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求解,越详细越好
被告赠送电饭煲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被告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均规定消费者具有安全权,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2、不成立,本案被告是销售者,消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本案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为已经造成原告残疾的,因此还应当支付原告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㈡ 经济法中双务合同有什么
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管有偿与否),保证(不管有偿与否)
2.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
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但是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义务。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义务的赠
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而附条件合同的权利人是他人。
3.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给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为给付;他方若已为给付的,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
4.如果说一切合同都是诺成性合同,不存在实践性合同,那么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无任何区别。由于“实践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偿合同成为单务合同,比如: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合同。
5.在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单务合同、实践性合同。有偿借款合同的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存在着利益的互换,但双方并不
存在义务的对价,无对待义务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它使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对价给付行为成为使合同生效的“成约行为”,而不是履行合
同义务的“履约行为”。因而,有偿借贷合同只有给付的对价关系,而无义务的对价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抗辩制度,合同的抗辩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因此其为单务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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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A财物赠与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合同关系D宏观调控关系
(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
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