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万民法是不是国际法,为什么在讲国际经济法的起源时都会讲到万民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经济法不是传统概念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
罗马法有着巨大的历史影响
所以一般都要讲到;但是如果说
万民法是国际法
这个有点过了
㈡ 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哪个更好
兴趣最重要,个人还是偏爱国经,但是你英语不好就选民商吧,如果懒得背法条,选国经,国经专业课书少,背得少
㈢ 中国政法的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好么
我报考的是人大国际法。一毕业的学长告诉我,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也算很回不错的,相比较答还是民商法比较好,但是民商最好的就数人大了。国际经济法也是热门专业,但是最近在人大BBS里看到一帖子说政法大的法学就业也不是特别好,但是,还是有强人到国际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所以,还是要因人而异的。
如果亲决定考政法大的法学的话,可以先考虑考虑两专业哪个更适合自己。如果本科选修双学位比如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之类的最好选国际经济,这样以后就业前景好,而且,国际经济法一般对英语水平要求比较高。亲还是根据自身情况仔细考虑吧,毕竟这一时半会儿就决定考哪个方向的未必以后不后悔。
希望我能帮到亲O(∩_∩)O~
㈣ 国际经济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哪个较好就业前景如何
你好,个人觉得每个领域坚持做下去,前景都是非常可观的。我们知识产权行业这块,知识产权律师挺抢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比较多。
㈤ 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哪些
(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有些国际组织的决议、规定、原则、制定的标准合同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各国遵守的原则和准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㈥ 国际经济法、民商法的就业形势如何哪个好
民商法比较好,它和我们联系比较紧密,国际经济法只是能比较赚钱,在中国现在内的情况下容,国际经济法涉及的还比较少,若你是刚刚接触的话,会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容入其中.经济案件的确能很赚钱,但能打经济案件的对律师的个人要求是很严格的,刚刚涉猎这个领域的人是很难接触到的,所以民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㈦ 请教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问题
(一),请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际条约主要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两项保留: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类是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华沙---牛津规则》。对于前者,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第三类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二),这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如何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
解答: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最重要渊源。我国和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排除该条约的适用,即使没有约定也适用该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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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完整的法理简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 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
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该通则制定于1935年,1953年做了修订,近年来为了适用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变化和电子技术的发展,又于1980年和1990做了两次修改。现行的文本是1990年修订本。该通则在国际上已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采用,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2、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合同制定的,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
3、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这是两项有关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惯例,它们确定了在采用信用证和托收方式时,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普遍使用。此外,还有一些惯例,此处不一一列举。
三,国内立法:
我国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尤其是外国当事人,上述规定就很难适用了。
㈧ 经济法和民商法有什么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有什么区别
调整的对象不同。民商法从名称上可以看出调整的民事及商业行为,国际商法可专以看出调属整的是国际间的商事行为。经济法经济法是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等。能一样吗
㈨ 民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生,哪个专业的学生就业面比较广
近年来报民商的比较多,民商的案件比较多,很多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需要精通民商法的.可能就业面比较广. 但是个人认为国经的前景比较好~~
㈩ 国际经济法就业怎么样和民商法比那个更好
就业的话,当然是民商的就业面更大一点了。国际经济法对英语要求高一点,专业方面是民商更难一点。看你将来想从事什么职业,在国外还是国内工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