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论述经济法属于公法的原因。
二者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民法追求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微观利益,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宏观的经济利益,民法是通过具体分配过程来实现利益的平等而不是将不平等的评价纳入自己的评价体系,因此民法注重个体利益、微观利益的平等、公正,而经济法更兼顾社会意义的合理;经济法认为某些经济行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这时就需要国家的力量介入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经济法总是以个体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所以经济法不能被划分为私法。
2.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国际经济法到底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论文.我的态度是一个法律学科,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视为法律部门,就会出现一个介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的法律部门,那么国际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是国际公法上的责任还是国际私法上的责任呢?很明显,界限会被模糊.一旦有机会将责任认定为国际公法上的责任,那么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责任就上升为国际法责任.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潜在威胁,比如在国有化过程中,国家实际行使的是主权,但可能就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其为一个法律部门,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里有数就行.
由以上的顾虑,或者说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谨慎地对待将自然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固有属性其并不符合.并且,如果有观点认为国际条约赋予了自然人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能力,我们也要看到,国际条约之所以对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有效,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缔结.而国家参与缔结实际上就是行使国家主权,置言之,就是国家许可了国际条约赋予自然人国际经济上的行为能力.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利益倾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问题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许将来,我们也会承认,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 “经济法不过是商法公法化的典型表现,尤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竞争法,尤为典型:
这种观点不太能站得住脚,因为我国本来就规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版因此把它归类到行权政法或者拆分分别归入行政法和商法都是不妥的。经济法跟商法就是在经济领域上的公法和私发的区别,然而行政法却不是经济领域上的法律,因此这样归类未免过于牵强。
4.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有哪些理论依据
对于公法与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来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调整人与人之间私权利、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的法律),但从法律特征与法律地位看,经济法体系(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经济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征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5. 经济法的性质到底是属于公法还是公私兼并
经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 既有宏观方面。 也有日常生活方面
6.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7. 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它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有什么关系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 ,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学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发展起来。
概念和范围 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他们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对实际法律工作者来说,较切合实用。
按照广泛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内容甚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外国人经济地位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②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货物买卖、运输、契约的法律,保险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关于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如关税法规、内地税法规、进出口管制法规、外汇管制法规以及关于质量和包装标准等方面的法规等。④关于外国人投资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法,包括外国人投资的组织和清理、投资的待遇、保护和保证(见国际投资法),国有化和征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和适用的法律,等等。⑤关于国际贸易制度、国际货币和金融制度和国际机构投资制度的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机构法,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国际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国际商品协定等。这部分法律都是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的,构成国家之间的条约义务,属国际公法的范围,不直接涉及或约束个人。⑥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济互助委员会,安第斯条约组织的法律。⑦国际税法,包括课税管辖权范围,关于解决双重课税的法律(见国际税法) 。
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根据狭窄的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外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②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③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银行和各区域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法和关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的法律。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国际贸易,金融和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法律涉及的问题包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建立的关于国际货币体制的行为规则以及其实施和改革,区域性货币制度等。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包括《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体现的各项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多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关税、禁止数量定额制、关于防止出口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原则、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制度涉及的原则,关于保障措施和免除执行某项原则的制度等),国际商品(初级产品)协定、生产国协会、综合商品方案问题 、调整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非对等性质的优惠原则、关于禁止商业上限制竞争的做法的国际行为准则、消除或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等。⑤国际经济组织和机构法,包括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职能范围等方面的问题。⑥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⑦国际税法,等等。
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8.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属于公法、私法、经济法、还是贸易法
什么法都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公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书名,不是法律法规的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部分,共三编二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力求使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全面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和最新发展,并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与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内容系统简练,并附有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重点法律文本,适合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时使用,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的参考书。
9. 关于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下列表述 正确的有()。(2 分) 口A. 经济法属于公法,
ABCD都是对的
10. 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主流观点: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