实施的负效作用要比无法可依的负效作用大得多。为此,他在建立经济法实施保障体系的时候作了五个方面的强调:一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中的新课题即经济行政执法和监督。认为经济行政执法和监督的任何偏差,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正确发挥,同时还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与群众的联系。二是强调了排除经济法实施中的最大障碍即经济审判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早在1988年3月5日,他就在 《经济参考》上发表了反对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文章,并对经济审判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形式、根源、危害和克服对策作了深层次的论述。这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把克服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一项重要任务而提了出来。三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的直接形式是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四是强调了经济法实施中一个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即经济法实施中国内经济法的冲突问题,并对这些冲突的种种表现及克服对策提出了见解。五是强调了解决经济法实施中的最后一道难题即执行难,并对造成执法难的当事人原因、社会原因以及法院原因进行了中肯的揭示。

Ⅲ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论 与李昌麒 经济法 哪个好

无法判断好坏,来隐忍自而已。
漆多俊 经济法基础理从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关系入手,并从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上,论述了经济法产生和独立的历史必然性,它的本质、功能和任务,它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与调整方法,它的内容与体系,它的立法与实施等各种基本理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独自的见解,建立了本书特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在对经济法理论问题论述过程中,涉及属于法学基础理论的许多概念和原理,本书也重新作了论证,提出了新的看法。作者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够给读者以有益的启迪,希望收中的基本观点及体现于其中的某此研究方法,能够引导读者在学习、研究经济法方面保持基本正确的方面,而不致误入歧途。然而,奇则易谬。
李昌麒 经济法 李昌麒教授鉴于任何一门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都是以一定的理论观点为其基石的,经济法也不例外,因此,他在整个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始终是把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作为其主要研究方向,力图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

Ⅳ 关于李昌麒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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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李昌麒的经济法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逐步走向成熟之际,必然也会伴随着某些不成熟,如果分析一下这些成熟或不成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差异。因此,李昌麒教授在自己的论证体系中,一方面重视对自己过去在经济法研究方法上的缺陷进行反思,另一方面又重视对外国和我国学者科学的研究方法的借鉴,并力图从多样化、整体性、多角度和多维度出发,寻求建立一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要求的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他认为最根本的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学说。对此,他认为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必须反映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经济法观点也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他又认为,任何理论都不应是“现实的奴隶”,经济法学观点以及经济立法实践也不能像镜子一样地反映现实要求,从而认为超前的理论思考和超前的立法都是必要的。
把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
早在1984年他就发表了《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的论文,这是在钱学森教授最早提出把系统工程学运用于法治实践之后,较早的一篇把系统工程学原理引入法学研究领域的文章。该文按照系统论的“大系统”的观点,主张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看成是一个大系统,即“社会主义法制系统”,这个系统是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各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法制大系统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强调系统各个单元要素之间的同步协调,互为作用,进而使系统的功能大于各个子系统的功能,最终去实现一个统一的目的,即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这种良好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个子系统和孙子系统可以独立完成的,而是要由它们的协同动作才能完成。接着,该文又运用系统论的“优化控制论”、“决策论”、“信息论”的原理,对建立法制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该文1987年收入由钱学森教授作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系统科学论著选》。1995年他又在其个人专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一书中,提出了建立“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的问题,同时提出了要运用系统论所揭示的整体性原则、互相联系原则、有序性原则和动态性原则建立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系。按照“整体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被分割的体系,而是由各个部分所组成的其总体功能大于部分简单相加的功能总和的有机整体;按照“互相联系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各种现象的孤立存在,而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整体;按照“有序性原则”建立的经济法体系,不是一个现象之间的无规律杂乱无章的联系,而是一个本质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结构;按照“动态原则”建立的经济法学体系,不是一个凝固不变的机械式体系,而是一个由体系内部多个要素之间通过对立和统一的运动而不断变化并适应客观需要的高级活动的动态体系;从而认为,经济法学体系是由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立法体系、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和经济法实施体系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动态的有机整体。这就使经济法学体系从狭隘的、孤立的、静止的认识状态中走了出来,而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
他始终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对于西方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研究方法,采取全盘拒绝和全盘否定都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者的世界观是紧密相关的,或者说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学研究方法。就世界观而言,无非是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区别;但是,就一个单个的法学研究者及其研究方法而言,两种世界观可能是泾渭分明的单独存在,也可能兼而有之,在兼而有之中,又有主导和非主导之分,因此主张对西方法学派及其法学研究方法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办法。凡是有利于解释和树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这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已逾百年,他们积累的许多反映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已经成了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没有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全部拒绝。但是,他又认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应当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要求,因为,西方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所以也不应当全盘接收。通过对西方法学各个流派研究方法的分析,他提出了在经济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的方面主要有:借鉴自然法学派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我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以便把握经济法应有的品格;借鉴实证主义法学派以法律为对象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是这样的法律”,以便把握经济法的立法含义;借鉴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不拘泥于只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经济法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以便从更高层次上完善经济立法;借鉴法社会学派对现实各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现行经济法律本身的局限,以便及时规范未曾规范的现实经济关系;借鉴法经济学派把法律与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研究方法,阐明经济法必须具备的经济效应,以便使经济法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直接的力量;借鉴制度法学派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方法,阐明法律是一种制度性的事实,以便全面把握经济法律制度的实质 。
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实证性与假设性相结合
他认为,所谓适合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土壤,符合我们党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求。所谓移植性是指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立法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符合市场经济普遍要求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立法实践。所谓实证性是指通过对现实存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研究,阐明经济法的共同的一般的定义、原则、特征、功能及体系。所谓假设性是指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从预测和完善的角度,阐述经济法当具有的功能和体系。

Ⅵ 谁有李昌麒老师主编的经济法的电子形式i笔记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谢谢了

哈哈哈,没有人回答啊。
你自己慢慢看书吧。哈哈

Ⅶ 朋友,经济法,李昌麒和杨紫烜的书,选谁呢求指教!

郭守节

Ⅷ 复习思考题 试述经济法的产生 简述经济法体系 试述经济法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行

一、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解决政府权力过大的问题,从真正意义上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可以说主要解决的是政府失灵,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象征。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经济法就是国家干预之法。经济法已经具有基本体系和框架,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进入国民经济领域成为经济关系主体?是任何主体,抑或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满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须对经济关系主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我国现在已经制定的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等。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经济关系主体是通过作出—定的行为而其成为经济关系主体。行为是其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唯—途径,而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定内在规范则是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秩序”。行为规则是秩序的具体内容,用来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事实上也就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秩序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自复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任何市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和谐、有序和稳定运行状态的良好秩序。经济法体系的这部分内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调整国家在干预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对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并最终保证良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调整经济宏观环境即国家为使社会总供求与总需求达到平衡,运用宏观经济的间接手段,以经济规律作为运作机制引导经济主体的活动,也即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就是借助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从而弥补市场调节的弱点和缺陷,实现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可以说,此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的职能以间接的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因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而共同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因为宏观经济词控关系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了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 :类。那么为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即为宏观调控法。我国宪法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预算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论语·季氏中有“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已存在这样的危机,—方面,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同时在另一方面,贫富差距两极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性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社会分配问题导致了收入差距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不断扩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也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阻碍。目前,我国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一切以人为本,这就要求要使社会分配问题碍到最佳的解决,减少因为贫富差距的社会利益分享不均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经济法在这重大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国的社会分配法由预算法、税法、个人收入分配法、非税性收入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所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属于社会分配法领域的法律同时也在其他经济关系领域中存在,比如说税法、预算法。它们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领域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块重要基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对象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社会分配法所调整的对象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上述的几种经济关系。如何能够让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让类如土地、环境等有限资源最大程度上满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创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性问题。因此,社会分配壁 还应随着法制的健全而不断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需求。
5.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四、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五、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Ⅸ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术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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