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
其实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涉及到定金与损害赔偿是否能同时适用的问题。而且这题这样出不严谨。应为乙公司最多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会总额多少钱。因为如果没有此限制,其实很多偿付都是合法的。2.1万(违约金加定金,甲公司不要求增加)、1万(定金条款、认为不能再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违约金其实就是用来补偿损失的,不能要求既赔偿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因此B是肯定不正确的。真正有争议的是C和D。选C适用的是违约金条款,因为1.6万不够补偿损失,甲公司可要求增加到2万。由于不能再适用定金条款,甲公司不能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000本金。加起来就是2.5万。
如适用定金条款,先是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下面就涉及一个法学上我争议问题。定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如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定金具有惩罚性质,与损失是否有无无关,且定金和赔偿损失的性质、作用及适用法定条件不同,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对于损失可单独提出,两种方式可以并用,但总值不得高于全部货款总值;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益相抵原则,定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并用,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因为定金本身起到预防和补偿损失的作用。如果用第一种意见,乙公司应赔偿1万加2万即3万元,如果同意第二种意见,则只应赔偿一万元。
此类题目曾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过,正因为存在争议,近年的司法考试都不再有此类题目。
Ⅱ 阐明经济法对企业活动,依法经营以及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的必然性和意义
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市场调节功能的缺陷与不足,导致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并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正是经济法的这一产生条件,决定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作用范围及作用方式。
1、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模式中,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协调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总的来说应是协调与发展。
第一,经济法追求法的一般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益。传统法理一直将公平正义视为法的基本价值,“无论在中文、西文中,用以表示法的词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平即平等与平衡”,“正即正当与公正”,“直即正直或公道”(注: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所以,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公平正义是任何一个社会及其成员所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这也是良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作为配置资源的重要工具,在体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保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这也正是效益作为当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已为众多法学学者所接受的原因。法律制度正逐渐受制于公平正义与效益的二重评价,经济法更是如此。
第二,经济法服从于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干预调节并不是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为了恢复、纠正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从经济法内容可以看出,国家规范市场主体、反对并限制垄断、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建立竞争秩序规则、进行宏观调控等,都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并非完全抛开市场调节。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的目标与任务,首先是为了恢复市场的功能,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所需的条件,如反对并限制垄断、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规则等;其次是纠正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主要是建立、健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体现经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再次是弥补市场功能的缺陷,如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主要以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作为自己的存在目的和作用限度。必要的有限的国家干预措施必须遵守“与市场一致”的原则,这也是经济法作用机制走出两难困境的途径。而市场机制的价值取向就是如何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就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经济法作用机制的目标-协调与发展。“经济法不外是适用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也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页。)。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 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发展。
2、经济法的作用范围
这里所说的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主要是指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工具,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范围,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它不仅体现了经济法作用机制的价值取向,更展示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体现的协调与发展的价值要求。
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因为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不仅将导致垄断的形成,阻碍和削弱竞争、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脱离产品价值的垄断价格、产生垄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将因垄断技术而阻碍技术进步,从而损害垄断企业与消费者的权益,甚至阻碍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就是通过经济立法,通过市场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国家通过财政货币政策和计划、投资等手段,对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进行调节,实现总量与结构平衡。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市场主体都是在最大化的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经济规律的左右,任何产品或服务供求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变化,大量的生产者和社会资源总是集中于利润较高的行业和部门,其结果往往又造成利润较低的基础行业衰退,尤其一些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更是如此。这也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原因。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看不见的手’可能惊人地有效率,但它同时也带来非常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注:〔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第十四版,第555页。), 为在市场机制的分配基础上尽量做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安定,减少人们的生命、生活风险负担,国家必须干预市场调节的社会产品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
3、经济法的作用方式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其作用方式主要是指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即国家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缺陷与不足的方式。从上述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可知,国家除直接参与有限的经济过程外,主要在于对市场的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也必须为其特定的作用范围服务。
从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同,经济法作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最早的现代意义的经济法-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纯粹是禁止性规定, 而一战后的经济法则出现许多授权性规定。 进入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作用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即由于凯恩斯理论所导致的成熟的现代经济法过份强调国家干预,随着二战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恢复,导致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出现了矛盾,因而体现经济法作用方式的国家干预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经济法由于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九十年代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传统的制度模式和法律意识作用,致使我国的经济法作用方式并没有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出现通常所说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经济法从法律形式上看,应属公法范畴,但其作用的领域却又是私法作用的领域,出现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由于公法的作用方式是强制命令式,这又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当不利的。所以经济法的作用方式不能单靠公法的作用方式;但同时,国家干预经济方式又不可能完全采用私法方式,所以在经济领域就出现了公法化的私法作用方式。国家干预经济虽往往以国家直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方式进行,但其重点却是弥补和矫正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这也就定了经济法作用方式的重点应是如何使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共同调控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
经济法既然是上述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其作用方式自然也就是公法作用方式与私法作用方式的结合,具体说来就是协调、平衡。
Ⅲ 为什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一、为什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自由交易经济,但市场交易有效有序进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法治。法治可以约束经济人的行为,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等。倘若没有法制的保障,产权就是不安全的,市场主体就不可能致力于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利益,就不可能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难以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所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就是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换言之,要用法律来规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高效运行、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
首先,重视和发挥立法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其次,重视和发挥司法作用,倡导能动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最后,重视和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发展以律师、公证、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可以防范法律风险,优化法律环境,解决法律纠纷,为市场主体开展“法律体检”。用法律武器化解市场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意义:
(1)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3)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
(4)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素质和竞争力。
(5)有利于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请列举出几部经济法律法规的名称?
如《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产业政策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等。
Ⅳ 在经济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法应当承担下列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版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权用负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Ⅳ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纲领在经济法中有何具体体现
在经济法中直观体现如下: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管理法3、宏观调控法4、社会保障法;同时又分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八章,充分说明经济法体系完善,各种规则详细,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中的“有法可依”。
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其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三点在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基础上保证了社会主义经济光明、健康的发展,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
Ⅵ 怎样理解经济法中政府责任的正当性和体系构建
经济法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责任:1政府的经济职责,即政府依法承担的干预经济的职责。2政府的法律责任,即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府干预经济的职权中违法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政府责任的正当性:法治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克服政府失灵之所需
政府责任的体系构建:根据政府经济干预权确定政府责任,根据行使政府经济干预权中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确定政府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确定政府责任(民行刑、国家赔偿,道义、政治等非法律责任)
Ⅶ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是什么
1。 综杳性
综合性是指经济法是由多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
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经济法的规范构成和内容 上看,它是根据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由许多单行经济法 律、法规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
管理和调控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涉及 工业、农业、商贸、财政、金融、会计、审计、海关、物价等范 畴。
二是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上看,它运用了多种不同的调整方
法,主要有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 法。经济法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为行为主体 积极地指明方向和行为所能达到的范围,而它的鼓励性调整方法
和抑制性调整方法则分别表现为它对行为主体的行为的促进(包 括奖励、激励)和控制(包括限制、禁止)。
经济法正是采用这 种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实现其调整目的的。三是经济法律规范的
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调整效应。经济法律规范在对经济管理关系 的调整中采用了多种调整方法,既可有效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 能,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产生综合的整体调整效
应,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宏观经济秩序,以 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政策性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体现,具有经济政策性。其主要原因在
于具体经济政策的实现过程往往会对一定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加 以限制。为防止这种限制的任意性,经济法律规范必须对此加以 确认、固定和防范。
不过,经济政策是多种多样的,经济法只能
表现那些较为稳定的经济政策,而不是权宜之计的政策。
3。 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经济法横跨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产生了使这两者相互牵
连以致相互交错的现象。
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较好的利益 协调功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突出社会利益优先 的原则,但又不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在法治理念的约束下反
映着鲜明的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特点;其不排斥个体利益,但又 抑制脱离社会发展而片面强调个体利益的发展模式。
因此,应该 说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兼顾于私的法。
4。 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
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其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独特性。
抛开外力因素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以私利为驱动力,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形成了以追求私人
利益为纽带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站在社会利益需要的高度介人 社会经济生活,其手段按照强度的不同划分为三:其一是相对 “最弱”的介人方式,即间接引导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国家作为 财产所有者的身份,通过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往来影响私人 利益配置的格局,从而实现利益的发展;其二是国家通过行政权
力介人私人经济生活,基于现代行政法学中的控权思想,应该说 行政权力介人的力度变得更加缓和,但由于行政权力隶属性的存 在,因而这种介人具有明显的直接引导的倾向;其三是基于对社
会公共利益形态的设计,站在一种权威的角度,去评判私人利益 在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碰撞时的妥当性,并通过强制手段来体现
和维护社会利益的至上性,如制裁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就
是一种介人“最强”的方法。
以上三种介人方式恰恰是民法的方 式、行政法的方式和刑法的方式,因此经济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
综合性,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统一。在落实实体 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独特的程序性问题也随之变得不再重要。
但是,在现代法治思想的统率下,第一种介人手段相对处于主导
地位,因此,经济法的程序性问题更接近于民事法律,也便成为 一种合理的选择。
Ⅷ 我国法律赋予了经济法主体哪些经济权利,同时应当承担哪些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基本特征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
Ⅸ 经济法中社会主义法制适用的要求有那些
大众社会主义法治使用的要求有许多种嗯,比如说社会主义法治嗯,是嗯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嗯嗯,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Ⅹ 经济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论文
一、引言
采取法律的手段实现国家治理,能够创建一个更加和谐、民主和规范的社会。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实现依法治国,以便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而经济法是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其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展开分析,从而更好的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使命
在政府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市场风险的控制。但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从反垄断为核心到宏观调控为重点的转变,经济法也需要承担促使国家宏观调控实现法治化的时代使命,以满足现代国家的治理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宏观调控能够实现法制化,并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和经济民族程度。所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还要以经济法建设为逻辑起点进行宏观调控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以便使经济法成为政府行为的规范管理者。但就目前来看,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依然无法可依,所以导致中国市场依然是一种人治格局。而宏观调控无法可依,将导致调控者和受控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明确,所以容易导致侵犯私权和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出现。因此,在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在中国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经济法还要承担起促进宏观调控法治化发展的使命。
三、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社会保障使命
十八届三种全会指出,为实现依法治国,政府还要进行全面、多层次和人性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以便为社会和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所以,经济法的实施,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建设,以便在体现依法治国价值的同时,承担其应担负的时代使命。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的确立,可以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所以能够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国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存在着立法理念不明、政府责任不明和立法内容缺失等问题。因此,在经济法建设的过程中,还要使其起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便使经济法起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
四、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虚拟经济管理使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的虚拟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而经济危机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强大破坏力量。所以,中国政府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就需要加强虚拟经济的管理,从而使市场经济保持稳定发展。为此,中国政府还应加强经济法的建设,以便利用经济法对包含债券、期票和产权等金融衍生品在内的虚拟经济产物进行法治化管理,继而使虚拟经济得到开放化发展的同时,有效进行虚拟经济的控制。而使经济法承担起管理虚拟经济的时代使命,则能够发挥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同时又能够预防虚拟经济过渡发展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因此,中国政府还应该寻求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从而有效实现中国虚拟经济与世界虚拟经济的接轨。
五、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规制国家干预使命
十八届三种全会明确指出,需要使政府的权力在人的监督下使用,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以,想要实现依法治国,还要利用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的规制。而通过有效规制政府权力,则能够使人民的权力得到释放,从而使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得到保证。因此,作为解决社会新型冲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该借助国家手段进行市场失灵控制,从而使国家干预行为得到有效规制。就目前来看,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存有大量国家干预法律条文,所以国家干预成为了经济法重要特征。而在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济法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需要确保国家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干预,从而确保国家干预与经济自治的平衡。
六、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方针,以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而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则需要承担推动政府宏观调控法制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虚拟经济管理和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的时代使命,以便更好的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