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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垄断案例

发布时间:2020-12-06 03:28:15

『壹』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法

经济法是从社会角度设立的法,考虑的经济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并对之有效引导规范。
在所有经济活动中,垄断是对社会影响最大(http://ke..com/view/34988.htm#6之中的危害),所以其立法意义最为深远,故为龙头法。

『贰』 关于微软反垄断案的经济法问题

1、微软捆绑销售行为,基于其在视窗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构成了滥用市场支专配地位的排他行为,属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2、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福利。
3、考虑到了微软这种行为对竞争的影响。
同时考虑到微软作为一个公司整体,进行拆分会破坏企业整体发展,也有些不现实。所以没有采取结构性的补救措施,而是采取了行为性的补救措施。责令其开放一些技术数据,停止排他性行为。
4、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应该可以在网上查到一些资料。

『叁』 用经济法理论解释为什么有些国家认为反垄断是 经济宪法

从根本上来说,《反垄断法》有助于促进竞争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我国来说,分立的产权体制正在形成,如果没有相应的竞争秩序框架,可能导致市场势力的出现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竞争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它能给所有市场主体明晰的行为导向,并促进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形成。
第二,在没有强有力的外在约束的情况下,我们不能期望政府自觉地让度权力,这意味着在过渡时期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广泛存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不是来自经济力量或自发成长的企业,而是行政权力,或受政府管制的垄断行业。基于此,作为“经济宪法”,我国的《反垄断法》专辟有关“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这标志着我国将走入一个面向规则和程序的、强调程序公正的市场经济,有助于推动政府转型,促使“政府守法”。
第三,《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潜移默化地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促进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深化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助于在我国公民、企业和政府形成市场公平竞争的理念和文化,并逐渐内化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行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对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肆』 经济法中行政性垄断的有哪些危害

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获取狭隘的部门利益
滋生腐败

『伍』 经济法案例分析 强生上海,强生中国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售价格维持,为什么

今天上午9时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2法庭内正在进行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的终审宣判。上海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锐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即表示“这个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解释里的合理分析原则,法院很专业”。宣判结束后,10时15分,上海高院举行媒体见面会,向数十家媒体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并回答了有关媒体的提问。
至此,这起受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关注的垄断案在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之后,终于尘埃落定。在反垄断法实施5周年之际,此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这也预示着今后垄断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方,只要举证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的这场垄断诉讼起源于2008年的一次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投标。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双方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
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以后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合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故判决驳回其诉请。
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并分别委托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两位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这场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作“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
今天宣判后,正在参加“第二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的国内知名反垄断法专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获悉此案判决内容后表示:“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44000余字的判决书,过半篇幅的精辟说理论证,表明了继美国、欧盟之后,中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

『陆』 试论我国垄断现象的经济法应对

这个问题太大了。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充足的物质文化产品、服务和制度保障,围绕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中国法制建设追求和实现的所有价值目标都是围绕这一最高的价值要求和取向展开的。离开以人为本,其他法的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是法律数量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也不仅仅体现在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表现就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即法律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法律的价值转换和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法律发展模式真正变革的价值导向,是法律制度创新的标志,它将引导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柒』 资本垄断时期经济法发展有什么变化

(1)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两种趋势。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存在两种趋势,即迅速发展的趋势和停滞的趋势。(2)存在两种趋势的根本原因。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生的一切经济现象,都是由垄断所引起的。垄断必然引起经济发展停滞的趋势,又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呈现出迅速发展的趋势。(3)迅速发展趋势的具体原因。第一,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作用的结果。第二,竞争的压力迫使垄断组织关心技术的进步。第三,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局部调整,为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第四,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进行的综合国力特别是军备的竞赛刺激了技术的发展。(4)停滞趋势的具体原因。第一,垄断资本能够依靠其垄断地位和实力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因而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因减弱了。第二,在一定时候和一定情况下,垄断会造成人为地阻碍技术进步,以便维持垄断价格和减少无形损耗造成的损失。

『捌』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反垄断法在发达国家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法”的历史性 反垄断法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被赋予重要地位。 它在美国被称为 “经济的基石” “经济自由的宪法”、 “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在德国也有认为其地位是“宪法的”,在日本则认为反垄断法暨竞争法在经济法 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中国经济法学界一直以来接受了美日等国的这类提法 或观点,认为中国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将反垄断法置于“经济法的基石” 、 “经济宪法”或者说经济法的“龙头法”的地位,作为追求的目标和境界。笔者曾认为,由于政府自上而 下主导转轨时期的改革开放和历史悠久的官本位传统,反垄断法在中国并不具有这种地位,财政法则在整 个经济和经济法中起着主导的作用,但财政法调控经济的“切入式”特点决定了它的副作用,将来我国也 应将“维护市场之固有机制和活力、纠正市场不足来达到调控经济”作为经济法调控的主要手段。而从 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反映出的情况来看,所谓经济法“龙头法”和“经济宪法”的命题在西方国家其实也 已时过境迁,中国实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追求的目标。 市场经济存在两个天然倾向,即通过限制竞争、不竞争以舒舒服服赚大钱,以及不顾既定的商业道德 不择手段地捞钱。这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激励机制使然,构成市场经济的自我否定,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 须有效反对之,否则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转和存续。竞争法正是为了恢复被这两个倾向扭曲的市场机制而问 世的。本来,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一种基础性措施,而对自由市场的崇拜者来说,只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正常运转,整个经济、社会也就万事大吉,必将得益于“看不见的手” ,在无数个体自发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中实现国民福祉的最大化。正如熊彼特所言: “对典型自由主义资产阶级而言,垄断几乎称为所 有弊病的根源—事实上,它成为头号妖魔。 ”在这样的认识下,将反垄断法视作对经济的法律调整的龙头 老大,就是很自然的。然而,二三十年代的大危机和此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证明,在社会化条件下或者 说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仅靠维护市场机制是不足以使市场正常运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 首先,市场和竞争的本性暨优越性是优胜劣汰,市场经济的周期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而“劣汰”和周 期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优胜固然好, “劣汰”则意味着一些个人和企业、群体、产业、地 区等在市场竞争中败北,经济不景气时失业率也会高企、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降低,一个国家如果不能 妥善解决社会成员被“汰”或不景气时的生计和发展问题,任由“马太效应”滋生扩张,则这样的经济是 畸形的,必然会拖累社会和谐进步。这就需要国家、政府超越反垄断,通过货币、利率、税收、财政支出、 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统筹协调;为此,仅有私有制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国有制、合作制、团 体的和任何联合的所有制,也即“混合经济” ,等等。对于混合经济来说,市场和政府两者均为经济所必不 可缺,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 。这就是连资本主义大本营的美国经济也不得 不由政府主导的原因所在。如美国参议院于 2009 年 2 月通过经济刺激计划, “9.11”后美国联邦紧急拨 款 150 亿给航空业, 在金融危机中联邦政府先后提供近 500 亿美元给通用汽车公司并直接策划安排其重 组等等;就是在景气时期,政府也通过公共及军事采购、波音和麦道合并、在国际上推行霸权式的金 融和贸易政策等,主导着经济。日本一度迷信“经济宪法”说,行之有效的产业政策法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经济法成为反垄断法的同义词,一场金融危机,以前的偏颇显露无遗,学者和实务界看问题才变得较为持 平起来。 其次,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存在着不及或不能的领域。市场经济依赖社会成员的营利冲动,因此,不 能盈利或难以盈利的事业、产品就不可能由市场来提供。如果这样的事业、产品为社会和人民所需,政府 就不得不担负起从事该事业、提供相应产品的责任,如教育、医疗、航天、互联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和新能源开发等。在美国刺激经济的 7,870 亿美元中,就有 65%用于投资,投资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新 能源。我国于 2008 年 11 月出台 4 万亿内需刺激计划,更是藉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之际,大力促进经济社 会协调发展。最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与任何公共管理一样,自有其边界,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 个个主体的贪婪及无所不用其极,是竞争法和任何法律所不能完全控制并杜绝的。

『玖』 发改委立案调查中国电信、联通垄断案件用经济法知识分析

法个屁,查来查去,还不是查到他们自己人搞自己人
都是一个娘生的。
这俩公司都不应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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