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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有关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0-12-06 18:27:22

❶ 国际经济法专业属于法学专业吗 还是法律专业

国际经济法专业属于法学专业。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报考条件
以下专业专科以上层次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
法学类: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刑事司法、律师等专业;
公安学类:治安学、治安管理、监所管理、刑事侦察、边防管理、边防公安等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
不符合直接报考条件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时,须加试(0242)民法学、(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5677)法理学3门课程,所有加试课程均为推荐课程。
学位课程
(0225)国际贸易法、(0247)国际法、(0249)国际私法

❷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❸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

对于跨国公司法律地位的看法

目前,跨国公司凭借其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优势,较之一般公司、企业,
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参与
者,毋庸置疑,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但是关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有很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是国际法
主体,理由是:
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他的活动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于国家及国际组
织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及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秩序均产生重大影
响,使其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际社会实践发展的现实要求。我的观点:
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东道主国家法律的制
约。
在学习《国际法》的时候,马立伟老师提到“王铁崖老前辈认为,国家是国际法
的主要主体,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同样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否认个人
(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我赞同此观点,理由如下:
①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公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有三
个要件:
A、具有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B、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

C、是“实体”

②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这是肯定的。此外
跨国公司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尚未获得现有国际法律的认可,并且无论它实
力再强,他也只是一个公司,其权利与义务不能与国家相提并论,因此它不享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还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受东道主国家
法律的制约。

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二者有交集的地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中有关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属于国际经济发的渊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后者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❺ 有谁能告诉我法律事务(国际经济法方向)都学

一:这是国际贸易和法律的一个交叉学科。不但要学习国际经济和贸易的知识,回也要学答习国际经济法的知识。旨在培养适应国际市场竞争与挑战的运营操作的国际贸易人才,并且使其具备系统管理运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适应国际商务环境的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用型、复合型的管理专业人才。
二:就业一般在国际贸易企业从业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从事国际贸易与经济法工作。
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一) 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这样,就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指导、调整和约束这种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该法律规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会有效地做到“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建设。

(二) 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实现独立自主、公平互利,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面对众多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竞争对手和合作者,中国受到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在进行涉外经济活动中,争议和纠纷也常常发生。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涉及到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谈判的原则和标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知识,才能去打“国际官司”,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个独立国家,其中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已经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严重障碍。同时,即使已经争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也不断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挑战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美国是当时投反对票的 6个发达国家的为首者。事隔多年,美国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认该宪章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指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斗争和努力是“多数人的暴政”,公然号召西方国家联合起来,对第三世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采取“自卫”措施。这种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和积极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将会长期进行下去。因为实行国际经济交往,说到底,各国都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发展趋向,以国际经济法为手段,在国际经济秩序中除旧布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特别是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并且,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中国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订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在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外先进技术、国外资本、国外商品的引入。所有这些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也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范实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这些规范的基本内容,认真加以借鉴,不断建立和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规范体系,并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进法学学科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①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要在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国内实际,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❼ 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律可能导致什么问题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来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为确定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最主要的渊源,其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各个领域。
2.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
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依传统国际法,国际组织并无立法权,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一般来说只具有建议的效力,并不对其成员国具有强制力。但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理论界已倾向于肯定大会决议的法律拘束力,特别是有些联大决议是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决议在国际实践中已逐渐被接受,成为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准则。
4.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如一国的对外贸易法、外汇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海关法等。各国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上主要采用统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后者指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调整国内及涉外经济关系。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法律的授权对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此类解释由于对其他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我国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是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信用证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此外,国内判例在普通法国家是重要的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但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律的渊源。

❽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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