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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20-11-30 01:18:36

Ⅰ 求: 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行诉、刑诉、商法、经济法、国际法 等有关司法考试的概念及解释

2.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其价值功能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除了一般抵押权之外,还应当重点掌握特殊抵押权中的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3.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只能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4.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担保物权,第一次发生的效力是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第二次效力是债务人超过规定的宽限期仍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与其他担保物权不同的效力。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和发展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将该动产优先受偿。

首先,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三者均属物权担保。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抵押权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仅限于动产,而且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抵押权则无需交付,有所有人持有即可。
留置权与前两者的区别很明显,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留置相关的财物来保证债权。如车主不付修车费,维修厂就汽车扣留,不予交付。
一)抵押权的特性
第一、从属性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二、不可分性 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抵押权,抵押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抵押权。第三、物上代位性 抵押物灭失或者出让,其交换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的物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物。这即抵押权的代位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之抵押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质权人不但对质物本身有质权,对质物之从物、孳息物,亦享有质权。(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权利:留置质物;优先受偿;收取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者从约定;救济质权损失,即排除各种有害质权的行为。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返还质物。
三、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权利抵押,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权利质押,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两者均是以权利为标的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担保物权,但两者仍在许多方面存有差异
(1)标的范围不同。(2)权利性质不同。(3)生效要件不同。(4)债权保全方式不同。(5)当事人权利义务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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