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属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⑵ 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中
统一实复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制部分,其理由为:
(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之外.
(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
(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
⑶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法上的经济关系,又包括国内法上的涉外经济关系;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公法的关系,又有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⑷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1、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3、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4、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5、与国际货币和国际货币和金融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6、与国际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7、与国际经济组织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8、与解决国际商业争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⑸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
(一) 依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中国国民(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正在积极参加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国际经济关系。这样,就必须运用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指导、调整和约束这种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该法律规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会有效地做到“依法办事”,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经济建设。
(二) 依法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真正实现独立自主、公平互利,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面对众多在经济上处在强者地位的国际资本竞争对手和合作者,中国受到歧视、愚弄、欺骗、刁难和坑害的事例,屡见不鲜。在进行涉外经济活动中,争议和纠纷也常常发生。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涉及到争议的实质问题及其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谈判的原则和标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知识,才能去打“国际官司”,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
(三) 依法维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个独立国家,其中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属于第三世界。国际经济旧秩序已经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严重障碍。同时,即使已经争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也不断受到少数发达国家的挑战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美国是当时投反对票的 6个发达国家的为首者。事隔多年,美国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认该宪章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指责众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斗争和努力是“多数人的暴政”,公然号召西方国家联合起来,对第三世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采取“自卫”措施。这种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和积极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将会长期进行下去。因为实行国际经济交往,说到底,各国都是为了谋求各自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必须通晓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发展趋向,以国际经济法为手段,在国际经济秩序中除旧布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 不断完善涉外经济立法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特别是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以促进外商踊跃来华投资或对华贸易。并且,为了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中国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订有关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在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外先进技术、国外资本、国外商品的引入。所有这些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立法,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也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国际经济法的有关规范实行接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广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这些规范的基本内容,认真加以借鉴,不断建立和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规范体系,并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进法学学科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新兴的边缘性学科,迄今尚未形成举世公认的、科学的学科体系。①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因此,要在积极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密切联系国内实际,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
⑹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们都有哪些限制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是国际法的分支
具体规范经济行为
⑺ 国际经济法范畴的法律规范是什么
从法律规范层级来说,有国际公约、国际习惯与惯例、各级组织的决定等等。
其实最主要版的是权以WTO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中很多个方面,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海事。国际争端解决等等,要看你主要用哪个领域的东西了~~
⑻ 统一实体法规范为什么是国际法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由于统一实体规范扬弃了冲突规范的许多弊端,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能够直接、准确、迅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消除了法律冲突,避免了矛盾和纠纷,所以,国际社会在许多领域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
但是,对于统一实体规范应否属于国际私法范围,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存在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中,应归入国际私法相邻法律部门,其理由为:
1.统一实体规范不是用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是以实体法的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用实体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存在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统一实体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2.统一实体规范已经形成了若干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这些调整对象大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因此,统一实体规范划入国际私法范围,不如划入国际经济法范围。
另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纳入国际私法范围,其理由为: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统一实体规范调整对象亦是涉外民事关系,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二者的调整对象是一致的,只是调整的方式不同罢了。法律分类应以调整对象不同而区分,不应以调整对象方式不同而划分。
2.国际私法的发展应随着其调整对象的发展而发展,不应停滞不前。19世纪后期,国际经济的发展,使涉外民事关系中产生了大量的是涉外经济关系,仅靠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已不够了。经济的发展要求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实体规范应运而生,成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手段。
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其理由为:
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和人员往来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外。
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
⑼ 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标准意义何在
首先,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内制关系;其次对国容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