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能不学总论
经济法分为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市场秩序规制、宏观经济调控、可持续发展、社会分配等内容。它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法律的概括,例如《反垄断法》《广告法》等等。我觉得,你们老师这样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
大学课程课时安排紧张,总论可能没时间。
鉴于一般学生的思维方式总是习惯于由具体到抽象,分论的内容形象些,有利于加深对总论的理解。就算是开始先学总论,也是要结合分论的具体法律来学习。
你老师可能是在学分论时再将分论抽象化为总论的内容,而不是不讲。因为经济法总论太过抽象,体现的是国家和市场的关系,而不是我们民法、刑法等很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需要结合大量的实例进行理解。一个经济主体的一个活动可能同时触发了多个法律关系,而不是民法上单纯的某种合同、某种侵权、继承、婚姻。
经济法总论部分相对于民法总论、刑法总论而言,大方面的内容比较少,也就能讲个历史背景、定义、调整对象、原则、方法和功能,再就是有关经济法律关系和责任的内容,而没有一些重要概念、重要原则的区别等等。例如刑法中单是一罪和数罪的认定就占了很大课时,但经济法没有这么复杂的情况。它的特点是内容涉及范围广,很宏观。
单从应试角度来看,司考等,考的多是分论,总论考的不多,可能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
2. 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这道国际经济法总论的案例题,很重要,谢谢~
《赫尔姆来斯-伯顿法》违反了公平互自利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和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达马托法》违反了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