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国际经济法》论文一篇,围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任选其一,2000字左右
1\河北经贸大学
030109国际法学2007 招生目录(本专业招生 15 人)
研究方向 01国际贸易法版
02国际投资法
03国际金融权法
初试科目 ①101政治(含法律硕士)
②201英语(含法律硕士)
③602民法学
④403法学综合
参考书目 602民法学
《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03法学综合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复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吴志攀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复试备注 复试科目:国际经济法
2\黑龙江大学
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1 WTO法律制度
02 国际贸易法 6 ①101政治理论②201英语或202俄语或203日语③604刑法和民法④804法理学和宪法学 复试科目:
025国际经济法
同等学力复试加试科目:国际法、国际私法
② 论公平互利原则 请高手指教,论文不知道怎么下笔 急!!! 答得好追加200分~~ 谢谢大家了
试论坚持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内容提要] 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原则对法的产生和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经济法层面,因为难以制定单一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各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显示出更为重要的意义。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无论是从其概念、法理、作用、意义、效果,还是现实层面上来,都有其存在的性。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基本原则 公平互利 必要性
作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和现实必要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现阶段,不可能有一种具有国际性的强制力的法律规则的存在,而国际经济法的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国际经济的日益发展,全球化和一体化不断加强的今天,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都是非常有益的;从二战后世纪交替的时刻,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有着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则则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 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内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第一章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各国间的经济关系,如同政治和其他关系一样,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则指导: ……;(e)公平互利;……”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
同时在《宪章》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包括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并按照其现有的和今后订定的规则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二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首先,要求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公平互利,在主体资格上先要平等,这样,才谈得上其他层次的公平,才谈得上互利。
其次,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最后,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三 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都有着的作用,坚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从公平互利原则的产生上来看
公平互利原则,是适应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
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规定: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当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则的基础上:……(2)国际大家庭的一切成员国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最广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证大家享受繁荣;……
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由历史遗留下来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经济大国依旧很有市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远。
作为公平互利原则产生要求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现实中,坚持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的现实必要性当然存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开的问题,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二)、从法理上看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原则源于规则又高于规则,体现着规则的精神实质。法律原则虽然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互利原则不公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并且可以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具有灵活性。
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始终,体现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判断标准。因为不可能有一种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用一种公平互利的原则来衡量国际经济关系的公正性,与国内法相比较,它的作用较为完整地体现在对守法的指导上。
在现实中,许多经济大国为了一已之利,要么在创制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作损人利已的规定,要么对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条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释。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差距,许多发展中国家有时在创制中吃亏,有时在事后的补救中吃亏。因而,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使大国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这一原则,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从公平互利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
国际经济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其中经济主权原则是基础原则,还有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与经济主权原则是密切相关的,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决不能割裂对待。经济主权原则是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无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实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则,才能保证国家的经济独立和主权完整。现实中,许多借主权平等,而实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许多经济弱国都难以实现真正的经济主权,因而现实中正确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十分必要。
对于全球合作,和有约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的,不然,在吃亏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约,都是不合理的。
(四)、从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存在的意义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双赢是最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个国家都追求的,不吃亏是各个国家的底线。互利的存在,恰好是为了创造一个双赢的环境;而公平的存在,则是对于不吃亏这一底线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对于在双边中的国际经济具有的吸引力,对于双方的整体发展乃至各方的发展都是有得而无害的,对于国际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则对于原有的经济实力相当、国际地位基本平等的国家,具有落实和巩固原有的平等关系的作用;对于原来经济实力悬殊、国际地位不平等的国家,具有纠正原有的不平等关系,确立实质平等互利的关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则贯穿于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在国际贸易、投资、税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则不但可以促进它们规模的扩大,而且对于它们的良性发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五)、从公平互利原则实践效果上看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公平互利原则的最好实践,莫过于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斗争得来的普遍优惠制。虽然实行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当然,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普遍优惠制的实行,把从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实到实质的公平层面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过,从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优惠制也有一些问题,因而,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在国际经济的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加强,从而,在更多的层面上实现公平互利。[Page]
(六)、从中国的实践上看
中国现今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国际经济交往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则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规定了平等互利原则;2004年4月刚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国家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对外经济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国内立法中的指导地位。
国家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则,因而,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③ 想写国际经济法的论文 现在定下的题目是“BOT项目的法律问题研究” 求指导~
BOT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运用BOT方式进行融资,无疑可以扩大资金来源,分散每个企业承担的风险,同时,由于高投入,高回报,获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时,由于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复杂,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综合来看,有这几个类别:第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比如招投标的问题,所有权的问题,政府保证的问题,税收优惠的问题等等;第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比如投资风险,汇率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第三,违约救济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第四,BOT项目融资的问题,比如资金的来源,贷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当事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问题
BOT投资的主体有政府与项目投资人(或称项目主办人)以及项目公司;发放借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项目贷款人;提供项目保险、财产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项目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商、转包人、分包人、提供机器设备等租赁的租赁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营运方,项目投资回报和贷款偿还的担保人等。多个主体有可能跨越不同国境。
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联系起来,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政府主管部门与该BOT项目主办公司之间的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政府与项目主办人关系形成的法律基础。特许授权的内容是以项目公司设立及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为核心,涉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一揽子”安排。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与核心;这个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有学者认为相当于行政合同关系,有学者认为相当于国际经济合作中的国家契约关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国外仲裁机构管辖,而必须在我国进行仲裁或诉讼。(2)项目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合同;(3)项目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4)承建公司与项目公司的交钥匙承建合同;(5)以及项目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使用、移交合同、与贷款人的贷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等等。BOT方式在运作时,就体现为上述各个合同的实际履行。[⑦]因此,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政府保证义务,项目公司的担保义务,主要是投资回报担保和贷款偿还担保,以及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交付贷款、如期完成施工、转移所有权、如期供应原材料等等。
(二)BOT风险的分担问题
BOT由于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额大,建设和回收成本周期较长,因此风险较大。政府之所以会采用这种投融资方式,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减少直接财政负担,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运作效率。在分担风险的时候,应当注意风险承担与权利获得的平衡。
总的来说,BOT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政治风险,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变(如税收增加、对基建项目进行限制等),政府行为的影响。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稳定也是政治风险,如通货膨胀率、财政赤字、外汇管制、偿债危机等。以及包括国有化的风险、战争内乱险等等。为了减少风险,项目公司一般要求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项目的批准即构成对国家的约束力,即要求东道国提供政府保证,如发生上述风险,政府应给予补偿。同时,也会向投资者母国的保险公司、出口信贷机构、国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投保,以转移政治风险。也就是说,这类风险可以通过合同安排和投保来分担。(2)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指的是项目参与者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的事件给项目造成的损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以及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中,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补偿,只能由项目参与人通过协商等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摊,而诸如外汇险等,有些时候可以与政府签订协议要求政府保证外汇的稳定,有时候则需要项目参与人自己承担。这类外汇险也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3)经济风险,主要指的是BOT 项目所在的外部经济环境对项目建设和经营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这里,外部经济环境包括世界经济环境、国家经济环境及相关行业经济环境。比如,世界经济形势萧条,金融市场不稳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财政状况恶化;相关行业的风险,比如供应关系发生大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销售市场萎靡等。这三种风险都是无法为项目参与人控制的风险,可以称之为外部风险,需要审时度势尽量避免。比如,借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长期的供应协议。同时,需要按照权义比例协商分担。(4)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系指BOT项目在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潜在不利影响。又包括:完工风险,比如在建设过程中因出现监理问题、财务问题、资金问题等,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完工,造成违约;经营维护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装错误等引发的问题等等。[11]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同协商分担。因为不同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如果违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做到细化,权责明晰。如果安排合理,这些风险即使无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术风险,主要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更新换代而带来的风险。这就要求项目参与人主动进行技术改良和更新,避免由于技术落后带来的风险,比如无法盈利,或者无法获得贷款。
总之,项目参与人通过事前判断,事中控制,事后总结,识别不同种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把项目风险降低,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与分担措施,避免自身承担的风险过重,无法获得收益。
(三)违约救济与法律适用问题
违约主要指的是违反合同的规定,由于BOT大多有外国公司企业的参与,利用的也主要是国外的资金,因此就涉及到适用哪一国法律或者是否适用国际法的问题。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违约,当然可以采取合同法上的救济办法。比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式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仲裁,视当事人约定而定。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采取救济措施的时候,应该依据什么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会涉及到多国当事人,比如,项目公司是外国公司,或者项目贷款人是外国银行等。这里又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是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称之为辅助合同。如前所述,对于特许权协议的性质有争议,因此带来的法律适用也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东道国法律,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外国法或者国际法。由于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国公司之间,我们在此不予讨论。只看第二个问题。即其他合同或辅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可以明显看出,辅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根据一般的民法原则和合同法原则及规定签订的。因此,这类合同自然要适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BOT项目的投资者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成立项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资的,也可以是由东道国合作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的。无论采取哪一种模式,项目公司通常都具有东道国内国法人资格。当项目公司与辅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时,则该辅助合同只能适用东道国法律。如果辅助合同法律关系中含涉外因素,则会涉及到合同准据法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各国规定并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合同自体法模式,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由当事人约定法律适用问题,并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为了公共政策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BOT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前面已经反复指出,BOT投资额大,单靠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资金都需要从别的渠道获得。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
(1)银行贷款,这是获得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按BOT模式运作的项目,是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作为担保条件,依靠项目自身的投资价值进行融资,是一项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这里的有限追索权是指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例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这种规定范围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 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13]项目融资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保证,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担保,其融资能力不受项目股东本身的资产负债情况限制。这为资金薄弱的中国建筑企业利用外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14]因此,这种贷款方式也可以分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即把一部分的风险转移给贷款人。这些银行既包括国内银行,也包括国际银行以及外国政府等。
这就会涉及担保法律问题,借贷法律问题等等,贷款人愿意在有限追索的情况下提供贷款,必定是因为对项目经过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会加入诸如完工要求等条件,如果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则涉及到违约等问题。
(2)股权投资,它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入的股本组成的。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通常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一些主要当事人,如承建商、营运商、供应商、用户、东道国政府等,有时银行也可能成为合营者之一。除合营者认股外,项目公司还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特别是当工程耗损大而需要较多股本时,更需如此。[15]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方式,成本也较低,可以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筹集到长期稳定资金,同时,如果企业经营得好,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以持续融资。因此,就会产生诸如上市、发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3)中间资金,或者说第三方资金。第三方是指愿意购买项目产品、接受项目服务,愿意为项目提供原材料设备等的公司和政府机构。它们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经济利益的考虑,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一些股本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等。包括“长期购买合同”、“远期购买协议”和“设施使用协议”,这也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这类资金的地位以及清偿次序等都会涉及到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偿位次排在银行贷款之后,股本金之前。
综上所述,由于可以大规模筹集国内外资金,并运用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经济建设,降低政府成本和经济风险,BOT成为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我们在运用BOT方式时,要处理好它在各个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大二就开始写论文了,不错啊,不过5000字的小论文应该不难写吧。你找一个点,多看看别的论文,再加入一点自己的观点,就没什么问题了。你在哪个学校学法律?
④ 急求一篇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题目是关于经济法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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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毕业论文不太会写果然还是去找点专业的参考别写跑偏了……
⑤ 我要在CNKI搜索核心期刊里国际经济法类的论文 怎么搜
数据来源选择核心期刊
主题选择国际经济法
⑥ 法学硕士论文有关国际经济法的较容易写的论题求推荐
OK ,可以帮忙选题。
⑦ 国际经济法博士,尚未发表过论文,考上的几率大吗
不影响你考上博士
,但是论文发表越多,
导师越看重你
就专业而言,武大比较好;
考中国社会科学院
出国机会多。
⑧ 急求一篇税法论文 2500字左右拜托各位了 3Q
「「内容提要」本文主张广义国际税法学说,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主要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客体、主体、法律规范的构成和原则等方面,比较分析了国际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相区别的特征所在。 「关键词」国际税法、调整对象、法律特征 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税法,或称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关于调整对象问题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税法总是同时对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已经很难明显区分出国际税法只调整其中一种关系而不调整另一种关系。尽管从单个的国际税收法律规范来看,其调整对象的单一性仍然存在,但已显得模糊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具体征收的每一项税收,其中既包括了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的征纳关系,也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注: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因为无论如何,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必然最终要在国家的涉外税法中体现并依据这些涉外税法才得以实施;而国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国涉外税法时,也必须考虑到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的国际税收惯例,创造本国涉外税收法制与国际税法相衔接的“轨道”,从而使本国的涉外税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国际性”的烙印。 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的内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这在于: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前者为逻辑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然而从关系的本质来看,尽管国家的涉外税法具有鲜明的“国际性”,但同时也是其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国内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成了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法律分支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本质特征。 需要单独加以说明的是,我们对国际税法概念中的“涉外纳税人”以及“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表述,与目前国内其他学者使用的“跨国纳税人”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表述有所不同。因为在有关国际税法的客体和渊源等方面的问题上,我们主张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不仅包括所得税、财产税,还包括关税等流转税。这样,在国际税法的概念中仍旧使用“跨国纳税人”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表述就未免有失偏颇,不足涵盖上述税种。 当然,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两种关系以及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的紧密结合,是国际税法区别于其他所有法律部门,包括上一级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同一级法律部门,如国内税法、国际经济法其他法律分支的根本特征。可以认为,国际税法的其他大部分特征均派生自这一根本特征。 二、关于客体问题 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层面,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要弄清的是: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涉及哪些税种或者说国际税收关系会发生在哪些法定税种上?目前,存在着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在某些国家,也会发生在财产税和遗产税上。因此,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在关税等流转税方面,因为流转税的征税环节的地域性质往往同国家的地域管辖权相吻合,一般不会发生不同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的现象,所以,关税法等流转税法是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的(注: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后者则认为除了狭义说所涉及的税种法以外,关税法等涉外性的流转税法也包括在国际税法中(注:参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
⑨ 国际经济法方向的硕士毕业论文该选什么题目好
如何找到一个比较合适的题目 有人说:选对了题目,等于论文完成了一半。这话可能有些极端,但也不无道理,因为选题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论文的价值,也关系到研究的成败。所谓“选对了题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课题有研究的必要性,二是指课题有研究的可行性。关于前者,各位老师的文章中也有较多涉及,这里主要谈谈后者,而且所谈的只是一些比较具体的细节问题。 一个课题无论多么有意义、有价值,如果不具备研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自己不具备研究的条件,也是不能选作毕业论文的题目的。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考虑一个题目是否合适,是否可以选取,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资料条件是最为重要因而也是最值得重视的条件。 资料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凭借,是学术见解产生的基础。撰写论文,从事研究,不能没有资料,而资料又不是随手可取的,资料条件并不是对于每个人都相同的。科学研究资料的种类很多,而对于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最常用的资料就是文献资料。每个人都处于特定的生活环境之中,可以经常利用的图书情报机构有限,而任何一个图书情报机构都不能无所不包,为此,选题时就要考虑能否拿到自己所需要的文献资料,经过努力之后,得到的资料是否齐全、够用。 其次,时间条件和导师指导条件也是选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论文的写作是一个过程,是否具备充足的时间条件,直接关系到论文能否完成及完成的质量。毕业论文通常要求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这就更要求作者在选题时充分考虑时间条件,根据时间条件,衡量课题的大小是否适中及难易程度是否恰当。 为使论文写作的时间尽可能充裕一些,选题应当尽可能早一些,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越早越好。选题过早,对自己所学专业缺乏深入的了解,专业知识的储备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选题就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也就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理想的题目。究竟在什么时候选择并确定论文的题目为妥,要视作者的专业课学习情况而定。以大学本科生为例,大多数人应从二、三年级开始考虑论文题目,至少应当先有一个大致的研究方向,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不断思索、不断积累,待准备工作成熟之后,再用二、三个月时间集中撰写、完成论文。很多高校都把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而且仅给十周左右的时间,如果从选题到写作的全部工作都在这段时间内完成,显然是不够现实的。另外,论文题目的选择并不都是一次到位的,有时会有变动或调整,这就更需要在时间上留出余地。 导师指导条件对于青年学生及所有缺乏研究经验的人来说,都是在选题时所应考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条件。如果感到自己缺乏研究经验,没有独立完成课题研究的把握,就必须格外重视导师的条件。任何一个学科的专家都不可能样样皆通,无所不能,在导师所熟悉的专业领域内选题,容易得到更为具体、细致的指导。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确定论文题目,开列参考文献目录,帮助学生制定写作计划,审阅开题报告及论文提纲,解答疑难问题,评审论文等等。有经验的指导教师总是能够非常到位地指导学生作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使学生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最后,驾驭问题的能力更是选题时不可忽视的因素。这里所说的驾驭问题的能力主要是从研究题目的大小是否适中的角度着眼的。对不同级别的毕业论文的篇幅,通常有着不同的规定。而从总体上看,毕业论文的篇幅相对较长,为此,如果研究的问题太小,则难有展开的余地,写出的论文常会给人一种繁冗、庞杂,“小题大作”之感。相反,如果题目过大,而作者的研究能力及研究经验不够,则无法把问题研究得非常深入、透彻,写出的论文常会流于肤浅、空泛,给人一种“大题小作”之感。应当说,毕业论文的题目过大过小,都是不利于写出高水平的文章的。相比较而言,对于青年学生特别是大学生甚至硕士研究生而说,“小问题”要比“大问题”更容易驾驭,“小题大作”要比“大题小作”更好一些。 为防止“大题小作”,作好课题的限定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通过课题的限定,把所要解决的问题集中到一点上,有利于深入分析、广征博引,把问题谈深谈透,把文章写得更有深度。 清人魏禧说过:善作者能于将作时删意,未作时删题。在论文写作中,“删题”就是删掉可有可无的问题,把全部研究和论证都集中到一点上。有些缺乏研究经验的学生不懂得如何限定题目,常把一个大得惊人的问题作为论文题目。譬如,有一位学生只是对鲁迅散文的某一方面的特点感兴趣、有见解,但写出的文章却叫作《鲁迅创作论》,显然,在一篇大学生的毕业论文中,完成这么大的一个题目是很不现实的。既然是《鲁迅创作论》,文章内容就要面面俱到,对有关鲁迅创作的各个方面的问题都进行论述,至少要有所涉及,结果自己对问题的某一方面的独到见解反而得不到充分阐释,甚至被完全淹没,文章内容显得非常平庸。假如作者能对课题逐层加以限定,就可能会得到一个较为合适的题目:鲁迅创作论--论鲁迅散文--论鲁迅散文的艺术特色--论鲁迅散文深沉含蓄的艺术特色,假如觉得鲁迅所有的散文作品作为研究对象仍有一定的困难,还可以只把突出地表现这一艺术特色的散文集《野草》作为研究对象,最后把研究题目定为“论《野草》深沉含蓄的艺术特色”,便于作者集中研究,写出有有见解的文章。
⑩ 国际经济法方面的论文题目
1、 摘要的写法
论文摘要是全文的精华,是对一项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实践的总结,对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结果的概括。
摘要置于主体部分之前,目的是让读者首先了解一下论文的内容,以便决定是否阅读全文。一般来说,这种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后写。字数限制在200~350字之间。内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主要结论。也就是说,摘要必须回答“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得到了什么结果”、“结果说明了什么”等问题。
简短精炼是学术期刊论文摘要的主要特点。只需简明扼要地将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分别用1~2句话加以概括即可。
论文摘要又称文摘,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日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需阅读全文,就可获得重要的信息。摘要通常置于文题之后,文章之首。在论文发表后,论文摘要常被文献检索系统所收集。
摘要由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组成。目的部分应简要说明研究的目的,说明提出问题的缘由,表明研究的范围及重要性;方法部分应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设计,使用了什么材料和方法,如何分组对照,研究范围以及精确程度,数据是如何取得的以及经过何种统计学方法处理;结果部分要列出研究的主要结果和数据,有什么新发现,说明其价值及局限,叙述要具体、准确,并需给出结果的可信值和统计学显著性检验的确切值;结论部分应简要说明、论证取得的正确观点极其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是否值得推荐或推广等。
说白了,摘要就是你文章的骨架。
告诉你一个懒人的办法:第一句写目的,也就是你这篇文章要解决的问题和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然后是“本文通过……的方法,阐述了……,论证了……,得出了……。”记得摘要最好400字左右为宜,不宜过长。
2、引言的写法
引言也叫绪言、绪论。引言的主要任务是向读者勾勒出全文的基本内容和轮廓。它可以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中的全部或其中几项:
1)介绍某研究领域的背景、意义、发展状况、目前的水平等;
2)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已经解决的问题,并适当加以评价或比较;
3)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留下的技术空白,也可以提出新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的新方法、新思路,从而引出自己研究课题的动机与意义;
4)说明自己研究课题的目的;
5)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或勾勒其大体轮廓。
比较简短的论文,引言也可以相对比较简短。为了缩短篇幅,可以用一两句话简单介绍一下某研究领域的重要性、意义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接着对文献进行回顾,然后介绍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和主要内容。至于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及论文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完全省略。
(1)如何写引言的开头
引言开头(即第一层)最主要目的是告诉读者论文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及其意义是什么,研究要解决什么问题,目前状况或水平如何。
(2)如何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者对他人在某研究领域所做的工作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评述,包括他人有代表性的观点或理论、发明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在援引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必须标注出处,即这一研究成果由何人在何时何地公开发表。
(3)如何写研究动机与目的
在介绍了他人在某领域的工作和成果之后,下一步便介绍作者自己的研究动机、目的与内容。介绍研究动机可以从两个角度人手,一是指出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或知识的空白,二是说明解决这一问题,或填补知识空白的重要意义。
指出或暗示了知识领域里的空白,或提出了问题或假设之后,下一步理所当然应该告诉读者本研究的目的和内容,要解决哪些问题,以填补上述空白,或者证明所提出的假设。
(4)如何写引言的结尾
研究目的完全可以作为引言的结尾。也可以简单介绍一下文章的结构及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从而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使读者了解文章的轮廓和脉络。
至于研究结果,在引言中完全可以不写。研究结果是结论部分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论文应有结论。
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章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观点明确、严谨、完整、准确、精炼。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不要简单重复、罗列实验结果,要认真阐明本人在结业工作中创造性的成果和新见解,在本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新见解的意义。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做出客观的叙述。应严格区分自己的成果与他人(特别是导师的)科研成果的界限。
4、致 谢
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XXX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后定稿的各个环节给予细心指引与教导,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永远激励着我。这X年中还得到众多老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老师们致以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感谢。
毕业论文致谢范例
非常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xxxxxxxxxxxxxxx》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XXX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XXXX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xxx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经济XXXX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