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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济法概论

发布时间:2020-12-03 11:28:33

『壹』 广东广告自考本科中的经济法概论和法学概论,哪个好考些,经济法概论是不是有数学呢

我学的经济法概论里面是没有数学的,里面主要是合同法、公司法等等……不难

『贰』 自考法学的经济法概论没信心怎么办

自考是七分的努力加三分的运气。我参加的自考里也有一门很难的概论科目。
也是第三次才考过的,61分。。。第一二次分别54和42分。
其实这本书我前后还没翻过第二遍,因为书本又厚又难以理解和记忆,比马思主义还无聊。
每次都是临时抱佛脚,把卷子大概看一遍,发现哪个论述题反复出现的概率最多,
就重点记忆哪一章的。选择题都直接上答案,然后直接记忆答案,记不住就剪下这道题,
贴在墙上闲时抬头看一看。
所以考试的时候,选择题几乎都是靠感觉走的;论述题都是背重点段落的关键字,抠关键字眼。
然后啰嗦的围绕其写一堆废话等等。。不要失去信心,就算觉得这次考不过也不要有任何负担。
而是抱着再次摸摸题的想法。其实我第三次根本没觉得自己会过,但结果查分数运气就是这么来的。
社会性自考的批卷老师也是很体谅大家的,所以就算啰嗦或者答非所问,也千万不要交空白卷。
这样或许多给你2分你就能及格的。

如果科目真的很难,就算专业课一年只有一次,也尽量紧着别的简单的科目先过,最后重点突击这门科目,多次进宫,越挫越勇,不要沮丧,这样反倒更容易加深印象。自考其实真的不难,考的是人的毅力。 话说,我马克思毛泽东思想也已经是第三次进攻了···明明学分很低,但就是背不下来,太枯燥乏味了哈。所以,有时就要看运气了!

『叁』 经济法概论和法理学,哪个好考一点

法理学相对要抄简单一些,法理学主要是学习的基础知识,但是略微枯燥,毕竟都是要背要理解的东西。而经济法概论则相对要偏计算一点,但是学习经济法概论尚且需要一点点基础。如果你比较喜欢经济和计算方面的东西的话最好选经济法概论。考试的话,法理学有些东西可以随便编一点出来,偏重文科答题类型,而经济法概论,理论也有但是要更偏重计算一点点,理科的答题思路。也有一点文科的东西,比如人民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之类需要背诵的东西。相对而言没有基础的话建议学习法理学。

『肆』 行政法学与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有哪些

教材首先在绪论部分从宏观上介绍了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对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来说,在学习时注意认真把握这部分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先对这门学科所涉及的大面上的问题有所认识才可能在细节上做到面面俱到。
任何一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的根据。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渊源,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文件;另一类是特殊渊源,也就是指有关行政规范和原则的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有其独具的特点:首先在形式上,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而且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其次在内容上,行政法内容广泛,而且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第三,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要了解行政法还要了解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即:(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且起主导作用;(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双方当事人无选择余地;(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被分解为:(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应急性原则。
学习行政法还应把握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但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它还具有其自身特定的作用: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一章,考生应掌握行政主体及其内容、有关公务员的一些知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具体以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1)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主要有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公务员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1)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行政行为这一章重点挖掘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形成。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此行政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1)主体合法;(2)符合权限范围;(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考生应掌握它的概念、行政立法的特点和原则。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其静态形式则表现为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其特点有:(1)具有行政性质;(2)具有立法性质。行政立法应严格遵循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章要掌握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其中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及其原则更要注意。
关于行政指导的概念,考生应明确行政指导的概念,从其概念中把握它的特征及行政指导在市场经济条件四个方面的作用或意义。
行政程序法是目前各国都较为关注的内容,对于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应重点把握。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与原则相对应的各项制度,如回避、合议、调查等内容也要注意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这一间掌握重要概念、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分、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这一条应掌握概念、条件以及国家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 。
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都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要认真掌握二者的概念、各自的受害范围、各自应遵循的原则,尤其是司法审查的六项特有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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