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1、日耳曼法和复兴的罗马法是民法法系(大陆内法系、罗马容日耳曼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也是西欧封建国家法律的主要因素。随着这些国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贸易交往的发展,政治统一的趋势,彼此间的法律便发生许多联系,同时,还产生某些共同的形式和特征。这就使罗马日耳曼法系处于初生阶段和萌芽状态。
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西欧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这些国家彼此交往,它们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于是产生了罗马日耳曼法系。首先在法国,建立了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第一个基地,随后,在德国建立了第二个基地,这两个西欧大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两国的法典和法律体系相互间联系密切,具有许多共同特征。
3、伴随着l8、l9世纪资本主义全球性的发展,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亚、美、非洲许多国家和地方,立法和法典化运动应运而生,并持续发达。他们深受法、德的影响,于是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为世界最大的法系。
B. 经济法咨询
1、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因本案例不属于职务发明,且就权利归属未做约定,故,申请权应当属于李某。
C. 专利权,发明创造,经济法
这是《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完成发明,首先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如果双方之间未订立协议,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如果由一方完成发明创造)或者双方共有(如果双方合作一起完成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主体即为专利权人(一方申请,则专利权人为这一方,如果双方申请,则专利权属于双方共有)。
甲委托乙完成了发明创造,如果他们之间有协议,则按协议所定,无协议,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也就是乙。
其实这个法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多理解理解,法律还是蛮容易的。
D. 宪法有哪些法律法规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E. 经济法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律确认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F. 15号要交的经济法作业,有哪位高手可以帮忙解决
1、从题目角度看,应该是非职务发明(没用本单位资源)
2、申请权原则上归研究员
实际操作中没这么简单,题目也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