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专有哪些科目
大专学的专业不同那么所学的科目也是不同的,比如:
一、幼师专业:
1、专业课程有:
专业理论课: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儿童文学。
幼儿卫生保健学:
深入了解并掌握幼儿的解剖生理特点和生长发育规律,幼儿健康评价的方法、常见心理问题的矫治、营养需要及膳食的配制、疾病的预防和护理及意外事故的急救处理等知识,能正确和理解幼儿卫生保健领域存在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学生从事托幼机构保育实际活动的专业素养。
幼儿心理学:
了解幼儿的认知和言语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幼儿的情绪、个性与社会性发展的关系及幼儿的活动心里。能依据幼儿特点,利用所学相关知识,初步具备幼儿园基层岗位幼儿教师的工作能力。培养学生具有诚实守信、善于沟通和合作的品质。
专业技能课:音乐、美术、舞蹈、教师口语、婴幼儿保育;幼儿园活动指导、音乐、美术、舞蹈。
二、护理专业:
专业理论课: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健康评估、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含传染病护理)、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急救护理学、康复护理学、社区护理学、老年护理学、护理心理学等。
人体解剖学:分为大体解剖学和显微解剖学两部分。大体解剖学是借助解剖器械切割尸体的方法,用肉眼观察人体各器官、系统的形态和结构的科学。显微解剖学可分为细胞学和组织学。显微解剖学必须借助光学显微镜或电子显微镜的放大作用研究人体的微细结构。
病理学:
病理学是研究人体疾病发生的原因、发生机制、发展规律以及疾病过程中机体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变化和病变转归的一门基础医学科学。
(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扩展阅读:
专科是以培养技术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即专科培养目标是实践化,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高等教育知识,同时又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的人员,其知识的讲授是以够用为度,实践为本。
根据中国大陆教育体制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专科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比本科教育学习年限短的职业教育,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一样,都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❷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法律特征。
首先,国际经济法到底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论文.我的态度是一个法律学科,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视为法律部门,就会出现一个介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的法律部门,那么国际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是国际公法上的责任还是国际私法上的责任呢?很明显,界限会被模糊.一旦有机会将责任认定为国际公法上的责任,那么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责任就上升为国际法责任.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潜在威胁,比如在国有化过程中,国家实际行使的是主权,但可能就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其为一个法律部门,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里有数就行.
由以上的顾虑,或者说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谨慎地对待将自然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固有属性其并不符合.并且,如果有观点认为国际条约赋予了自然人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能力,我们也要看到,国际条约之所以对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有效,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缔结.而国家参与缔结实际上就是行使国家主权,置言之,就是国家许可了国际条约赋予自然人国际经济上的行为能力.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利益倾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问题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许将来,我们也会承认,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❸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❹ 法学小类包括哪些
法学小类:专指法学;法学大类包括:法学类、监所管理类、马克思主义理论内类、 社会学容类、民族宗教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等。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4)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扩展阅读:
法学的特征:
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
第一 ,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