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不同
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分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经济学两大类型。
2、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起源不同
1、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经世致用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1)经济法和经济扩展阅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2. 经济法的实施,一般包括经济法的什么和经济法的两个方面
经济法的实施,一般包括经济法的什么和经济法的两个方面?
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宜采用二分法,即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内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组成
经济法体系特性:
1.稳定性
2.发展性
3.和谐性
4.科学性
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对经济运行安全进行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说是经济法领域内的最后—道防线。虽然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已经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经济关系的主体是否依照规定去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经济的稳定、社会的发展,也即经济运行否安全。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据已设定好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时刻“观察”着经济活动情况,对活动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衡量,从而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达到维护经济运目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活动具有特定的权力强制性,它以法律为依托,被监管者
须接受监管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管行为,不得拒绝、逃避或抗拒,对监管主体依法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遵从和执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监管经济运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劳动法》、《会计法》、《审计法》、《技术监督法》、《环境保护监督法》、《审计法》等等。
由经济法体系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决不会到此截止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摸式。它必然会随着杜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问题的更深一步的认识而有所改变,以至逐步得以完善。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3.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
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二、起源不同
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
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三、研究对象不同
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
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4.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的异同点
1、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的相同点为:内容部分重叠,科目内容多、内容细内、内容枯容燥、考题灵活,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
2、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和注会《经济法》的不同点如下:
(1).中级会计职称的考试科目是:《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财务成本管理》。
(2).书内章节侧重程度不同,注会的经济法没税法部分。
3、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4、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5、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5.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是个大的法律分类,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属于债权的一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6. 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管理与协调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主要采取间接的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的主体是企业。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企业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第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与市场主体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前一种关系不同,它只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例如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经济联合关系等。该部分关系主要是依靠市场规律的作用来调整的,但一旦超出了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国家就必须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管理法等。
第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如国民经济计划法、金融法等。
第四,社会分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法、税法、工资法等。
如同任何法律一样,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体目标的实现。
其次,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条件。
再次,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法律关系是出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的法律调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则以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前提。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已被国家认可并法律化的一种经济关系。它既要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更要反映国家的意志。而且,当事人的意志不能与国家意志相违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认可并给予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不过,这种思想社会关系也不是随意制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济法律关系则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并对经济关系的存续有很大的反作用。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当事人之间构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必备的基本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亦即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因此,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三者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联系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律关系实质的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为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换言之,就是经济法主体所追求的具体的经济目的或利益。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必要的依附。
7. 任何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都可以由经济法来调整对还是错
对经济学这种社会科学而言,太绝对的说法一般都是错的。
就你这个问题而言,都是先有现象和问题,然后才会去定义、约束、制裁它。任何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都能由经济法去调整显然不可能。而且从法律分类上来说,有些虽然是经济问题产生,但可能适用民法或者刑法等,不可能单靠经济法去调整。
8. 经济法都包括什么法
你好,之了很高兴为你解答。
经济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房地产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会计法》等等等
9. 经济法与经济法基础的区别
经济法指的是专门的经济法,法律基础的话,指的和别的法律是有交叉的。
10. 经济法和合同法的区别
合同法是规范平等民商事主体间合同行为的法律部门,属于私法,它属于民商法的范畴。
经济法是和民商法平行的一个法律部门,公法性更强。它的内容是国家对市场和市场行为的调整,如市场准入的设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对产品质量、金融市场的监督规制等。它是一个公与私的互动过程。
如果说合同法是横向的,那么经济法就是纵向的。二者不是一码事。
当然,要研究经济法,研究国家如何调整市场行为,就一定要先对市场行为本身有了解,因此,合同法作为民商事领域的基本法律部门,在研究经济法的时候也是不可逾越的。《合同法》这部法律本身更是基础性文本。
另外,有些法学领域的外行把经济法理解成所有与经济和经济行为相关的法律,包括民商法、国家规制类法律,这是不准确的。所以看到经济法这个词汇时,一定要看清在那个文本里它指代的什么意思,因为内行和外行对这个词的运用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