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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特约商户

发布时间:2020-12-01 19:09:29

① 企业网上银行的功能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功能分为基本功能和特定功能。基本功能包括账户管理、网上汇专款、在线支付等功能;特属定功能包括贵宾室、网上支付结算代理、网上收款、网上信用证、网上票据和账户高级管理等业务功能。

在工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开通企业网上银行。

(1)经济法基础特约商户扩展阅读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商业银行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内部管理等提供了新的实践思路。在这种新形势下,网上企业银行除了要担负起传统网上金融服务的经营职能,

更将成为新经济模式下银企合作的纽带,其新型的服务和营运模式,也将在银行以提升资本和成本的使用效率为核心的二次转型战略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网上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② 经济法计算题

1、会计初级职称考试内容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初级会专计实务》科目试题属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2、《初级会计实务》单选题24个,分值为36分;多选12个,分值为24分;判断题为10个,分值10分;不定项选择15个,分值30分。《经济法基础》单选题24个,分值36分;多选15个,分值30分;判断10个,分值10分;不定项选择12个,分值24分。

③ 特约商户准入时,需要严格审查留存的三证一表是什么

申请特约商户,最基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以及“商户信息调查表”。

提交银行,还有可能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不定的POS机具押金。

④ 请问用信用卡有那些法律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 、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龙卡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等本行认可的质物。

第十条 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开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VISA、万事达卡、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五条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取现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八条 本行对龙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ATM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九条 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龙卡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 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龙卡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如有利用龙卡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本行有权暂停其卡片使用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

第四十条 本行应书面或通过本行网站等提供龙卡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当知悉龙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网站办理挂失。

第四十九条 龙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对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龙卡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五十六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 中国建设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信用卡持卡人。

⑤ 发卡机构与支付机构关系

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不同,形成了两种有关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关系的观点。

1.发卡机构为委托人,特约商户为受托人

此观点认为特约商户负有为发卡机构处理一定事务的义务,即在与持卡人的交易中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费。特约商户应收的消费款项作为其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嗣后有权要求发卡机构偿还。此观点的不当之处在于:第一,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我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认为委托是以为他人的事务处理为目的的契约。所以委托契约是为他人利益的契约。特约商户是为自身利益处理事务,并非为发卡机构的利益。第二,《合同法》第405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虽然报酬的支付并非是委托合同的绝对事项,但在实务中,作为受托人的特约商户不仅不能向发卡机构收取报酬,还要向其支付手续费,这与委托合同的宗旨不相符。

2.特约商户为委托人,发卡机构为受托人

此种观点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其对持卡人因刷卡消费所生的价金债权委托给发卡机构代为收取。此观点可充分说明特约商户需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手续费的原因,此时,手续费可视为委托报酬,同时也可说明委托人(特约商户)本身仍有权向持卡人请求偿付消费款项。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实务中,发卡机构作为受托人并非仅为特约商户的利益,更多是从自身利益考虑,期望从信用卡交易中获得收益,所以将其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似有武断之嫌。第二,持卡人消费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话,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拒绝向商家付款。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如果第三方(持卡人)拒绝对发卡机构付款,那么发卡机构作为受托人是不能对持卡人强行要求付款的,因为持卡人没有对发卡机构付款的义务。但事实上,各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中无不规定持卡人不能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第三,如果认为发卡机构是特约商户的受托人,则发卡机构应将持卡人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并交给特约商户,但特约商户的债权早于发卡机构给付时就获得满足,且在实务中,上述费用均由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另行收取,并未转交给特约商户。对此,委托契约说无法予以解释。

二、债权让与说

该学说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其对持卡人刷卡消费形成的债权让与发卡机构,签购单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则成为发卡机构接受债权让与的价金,而发卡机构向持卡人请求还款则是行使其受让的债权。此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按照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当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后,特约商户如未告知持卡人将会把债权转让给发卡机构,持卡人是否可以因此拒绝支付给发卡机构相关签账款项呢?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均可对抗受让人。但事实上,持卡人却无此权利。同时,信用卡被人冒用现象在实务中屡见不鲜,在此种情况下,特约商户对真正的持卡人不存在债权,又何来债权让与之说呢?

三、债务承担说

该学说认为,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介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承担持卡人对特约商户所负债务。在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主张债权并由发卡机构清偿债务后,构成法定的债权移转。发卡机构在清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权利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此学说并未言及其究竟属于何种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特约商户同意发卡机构为其处理因持卡人刷卡消费所生账务事项,即同意发卡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与其成立债务承担契约,由发卡机构承担持卡人的债务,此时,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债务将归于消灭。如此,就会产生问题,特约商户选择向发卡机构请款的同时,是否自愿放弃了对持卡人的请求权?在实务中,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因持卡消费所产生的债权始终存在,与通常的契约不同之处在于此时特约商户负有先向发卡机构请求付款的义务,而不得直接对持卡人请求偿还。只有在发卡机构不能或不愿支付消费款项时,特约商户才可向持卡人请求价款支付。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依并存之义,可认为发卡机构加入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与持卡人并存为债务人,一起对特约商户负清偿责任,因此,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成为连带债务人。此时,特约商户可同时或先后对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请求偿付部分或全部价款。但在实务中,特约商户需对发卡机构请求,不得直接对持卡人请求,如此显然与连带债务的本质不符。

四、票据转让说

票据转让说又称票据贴现说,认为信用卡交易是由特约商户将以持卡人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转让给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向持卡人请求付款则是行使其受让的票据权利,但与一般债权让与不同,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持卡人不得以对抗特约商户的抗辩事由对抗发卡机构。这个学说的不当之处在于,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票据上的行为,而且我国也不允许自然人发行票据。

五、独立担保说

该学说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基础关系的担保付款关系。发卡机构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信用卡单据后愿意立即付款给特约商户,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原因关系的担保付款义务。这种担保付款义务与被担保的债务——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债务不具有从属性。只要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依照规定使用与受理信用卡,发卡机构就应该付款,而不问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消费关系是否有瑕疵。独立担保制度作为信用担保的形式源于商业实践,是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需求下产生的。从运行过程的角度,可将独立担保定义为:担保人应申请人(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委托,为保证申请人对基础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对受益人(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只凭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书面索赔申请或仅凭符合规定要求的单据就可以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款项的书面承诺。签购单不仅仅是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发出的指示,也是特约商户要求发卡机构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据。发卡机构在此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应受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基础合同效力的左右。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发卡机构必须向特约商户承担支付刷卡金额的义务,不能以信用卡持卡人缺乏资金、无清偿能力、对付款有异议等理由,摆脱自己的义务。

然而,该学说面临一个疑问:如果把特约商户和发卡机构之间的关系界定为独立担保关系,此担保的主合同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因此,如果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无效,发卡机构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中不存在过错,可以此拒绝对特约商户付款。但在实务中,只要持卡人刷卡消费,发卡机构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即使主合同无效,发卡机构在已经付款给特约商户的情况下不能向特约商户请求返还,只能向持卡人请求偿还此款,持卡人也不能拒绝。所以独立担保说似乎在我国现行法律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此制度的规定不明确,但还留有一定的余地。《担保法》在第5条第1款中虽然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的规定,但也有“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无效。事实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独立担保制度来源于国际商务实践,在我国和国际上是普遍存在的惯例。鉴于这样的现实,我国应及早在立法上使该制度确定化。

关于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关系,观点甚多。笔者认为独立担保说不仅符合我国的实务运作,而且对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颇为有利。在此学说中,发卡机构可避免介入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特约商户则可获得确保付款的承诺,也避免了与银行之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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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银行卡有哪几种类型

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信用卡又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以下是银行卡的详细信息:

一、借记卡

借记卡由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工具。各位朋友惯常使用的工资卡,多为借记卡。

还如如下几种银行卡种类:

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可分为磁条卡、芯片卡以及磁条和芯片共存的复合卡;

按清偿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按结算货币不同,可分为外币卡和本币卡;

按帐户币种数目不同,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多币种卡;

按从属关系不同,可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按发卡对象不同,可分为公司卡(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

按持卡人信誉地位和资信情况不同,可分为白金卡、金卡、普通卡;

⑧ 德商时代的产品与服务

就是从事非法集资行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峰已经被正式逮捕

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5]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当前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和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的职责
(一)关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
商户收单机构为其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关于银行卡清算组织。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的法人。
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银联应专注于这一主业,切实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并加强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
中国银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由参与机构共同遵守的有关跨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标准。
中国银联应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敦促其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关于商户收单业务第三方服务商。第三方服务商是接受商户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
由于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事关金融信息和支付体系的安全,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有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第三方服务商不得从事银行卡信息交换业务。

二、关于商户收单业务开办中坚持的原则
在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开办过程中,各相关参与主体要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一)商户可自主选择商户收单机构签订收单协议。同一商户应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二)商户收单机构自行布放或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布放的POS机具应符合联网通用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并能够受理所有“银联”标识卡。对不能实现所有“银联”标识卡受理或故意对非本行的银行卡设置障碍的商户收单机构,客户、商户和发卡机构有权向人民银行反映和投诉。
(三)严禁在拓展商户过程中采取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恶性竞争行为。

三、关于商户收单业务外包规则
商户收单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机具布放和服务、系统建设和维护、客户服务和培训等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但商户收单机构仍是商户协议签约和付款责任主体,也是收单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商户收单机构可根据价格和服务质量自主选择符合人民银行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的第三方服务商。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外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应明确第三方服务商在外包关系存续期间和终结之后对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方服务商的收入来源是商户收单机构支付的外包服务费,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不得直接参与商户手续费分润。

四、关于商户终端网络连接方式
POS直联和间联是终端机具接入银联信息转接网络的两种基本模式,银联网络应同时支持直联和间联入网。为改善受理环境,促进市场有序竞争,鼓励商户收单机构选择POS直联接入方式。
商户收单机构开展直联POS业务要防范收单风险,加强对直联商户的日常培训工作;开展间联POS业务要符合联网通用的原则,向所有银联卡开放收单机具,严格遵守统一的跨行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维护市场秩序,已形成的网络接入格局和存量市场应保持稳定,社会各方新的资源主要投入到增量市场建设中。

五、关于无银联分公司地区受理市场建设
一些地区在实现银行卡联网通用过程中,采用了“无中心模式”。“无中心模式”对于促进银行卡跨行通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市场共建机制落后的问题,为推动各地区受理市场均衡发展,加快和扩大受理市场建设,促进银行卡业务快速协调发展,“无中心模式”应加以调整。
经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可根据公司总体规划,在有市场需求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供银行卡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跨行交易网络体系。
为规范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加强信息转接管理,当前中国银联在无银联分公司地区投资建立的从事POS跨行交易信息转接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应由中国银联直接管理和经营,不得通过授权的方式间接对专业化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和经营。

六、关于建立人民币银联卡的国际受理网络
人民币银联卡拓展境外受理市场不仅有利于满足境内居民出境旅游需要,增强国际交流和合作,而且是应对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提升国内银行卡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受理业务,逐步建立人民币银联卡的国际受理网络。中国银联要统筹规划境外拓展计划,合理安排对境外受理市场的开发进度和业务开通时间。每开通一个国家的受理业务,要将其业务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向人民银行备案。
为促进人民币银联卡尽快实现国际通用,人民银行已按照国际规范制定了我国人民币银行卡的技术标准。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双币种信用卡和双币种借记卡在港澳和境外有银联网络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时,国内发卡银行应支持经银联网络转接,要对银联网络开放人民币账户的交易和清算,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设置障碍和进行干预。
为获得“银联”品牌的广泛认同度,中国银联要进一步改善对国内发卡行和境外收单机构的网络服务质量,增强交易处理和信息安全能力,形成国际化的运作机制,提高竞争水平。

七、关于增强银行卡跨行网络服务功能
中国银联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跨行网络利用效率,完善跨行服务功能。
(一)要确保跨行交易网络的可靠性、安全防范能力和系统管理能力,提高跨行交易成功率。要提高处理跨行交易差错和争议的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二)要开发推广新的业务品种和服务项目,满足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增值业务的需要,不断拓展银行卡应用领域。
当前,中国银联要切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号召,研究利用银联跨行网络的优势和功能,解决由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向农民工提供银行卡服务的问题,可先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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