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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中保险运输索赔

发布时间:2020-12-07 05:13:26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 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惋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1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② 国际经济法试题

23、b c d
24、<1> b
<2> a b c d
<3> a b c d
<4> a
<5> b
<6> c
<7> c

③ 2017年3月10日,中国利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电告美国唐朝公 司。码不完,国际经济法题

这条提问没有写全,但我做过这个国际法课题,知道具体有6个问题所在。现在回答一下:
1、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范围,该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
2、合同于2月20日成立。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B公司收到A公司承诺时合同成立。
3、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根据CIF术语,货物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本案货物被毁发生在越过船舷以后,故应由B公司承担损失。
4、运输保险应由A公司办理,并由A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在CIF术语下,卖方必须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本案中,B公司可以依据其收到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本案中的承运人因为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按理应当对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海牙规则》承运人又属免责条款,除非索赔方举证证明承运人过错;而《汉堡规则》则要求承运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6、货物损坏事实存在,但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实际上损坏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法律关系解决,如保险。即使买方提出拒付要求,开证行也不应拒付。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④ 国际经济法,急!

合同双方合意不违返法律法规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不是很有利于卖方就是了!
首先解释一下,CIF(成本+运费+保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按照《1990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再解释一下,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a. 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B. 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C.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E. 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F. 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H. 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⑤ 急求一下国际经济法案例的答案 谢谢

案例一:
1、因为A公司抄是卖家,且以CIF价格成交,所以,应由A公司与承运人C订立运输合同。
2、应有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用。
3、A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天津港。
4、货物运输的风险在天津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1,500公斤大米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和拖船厂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二:
1、应由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粮油公司负责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2、粮油公司的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为粮油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包括短量险,所以货物短量、变质等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本案中货物的损失有208.941公吨的短量和发红变质的货物4,927.389公吨。粮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保险公司在赔付了粮油公司后,能取得代位权,即由此取得了对责任方追索的权力。
5、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行使这一权利。

⑥ 国际经济法问题!求答案

陶瓷公司的做法的确存在较大的问题,早上出现沉船事故,下午去办保险,不论如何讲理,都会被当作涉嫌欺诈。假如说投保时间在4月12日签订,都还有理由申诉,还可打官司。事发后再去办保险,哪怕有千条理由,万条道理,都不可能被法院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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