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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合伙制企业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30 18:59:21

『壹』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201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合法。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本题中,甲转让机床的情况已经过抵押权人丙的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对于转让价款,按规定,应将该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丁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即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7.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 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因此,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 因此, 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贰』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王某与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汽车修理部

王某与甲、乙、丙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由王某、甲、乙各出资1万元,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与王某、甲、乙三人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请问:

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期间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
解答:
1)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不符合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案例符合规定。
3)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不行。不符合规定。
4)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不符合规定。

『叁』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伙) 急~~~~

刘某与张某的5000人民币的合同没有效力。因为该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属于《合同法》里面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附:无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诈、胁迫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根本上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仍是非法,所以是无效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样的合同,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肆』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回且个体户给答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伍』 经济法作业:有关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

1、不正确。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正确。退伙后的合伙人应承担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效。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除名退伙。
5、不可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担保,其朋友不能清偿债款的,应由甲承担清偿责任;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但长城公司可以向乙追讨债务。

『陆』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的主张均不成立。本法规定,(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本特点,因此尽管合伙人之间约定了比例,因此,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没有对劳务出资做特别规定,因此丙仍需按照一般规定承担连带责任;(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丁的主张不成立,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解散时,三人分配企业财产不合法。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再依法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再清偿银行贷款。银行可以向甲乙丙丁中的任何一个人请求全部偿还,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伙人请求部分偿还。
4、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平均分担,清偿数额超过应该承担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柒』 经济法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该约定不符合法抄律规定,依合伙企业袭法规定,各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丙丁无权过问企业事务的约定损害了二人的基本权利。
2、甲的行为不符合入伙、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规定。
3、郑的合伙人双方若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行为虽违法,但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一旦被追认仍为有效行为。

『捌』 经济法案例分析..

选择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
1、甲主张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合伙债务承担版无权限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刚刚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以后的压力很大,所以不主张采用普通合伙的形式。
2、乙主张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这种合伙形式虽然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新《律师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就是其中一例),但是该项制度在我国还不是很完善,法律对这种形式缺少体系的规定;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形式是指整个合伙企业整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内部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存在,但是它的主要存在形式还是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是很多人误解的合伙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三人在内部没有分清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责任之前不宜采用。
3、 丙主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提议可以采纳,根据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为3万元,其目的之一就是鼓励在校毕业大学生毕业以后自主创业,所以降低了资本门槛;另一方面公司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没有太大的心理压力,所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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