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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立法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01 15:57:21

㈠ 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
“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
(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26lt;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26gt;,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

㈡ 法定原则为什么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各类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在立法权的行使方面,强调法定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事实上,从调制权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国民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影响来看,有关调制权的规定应当严格贯彻《立法法》的要求。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恰恰是法定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加强对调制权进行法律上的限定,防止调制立法对国民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确保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全面地履行职责,这些恰恰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
原因如下: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在限制封建特权对公民权利肆意剥夺中产生发展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程序保障原则是在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随着理性政府思潮的涌起而确立的,其直接目的是为税收法定原则提供程序保障。(二)税收法定原则是在税法立法阶段的指导原则;而程序保障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且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是税法执法阶段的指导原则。显然二者在内容上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三)税收法定原则内容中包含程序保障实际上是对其内涵的颠覆。税收法定原则之“法”
根据“国民的同意”和“无代议士则不纳税”的理念,仅指国民代议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税收程序法立法中不可避免的要出现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因为税收征管技术的地域性强且变数多,为保障税法的相对稳定,必须借助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效率高和操作针对性强的优势。这就导致若包含程序保障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自相矛盾。

㈢ 经济法的立法价值

论经济法的立法价值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干预和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既是客观经济生产的需要,也是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经济关系亦是如此。在这个实行市场经济的时代,大多数的市场调节都由市场本身来进行,伟大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将它比作 “看不见的手”,并且认为如果没有任何外力的干预,这只手可以引导人们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无形之手理论。①然而虽然市场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它并不像无形之手理论所描述的那样是万能。以庇古等人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家通过规范分析得出,由于垄断、外部性和社会不平等是内生于自由竞争市场而市场自身又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市场是存在缺陷的,无形之手是会失灵的。这时就需要政府这个强有力的组织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来干预市场内部的关系,协调市场秩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而制定相应的法律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是客观经济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其往往有个发展过程;但也正是在这些过程中,法律部门体系逐步发生巨大演变。从诸法合体到刑民分裂,进而出现民商分离……如前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立法已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根据其调整的对象、手段等来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都没有充足的理由把它归入民法或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所以经济法也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逐渐与其他法律相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法发展的必然,也是法学理论发展的必然。

现在多数观点对经济法下这样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 由此可见,经济法是一个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此仅讨论其与民法的差异性。首先,就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主要指生产领域中的资源分配关系,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等。而民法虽然也有调整经济关系,但是这个经济关系并不在经济法所调整关系范围内,他们并不是重叠或交叉的。民法所调整的是流通领域中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非财产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等。其次,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来说,民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除采取命令与服从的方法外,还采取命令与平等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强调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提倡性规范的结合。再次,从救济手段来说,民法采用民事制裁方法,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经济法采用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综合的制裁方法。同时,经济法除了采用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的调整方法以外,还实行了奖励办法(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对履行经济法规定义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与奖励,以激励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第四,民法与经济法的作用或称调整宗旨或立法价值不同,民法强调法人和公民权利的自治,在于满足私人权利,体现的是个人本位思想;经济法则强调国家对全局经济活动的干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的思想。但是经济法与民法也有一定的联系。它们调整的都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其作用紧密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经济权利的制约,而经济权利的行使又要充分尊重民事权利。另外,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社会关系,需要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共同作用才能建立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以经济法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对其它法律部门的否定。正如科斯所指出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降低交易费用的法律方法可以有多种选择。作为市场失灵催生的法律部门,民法、商法、经济法有其各自独立存在的价值,有不同的侧重和取舍。经济法的价值虽不能脱离公平、自由、秩序、效率等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范畴,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决定了经济法独特的法律价值观,并以特有的制度规范实现其实质公平、理性自由、整体秩序、社会效率等法律价值。

这里的公平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③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并不是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它在重视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的同时,还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所以说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有机统一。形式公平是经济法公平价值的基础,是在追求实质公平的条件下的形式公平。经济法重视个体差异,将市场主体按一定的标准细化为不同类型,属于同等条件的,同等对待。如同样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相等;同样的生产者,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等。民法则忽视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个性特征,而对他们一视同仁的规定,势必造成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盛行,产生实质不公平。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实质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④实质公平要求一方面对具备特殊条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场主体的某些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义务或减少其权利。以反垄断为例,从现代反垄断法实现来看,(一个企业)单纯的市场控制力通常并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评价,只有当特定的具有市场控制力的企业将其控制力滥用时,法律才对其进行限制或禁止。而企业仅仅具有市场控制但未行滥用,或企业之行为虽有滥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场控制力,则两者均不违反反垄断法。另一方面,实质公平对遭受或易于遭受经济特权侵害的弱小主体进行特别保护,赋予其更多的权利,而承受较少的义务。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销售者在销售中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以商品价格的两倍向销售者索赔。为方便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在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公平的。但是,生产者有责任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与消费者相比,他们具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由此可见,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体现了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实质公平,剥去了所谓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而对于“人”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

自由源于人的本性,康德宣称:“自由乃是每个人基于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杰斐逊确信:“自由是人人与身俱来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话语无不显示出人们对自由的渴望。但是,在现在这个社会中,绝对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所谓完全的自由就是没有自由。倘若每个人都无所顾忌的追求自己的权利,处处侵犯他人的权利,最终将导致所有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也就无自由可言了。因此,经济法的自由强调的是理性的自由、规则的自由。为了维护一种理性的自由秩序,必须对个体自由的发展予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他所强调的是社会整体的自由。例如,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规制,就是对经济自由的一种限制。虽然垄断的形成是自由发展的产物,但由于这种自由已经限制阻碍了竞争、破坏了社会整体的市场环境,所以必须受到竞争法的约束规制。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所以这里的秩序也是整体的秩序。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维护使社会经济得以良好发展的良好环境。经济法中的效率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⑤社会总体效率为价值取向是经济法自身的要求。从经济法的法律体系构成来看,经济法主要由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两部分组成。经济法所调节的是整个市场的秩序,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的自由,保障的是大多数主体的权利,故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总体效率的最大化。这里的社会总体既指静态,也含动态。经济法的效率虽然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人的思想精神等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所以,经济效率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参考资料:
① 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27页。

② 杨紫煊 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P10

③ ⑤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载于《经济法论丛》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0月

④ 李昌麒:《经济法学》[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希望能够帮上忙:)

㈣ 德国经济法和社会立法是怎样发展起来的有哪些主要内容

德国经济法内容与发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一改自由竞争时期国家不干涉经济活动的做法,开始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法便应运而生。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同,其渊源只限于制定法,不包括习惯,而且多数国家又只制订单行法,没有编成法典。 经济法首先产生于德国。一战期间,出于对战争的需要,德国实行战时管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令。一战以后,魏玛宪法单列一章规定经济生活,“经济法”的概念在德国出现。法西斯政权建立后,在“国家主义”旗号下,经济法有了很大发展,突出特点是经济管制与加强垄断并行不悖。二战以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经济法获得空前发展。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禁止垄断,实现“有限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1967年施行的《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实现“全面调节的社会市场经济”政策,达到该法提出的“持续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外贸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 德国社会立法内容与发展: 1、议会立法单一式的体制。宪法规定联邦议院居于国家机构的中心地位。联邦总理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总统任命;联邦议院及其专门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成员出席会议,并随时接受质询;联邦议院可以通过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案,亦可否决联邦总理要求表决的提案。总之,对行政权的制约较为严格。2、联邦与州的两级立法体制。基本法规定了联邦专属立法事项和州的立法权限。但是,有关立法事务,尤其是涉及私法领域,联邦法律占支配地位。这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方面州权被优先考虑形成鲜明对比。3、联邦立法机构设有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联邦议院相当于下院,联邦参议院是各州籍以参与联邦立法与行政事务的机构。参议院针对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使立法权:一种是可以制衡的法律,另一种是必须得到参议院批准的法律。另外,联邦德国还设计了关于立法紧急状态的制度,以解决议会与政府的冲突。

㈤ 中国经济法现在所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经过长期,深入,广泛的学术争鸣和理论探索,我国经济法划清了自己与传统法律部门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界限,明确了自己的价值定位,建立了系统完整的科学体系.
当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正处于中度发展状态,有必要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构想.重新审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今后十几年里经济法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公平效率并重”是社会发展对经济法立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采用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随之形成并有扩大形势,统计数据也明确反映了这个现实.在未来的十几年里,我国的经济法立法不得不关注经济公平问题,在立法保护对象的倾向性应偏向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
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已经完成了法律部门的分化,对经济法进行清理,汇编,编纂,并制定某种形式的法典是经济法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法立法技术的最高体现.
在市场经济初步成长的中国,法律移植仍然是未来十几年经济法立法的一种主要方法.首先,所移植借鉴的西方经济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具有相似性.其次,植体本身较强的生命力.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法能够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㈥ 简述经济法的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

从经济法的运行来说,立法是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法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在经济法领域,由于强调调制法定原则,立法在经济法上尤其重要。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可以说,经济法的法制实践,以及实践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是经济法立法的重要源泉。同时,经济法的立法又是进一步的执法和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

㈦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

答案应该选D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回机联系的统一体。经济法体答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
经济立法体系即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它与经济法体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素不同。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而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经济法律规范,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另外,组成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

㈧ 中国经济法在哪一年实行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二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三是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㈨ 经济法的立法本位

行政法的色彩比较浓(在我国,最早叫行政经济法),其次是民商法色彩。

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也很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些行为触犯刑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经济法还不能算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㈩ 两会中,哪些是讲经济法的

修改《立法法》剑指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
3月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表示,在经济法领域,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法律。
阚珂指出,新的一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确定立法项目。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广告法》等,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二是健全民主政治立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行政复议法》等。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三是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慈善事业法,修改《食品安全法》、《红十字会法》,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四是加强文化、教育、生态领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教育法律等。五是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网络安全法等。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 阚珂强调。
对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表示,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税收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郑淑娜指出,以前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未来要从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问题。此次修改《立法法》做出详细规定,一是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三是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即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部门都不能法外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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