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济法试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开卷复习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资格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秩 序关系、社会与市场利益平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主要是一 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 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 4.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它主体。 5.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 、行为 和精神产品。 6.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 7.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法律事实两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学活动。 8. 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部分人身权。 9. 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 求权、抗辩权 10. 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 11. 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贰』 关于经济法的题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题涉及“交叉要约”的问题。所谓“交叉要约”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理论和实践中,对“交叉要约”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争议。但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多数意见还是认为“交叉要约”可以使合同成立,条件是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且到达双方。
本题中,甲乙双方同日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内容构成要约),且该要约已到达双方,属于有效的交叉要约,合同应成立。
2.该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要约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项为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所谓“明确具体”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应当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内容,一般需包括价格、数量。
本题中甲给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数量(100车)、价格(每车150元)的内容,构成要约。当然,对于本题意思表示中的数量(100车),即“车”的计量单位可能会有争议,例如:“车”是指大卡车一车还是指小推车的一车。但这种争议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或根据交易习惯、合同内容推知,其不应妨碍该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3.合同成立。
分析与第1题相同,属于交叉要约的问题。且甲为履行该合同已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即“拒绝了其他客户”,所以该合同应当判定成立,以保护甲的信赖利益。
4.要约邀请是:(1)甲问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2)乙反问:“你出多少钱?”。
要约是:(1)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2)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要求具体明确,只要体现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即可。
要约是指一方向特定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要求具体明确,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价格、数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发出要约方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于承诺到达发出要约方时成立。本题中,甲发出的传真为要约,乙回复的传真构成承诺,该承诺到达甲时,合同成立。
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习惯来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题中,丙虽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且甲的要约中并未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但如果甲丙之间存在某种交易习惯(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发出传真后,丙就自行发货,无须丙再回复传真),则根据该交易习惯,丙送出水泥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双方虽然尚未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甲乙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交付了9吨货物),且乙予以接受,该合同成立。甲拒绝继续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7.抵押合同于6月1日成立,于6月1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从法理上,本题涉及物权行为的理论问题。我国物权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已承认物权合同与物权行为相分离,并由此更正了过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缺陷。根据相关法理及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叁』 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
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
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
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
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
(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肆』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伍』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陆』 学习经济法的意义(论文题目)
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综上所述,学习经济法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柒』 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
1、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 B )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A 最高人民法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国务院、
2、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C )。
A 人身与财产关系 B分配关系
C 经济关系 D人身关系
3、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 D )。
A 企业的管理机构 B 企业的权力机构
C 企业的咨询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润的( C )。
A 2-5% B 3-5% C 5-10% D 8-10%
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C )行使撤销权。
A 3个月 B 6个月 C 1年内 D 2年内
6、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D )。
A 15% B 20% C 25% D 30%
7、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B )。
A 返还定金 B 双倍返还定金
C 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D 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8、工业产权实际上关于( A )和由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A 技术成果专有权 B 著作财产权
C 著作人身权 D 出版者权
9、下列不属于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特点的是( B )。
A该行为发生在商品销售环节 B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C 该行为采用低于商品成本价的方式进行销售 D 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者争取自身的竞争优势
1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是指( C )。
A所有商品的消费者 B生产资料的消费者
C生活资料的消费者 D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和主要生产资料的消费者
『捌』 经济法 论述题
如:论国家运用经济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当性(05年经济法研究生的论述题)
回答论述题,首先要审题,不要跑题和偏题。
在回答论述题时,一般是首先回答“是什么”,例如什么是正当性,什么是国家干预,什么是经济或者经济模式的类型(例如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其次回答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再次进行适当的展开,即国家干预市场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例如市场失灵)以及相关的概念(例如什么是市场失灵)和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原则(例如国家与市场以何者为主)。
最后,回答这个题目反映出的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例如,在当前的社会经济中,国家干预是多了还是少了,是有法律约束还是没有法律约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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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及,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
建议你还是自己写出来比较好,考试不可能永远考相同的题目。
『玖』 经济法试题—案例分析题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根据该项规定该县教育局发文要求他们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须向其下属的文教用品公司购买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政干预,根据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集团在书写产品说明时未对市场生产销售的多种方便面制作成分和食用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考证和检验,仅凭主观臆断对商品质量做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刻意隐藏产品使用风险信息。同时该集团利用没有更科学根据的信息“根据有关资料表明,长期食用传统方便面,人体会出现营养摄入不平衡的现象”打击竞争对手品牌商品,构成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传播“龙丰强化营养系列方便面长期食用使人体摄入的营养全面达到平衡”,进行了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