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重庆大学网络教育2011年9月课程考试经济法 B 卷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共10题、总分20分)
1. 国外中小企业的促进法律制度以()最有特色。 (本题分数:2 分。)
A、
1-5 ACACB 6-10 CACCA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5 ABCDE ABCD BCD ACDE BCE
6-10 ABCD AE ABCE ABCDE ABD
三、填空题
1. “纳税义务人”
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2. 通说认为国有资产包括三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
3. 我国2007年
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2、煤炭、石油、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核能、水能、风能、生物能、潮汐能、沼气能、氢能、激光
4. 能源法有 1 和 2 两
形式意义的能源法2、实质意义的能源法3、形式意义的能源法4、综合性的能源法典5、能源基本法6、实质意义的能源法
5. 在经济法知识框架内
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题
1. 消费者购买到了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要有欺诈行为,才能按照其购买价款的一倍要求经营者支付赔偿,哪什么是欺诈?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对照上条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有经营者的主动作为,且这种主动作为带有欺诈性,经营者没有在商品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产品并不必然构成欺诈,所以对消费者1+1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2. 魏某,1950年1
错误。因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3. 刘某是Y国有企
审计风险规避刘某可能没有注意
这是被审计后处罚对象肆意打击报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当然“致使刘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肯定不是他们的责任
4. 衡阳市某公司
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的约定向投保人王某的受益人熊某支付保险金。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四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五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是法定义务。但这里要明白一个问题: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本案业务员陈某并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本身有过错,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 顾功耘、刘哲昕在
主要有以下三点:(1)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2)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将其作为经济法的相关法研究是可取的,但将其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将会犯简化主义和重复调整的错误。(3)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领域。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是一种趁势。
6. 上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
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便不承担赔偿责任: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②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A厂不承担产品责任。因为:① 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② 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尽管产品中还存在着某些可能对过敏皮肤造成损害的物质,但在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无法检测。因此,A厂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名词解释题 (共3题、总分6分)
1. 财产保险合同 (本题分数:2 分。)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2. 一般取回权 (本题分数:2 分。)
一般取回权是指对于在破产宣告前为债务人占有,在破产宣告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的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规定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中。
3. 银行组织法 (本题分数:2 分
银行组织法,是指确认我国银行体系中所有银行以及从事某些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其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简答题 (共1题、总分4分)
1. 简述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的区别。 (本题分数:4 分。)
科技进步法与科技法两概念在很多教材中都没有作过辨析。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从定义来看,科技进步法是调整由科技进步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科技法则是调整由科技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很明显,科技法的范围要比科技进步法的范围要广得多。从体系来看,科技进步法只是科技法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子部门法,而不是科技法的全部,两者不能划等号。从使用习惯来看,国外发达国家多使用科技法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而我国则使用科技进步法来构建理论和立法框架。不过,在我国,作为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与国外科技法的基本法理规律是一致的。
B. 重庆大学201103次考试试题经济法 A 卷 您做出来了吗
经济法 A 卷
一、1-5 DABBD 6-10 AABDA
二、1、ABCE 2、ABCDE 3、ABCDE 4、ACD 5、CDE 6、BDE 7、ACE
8、ABC 9、ABCDE 10、ABCDE
三、错 对 错 错 错
四、1、(1、公共事业 2、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3、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4、经营 5、地域)
2、(1、《美国联邦储备法》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发行人为使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实施的旨在取得证券上市资格之目标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动态)
4、(1、统一立法模式 2、分别立法模式 3、统一立法模式 4、分别立法模式 5、分别立法 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 7、反垄断法律规范)
5、(1、企业专职法律顾问2、聘请的法律顾问3、企业一级法律顾问4、企业二级法律顾问5、企业三级法律顾问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7、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8、企业总法律顾问 9、法律事务机构 10、法律事务机构)
五、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3、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六、简答题
1、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21世纪以后,尤其是近几年,学者们由于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更为深化,赞成宏观管理主体(国家)、中观自律主体(行业协会)和微观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层次划分,提出了深层次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突破早期单一权利、义务层次,提出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和权利与义务两者均有的多层次法律关系模型。其理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重的,因而法律关系也是多重的,不会像民商法律关系那样,只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单一对应。如国家作为管理主体,它就不对应权利与义务,而是对应职权与职责;而中观主体,如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它们的法律关系则是双重关系,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又有职权与职责的对应。只有微观的市场主体是标准的权利与义务模式。有的学者更激进地提出,现在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的建立是落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窠臼,应当推翻重建或者在经济法中不予讨论。因为,不用这个关系模型,也能解释经济法律现象。
七、案例分析题
1、
2、正确。因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3、因为本案双方间劳动关系的性质是非法劳动关系,劳动法不保护非法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北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京就业的合法凭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人员。沈某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根据规定,应在原籍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后,携带来京务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录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亦应办理相应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手续。沈某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沈某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属非法务工。
4、赵某的主张合理。因为,赵某私人购买汽车作为代步工具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该买卖发生的索赔纠纷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某汽贸公司将假冒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伪劣汽车出售给赵某,并提供伪造的合格证及与车不符的临时牌照,售车发票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加盖“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某汽贸公司已将车款退还赵某,但某汽贸公司与赵某之间因买卖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索赔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某汽贸公司应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汽贸公司应当给付赵某赔偿金55200元,并赔偿赵某赴京鉴定的差旅费1200元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5、应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为: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