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学法 > 经济法关于发起人违法的案例

经济法关于发起人违法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06 16:23:44

经济法问题,把解释写出来

答案是C
选项A,根据《公司法》第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所以4人已足够,A错误。
选项B,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本题800万亦满足,B错误。
选项C,根据《公司法》第85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本题中由于拟设100万股中对外募集70万股,也就是发起人认购30万股,小于35%的限制,C正确。
选项D,首先根据《公司法》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所以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结合BC选项中注册资本800万的描述和认购35%的要求,发起人应当缴纳的认购股份全部股款至少为800万元×35%=280万元。净资产300万足以缴纳应付的280万元股款,D错误。

题外话,这道题是1998年律考的真题,当时的答案是ABCD,但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由5人以上变为2-200人,注册资本的下限由1000万降低到500万,所以这道题的答案也发生了变化。

㈡ 经济法案例两个求高手解答,最好解答的详细点

案列抄一: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
【分析】工商局没有批准海南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成立,17个人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海南省某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应当以其所投入的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承担返还股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本人物权要求返还股款,所以,海南某信托公司要求某信托投资股份公司筹委会偿还股款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发起人偿还后剩余的资金,可以按照原投资比例分割。

案列二、
【答案】应当付款
【分析】虽然该分公司的经理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规定,不能及于公司外部。李某的行为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并且有公司的相关印章、营业执照,应当认定为公司的行为,所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付款。

㈢ 经济法的案列分析

1、9个发起人中有5个住所在境外不合法,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回法》第七十九条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只认购2500万无不合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人认股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合法,应由发起人承担责任,缴足股款的认股人无须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㈣ 案例分析(经济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㈤ 请大家帮忙做两道有关经济法的简单试题(1)!非常感谢!~

说上两句吧!
1)
1.是发起人,指的是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到法定的35%了吗?文中只说是部分股份!!!
2.是发起人应该大于等于5个,文中是3个!!
3.没有及时召开创立大会!
4.没有登记!更没有发公告了!!

上面是我自己写的,多纠正!!!下面是我查到的!
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在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及股份总数后,应当承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购买的股份数额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在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代销,由社会公众认股。

3.缴纳股款。发起人及社会公众认购股份后,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其他认股人,在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股款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

4.举行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告。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2) 《公司法》对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规定如下: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对于认股人较多或者认股人地址不详,不便于通知的,也可以在创立大会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日期予以公告,使认股人能够了解创立大会召开的情况。2.由各认股人出席。每个认股人都有权利出席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即可举行创立大会。如果出席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达不到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创立大会不得举行。3.依法作出决议。创立大会召开后,所有出席会议的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创立大会依法举行之后,创立大会的使命即告终结。创立大会决议设立公司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即替代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公司就不能成立,由发起人负责设立行为的善后事宜。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先例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㈥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求大神

(1)①公司注册资本抄和发起袭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该公司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②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甲为15%、乙为10%、丙为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不符合规定。
(2)①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②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㈦ 在经济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版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权用负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㈧ 经济法案例解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且也并非是国有企业可以少于5人的情况;(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市领导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5)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6)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7)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公司法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们提出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由他们各承担3.75万元。诉讼费用也由4名被告分担。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㈨ 经济法问题

我国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分析依据新公司法规定。

1、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案例中“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 违法。

2、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违法。

3、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案例中“因此所有出资必是货币”错误。

4、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案例中“可以在国务院证卷管理部门批准前公开招股说明书”违法。

5、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案例中“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违法。
6、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项“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案例中 “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错误。
7、第九十条第一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案例中“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时间. ”错误。
8、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如果公司不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合法,认股人不承担责任。

㈩ 经济法问题,看你们懂多少!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设立股份有限回公司,答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本案中发起人为3个,符合相关规定。

(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公开向社会募集其余450万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委托合法的证券公司承销。

(3)该公司的章程制定程序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通过公司章程”是创立大会的职权之一, 因此本案中,公司章程由三家企业共同制定是不对的。

(4)该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由:“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因此本案中,该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做法是错误的。

阅读全文

与经济法关于发起人违法的案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