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司法考试主要考哪几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回每张试卷100道试答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试科目如下: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㈡ 司法考试c证多少分
C证: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照顾地区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除外)或法律专科报名并通过照顾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A证: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必须是本科(任何专业,但是党校本科学历除外)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B证: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并通过全国线;
(2)经济法诉讼制度扩展阅读:
考试内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客观题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主观题考试配备法律汇编,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㈢ 司法考试的科目有哪些分数线是怎样定的
司法考试目前为4卷8大科目模式8大科目:一、刑法二、民法三、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内讼法五、行政法(包括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六、商经(包括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七、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八、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4卷分卷一:理论法学+三国法+经济法(选择题)卷二: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选择题)卷三: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选择题)卷四:理论法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经(简答+案例+论述)每卷150总分600过关分数:360分
㈣ 经济法基础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 论
考纲解读
考情回顾
知识清单
重点难点分析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二、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六、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二、仲裁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年职考
一年模拟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纲解读
考情回顾
知识清单
重点难点分析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三、医疗期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第六节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二、劳动调解
三、劳动仲裁
四、劳动诉讼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三年职考
一年模拟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考纲解读
考情回顾
知识清单
重点难点分析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
……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全真模拟试题
一年模拟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
后记
㈤ 求一篇法学毕业论文。要求:有封面、有注释、有原文出处。。。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 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㈥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有何关系
传统的经济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证明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多局限于实体法上的思考,却缺乏理性地构建独立的程序法架构,尤其缺乏对经济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说自话的感觉,从而动摇了人们对经济法独立性的信任,没有自身独特的程序保障的经济实体法也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所以,提升体现经济法本质的独特的经济法理念与建立相应的经济法程序规则是经济法研究的当务之急。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与之相适应,经济法的程序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一种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规则,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于有效保护公益的考虑,经济法程序中的原告与传统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确,其保护的利益也经常与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更多的情况,表现为一种扩散性的趋势,以保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学者把这类诉讼称为保护扩散性利益诉讼。这种诉讼实际上就是公益诉讼。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而我国现有的三种诉讼制度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现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处理同一经济违法行为:即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应按民事诉讼法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来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还可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则按刑事诉讼法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追究。这种由不同诉讼程序转换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响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为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在这种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经济、刑事三方面解决违反经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避免由不同诉讼程序转换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和其他弊病,以保证对违反经济法行为处理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这样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出现决定了必然会有新型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经济法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一定为新型法律关系主体所分配和承担。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社会性的特点。社会性的财产(即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以及社会性的行为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因为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性特点,决定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方法的特点。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同客体一样,也具有社会性的特点,经济法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经济法义务主体的义务是对社会的义务,而不是对特定主体的义务;经济法权力主体的权力是为实现经济法权利主体的“社会权”而设置。因为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因此,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对社会的责任;法律责任追究的司法程序应当主要适用公益诉讼程序。为什么对违反经济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均应属于“公益诉讼”?依据在于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本质与宗旨。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的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责任等都可以验证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
有人试图否定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达到否定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一方面,除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外,还有独立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实体法律、法规,它们各自都没有也不可能都有专门的诉讼法相对应。但是,岂不知,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实体法律法规与民法不是同一层次的部门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诉讼法及其特别规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与这些民法之特别法相对应的诉讼法。同时,这个理由也不足以驳倒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存在契合性。因为谁也不认为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认经济法与民法是同一层次、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部门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国实体法领域并不存在独立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也很难制定出统一的经济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实上,经济法历来没有取代民法作为基本法地位的企图,否则就是对经济法地位的严重误解和歪曲。至于说实体法领域不存在独立统一的经济法部门,这是对经济法固有理论的简单否定。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致使统一的经济法典无法出台,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说明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缺乏实体法的前提。试问: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但为什么又有独立的行政诉讼法呢?所以形式意义上的实体法不完全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但同一层次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法应当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作司法保障,应当是相应诉讼程序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
同时,经济法冲突或经济法纠纷的大量存在及其与民事纠纷的严格差异是经济法诉讼产生和独立的现实前提。经济法冲突表现为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两种状态。内部不经济又表现为投资者对经营管理者丧失信心、经济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严重低下、成本费用过高、分配显失公平等。外部不经济表现为不正当竞争、垄断、可持续发展受阻、经济负增长、供需严重脱节、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明显化等。这些冲突显然与民事冲突有着极为鲜明的差异。而且,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法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同一经济法冲突往往同时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诸方面的不同性质。因此,经济法纠纷并不是“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质上与民事纠纷有区别,民事诉讼与经济法诉讼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质的诉讼活动,经济法诉讼突出表现为具有公益诉讼的特性。
㈦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仲裁和法院,两个的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楼主说的法院,我想应该是诉讼。就是说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对吧?
仲裁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
希望对你有用。
㈧ 公益诉讼制度与经济法有何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即直接涉及或影响社会或公众重大利益的经济关系。”这样一种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的出现决定了必然会有新型法律关系主体的出现,经济法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一定为新型法律关系主体所分配和承担。
1,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社会性的特点。社会性的财产(即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以及社会性的行为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因为经济法法律关系客体的社会性特点,决定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权利救济方法的特点。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同客体一样,也具有社会性的特点,经济法权利主体拥有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经济法义务主体的义务是对社会的义务,而不是对特定主体的义务。
2,经济法权力主体的权力是为实现经济法权利主体的“社会权”而设置。因为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因此,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对社会的责任;法律责任追究的司法程序应当主要适用公益诉讼程序。为什么对违反经济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均应属于“公益诉讼”?依据在于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本质与宗旨。
3,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那么,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的程序就不应当是私益诉讼,而应当是公益诉讼。因为私益诉讼对应的是个体权利的保护;适用私益诉讼程序处理关系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或全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案件显然是小马拉大车,不仅不经济,而且没有效率,这应当是不需要论证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法律关系与经济法责任等都可以验证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