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D
A项属于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与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项属于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C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延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同时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延迟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D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迟到承诺视为有效承诺。
② 经济法案例分析(有关于要约,合同)
文件1:要约邀请
文件2:要约
文件3:要约
文件4:要约
文件5:承诺
成立合同关系,因为要约+承诺,承诺时合同关系成立。
B要求发货时,为发货时间。
③ 名词解释的经济法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抄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袭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 求一道经济法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当日收到函件,并立即回复愿意但提出要求,请问这属于承诺吗
这是新要约,承诺要求内容一致
⑤ 一道经济法的案例题目
1、日本B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日方的做法是违约行为。
2、中国A企业与日内本B公司之间是容具有合同关系的。因为中国企业发出要约给了日方,而日方在要约有效期内回复了中企A公司,并作出了同意购买的承诺的,只不过该承诺是附有条件的承诺,日企的回函里对A公司的要约提出了修改,A企业需按新的要约履约则日企B公司的承诺就自动生效。既然双方各自的要约和承诺有效,则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是存在的,所以中国A企业与日本B公司之间是具有合同关系的。
3、上述情况是日企违反合同约定,日企应按合同价履约,若有违约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日企拒绝履约可以想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如无,则可向A企业注册地法院,或日企B企业注册地法院起诉,或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⑥ 国际经济法题目
一、
1、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
2、我国《合同法》对要约邀请这一概念的规定是: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根据《汇票与本票统一法》,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的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略有不同: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⑦ 经济法 合同要约承诺的问题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所以B公司在A公司说不要之前已经发货 ,要约已经不得撤销。
2、如果B公司已经承诺,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A公司不能撤销,A公司不要货是违约行为。
3、对。
4、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可以按照你们的合同约定让B承担违约责任,B可以追究邮局的责任。但是如果邮局本身没有过错,只是B发出货物的时间晚了,则B不能追究邮局的责任。
5、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A规定了B要15号之前发货,则意味着确定了承诺期限。首先有几个问题,1、A发出要约要求B15号之前送货,B有没有给A答复?如果B已经给A答复说15号一定送到,则不可撤销。2、即使B没有给A答复,但是你们是老客户,有经常性的业务往来,并且每次都是A发车要约后B不需要答复就出货,那A同样也不能撤销。最后A最后有没有接收货物,如果已经接收了,则表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承认了合同有效,则B起诉要求A支付货款是合情合理的。
⑧ 不太明白这道经济法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购买某种家用电器,乙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同时签字盖
(1)不成立。因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回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答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乙公司附加免责条款的纸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所以书面合同不成立。
(2)最终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按期交货),甲公司接受(收下货物),所以合同成立。
(3)成立的时间时候甲公司收货时间,成立地点为甲公司收货地点。
⑨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专业人士的答案~~~~~~~~~
题目内容完整吗?分析甲第一次发出的为要约邀请,乙发出的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成立,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不可以,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3、违约,合同成立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规定五天内交货,二其在第六天交货,所以违约
4、不可以,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违约金。
⑩ 经济法,全面要约的问题,谁帮忙解答下,谢谢了
全面要约,是指向所有股东要约,不是要收购全部股份…
部分要约是指向部分股东或者指定股东要约,在超过30%以后,我国好像不允许部分要约,不超过30%的时候,在协议收购中,存在部分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