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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经济法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0-12-04 07:13:13

❶ 论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样的..
总之都是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的活专动规则.
规范作用中属有: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有:
1.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经济法的书里面去翻一些吧..肯定会有的..

❷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当包括:(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原则要素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2)法律性,(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经济法基本原则
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❸ 经济法对生活的实际意义

这样说吧,经济法抄的体系(从属法律)袭包括:1证券法(以及证券法的姊妹法《公司法》); 2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调整工,农,商,建,以及农村信用社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行啦);3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4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比如说劳动纠纷工伤之类的这可以说与生活息息相关了吧。注意,《劳动法》调整的是直接的狭义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不属于),5土地法和房地产法6财税法(比如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7环资法

❹ 经济法实施的具体意义

大哥,你这不是让人写论文吧?
经济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秩序,经济秩序对于经济运行的重要性就不用多说了,没有法律保障的经济只能是一盘散沙,混乱不堪啊

❺ 论经济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5)制定经济法的意义扩展阅读:

经济法独立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❻ 学习经济法有什么意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内容:
1、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对外贸易法》等;
4、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❼ 经济法产生的功能和价值是什么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活的灵魂。不仅如此,公平原则又与一切具体的民法原则不同,它具有对一切市民社会普遍适用的效力,且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的始终。在公平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上,公平原则既是其他原则的高位原则,对其他民法基本原则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公平原则又可具体化为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以这些原则作为其实现方式。但民法公平强调的是个体公平、条件公平和形式公平。这种公平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市民社会观念的确立、社会的进步、人性的解放、人格的尊重等许多方面都发挥了其他任何法律部门都难以比拟的重大作用。不仅如此,作为私法代表的民法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的法律规范,它所作用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决定了它只能是私人利益的维护法,它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经济人”,承认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是说民法只是从市场规则角度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只要市场主体沿着民法预先制定的行为规则去追求自身利益最爱猫扑.爱生活对于追求的结果就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至于由此所产生的诸如人类生存危机、社会不公等问题,民法通常无能为力。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也是社会条件的平等,对此列宁曾指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由此可见,民法所倡导的公平、平等的价值理念仅局限于经济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它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去追求实质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个人利益的本位法和个人权利的维护法,如果硬要牵强附会地将民法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那只能是削足适履,是民法的异化。传统的民法既然难以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那么这一任务就只能由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能让全体社会成员受益的整体利益,它既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但又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与个体利益之间是一种既统一又有矛盾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因而从整体上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推动社会发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经济法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广阔的作用空间。
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商人及其行为。而商人作为市场主体,又以追求利润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唯一依据,是不折不扣的经济人。所谓经济人,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⑤并且还应当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谓理性的人或人的理性是指经济人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分析比较和优化选择。马克思指出:“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政治动物。”但同样应当强调的是,在作为政治动物的同时市场主体又是作为经济动物即经济人而存在的。政治人和经济人虽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却有相同的价值行为准则,即无论是作为经济人还是作为政治人,都无时不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以最小代价去获取最大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人无非是活动在政治领域内的经济人。作为经济人,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将经济人的这种逐利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并为商人的营利行为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商法中的效益侧重于对个体效益的张扬和保护,注重的是个人意识的尊重。其主要原因在于,商法中的效益原则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商法上的效益原则、自由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不过是经济自由原则的法律体现。而经济自由主义又是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石。古典重农学派认为,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都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在于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只能在自由经济体制下才能得以实现。作为古典经济学思想集大成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将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进行了发挥和完善,将个人主义作为“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认为个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断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让每一个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自主地抉择自己的道路。在这种一切听其自然的社会中,其规律性力量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的。自由放任意味着经济领域是一种只服从于自身规律运动和变化的独立经济体系,它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之外,且政治国家不应干涉经济领域的活动。社会利益是在个人追逐私利的状态下实现的,个人的逐利过程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但这种效益至上和意思自治通常仅局限于个人,当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意思自治与社会的意思自治发生冲突时,商法首先选择的是尊重个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换言之,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商法侧重于尊重个人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个人利益,而不能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对个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集中。因此,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追求的目的只能由作为社会法的经济法来承担。
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行政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即行政关系。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以国家权力的有效划分、国家机关的严格分工作为条件。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体上包括几方面的内容: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是:内容极其广泛,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公安、民政、科技、卫生、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因其内容与社会生活关系十分密切,而社会生活经常发生变化,因此行政法规范常有变动;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系统的行政法典,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组成;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在各个法律部门中居于首位;立法是多元的,不同国家机关的行政立法,其性质和效力均有所不同。行政法之所以无力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意志又主要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国家有时虽然能兼顾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但从根本上说主要维护的还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维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即是说,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行政法既难以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社会利益作为主要或唯一的价值追求。行政法主要调整和保护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现代行政法的立足点应是限制国家的行政权力,即如何将国家的管理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制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因此国家的一切只能包括其经济行政职能也应以实现这一目标为其存在目的。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将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法律规范也主要表现为限权性规范。因此,从其作用领域和存在目的来看,行政法并不负有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缺陷及维护市场条件的职能,也无力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

❽ 学习经济法的意义(论文题目)

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综上所述,学习经济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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